【新唐人北京时间2021年04月27日讯】一名广东茂名法轮功学员2001年曾经两次被非法关押、遭受酷刑折磨,去年底,又再次被当地公安绑架,为其辩护的律师发现,学员因酷刑致残,为此申请国家赔偿。来看报导。
广东茂名市法轮功学员黄柱峰,因坚持修炼法轮大法,2001年两次遭到绑架,第一次被迫害得全身浮肿,被家人背出看守所。同年8月再被绑架,被送往三水劳教所,黄柱峰不肯“转化”放弃信仰,遭受电击等多种残忍酷刑折磨,导致身体残疾。
据明慧网报导,黄柱峰原本是电气自动化专科毕业,有五级电工证,曾被茂名晴纶厂评为先进。他被迫害致残后,只能靠打工维生。去年12月12号,茂名市站前路派出所找他谈话,他因拒绝“转化”,再次遭到派出所、警察绑架。今年4月,被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构陷到茂南区法院。
家属聘请律师为黄柱峰维权,律师在会见黄柱峰时,发现他因酷刑造成残疾,没有获得国家赔偿。因此向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即原三水劳动教养院,申请国家赔偿。
旅居英国、原中国律师宋美英提到,中共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其中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些警察、公安、监狱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造成死亡、残疾、伤害的,都应该要求赔偿。
原中国律师宋美英:“按照制定的那个法律,在刑事赔偿这一块呢,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那么无论是谁,只要他在这过程当中,发生了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按照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都是必须赔偿的。”
宋美英表示,这不仅是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也涉及到中共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只是一纸欺骗世人的谎言。
宋美英:“按照中共现行的法律,对法轮功学员的这种迫害、致死、致残,不仅是国家赔偿问题、刑事责任,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它敢去这么做吗?哪么它的法律,是不是骗人的工具,这不就也看得很清楚了吗?”
辽宁法轮功学员于溟,原是沈阳一家中型服装企业的老板,先后被关押在马三家劳教所与本溪监狱长达12年。他离开监狱后,先后前往沈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逐级控告法官、检察官等违法裁判。
于溟坚信信仰无罪,不论是提出控告,或要求赔偿,目的都是为了还学员清白。
法轮功学员于溟:“一些的法轮功学员在里边,很多人都遭受过这种各种各样的方式的酷刑折磨,而且中共集古今中外整人之大全啊。(学员)利用冠冕堂皇这些机构、所谓的法律,也要积极地去维权,控告到底,不管遇到什么阻挠啊、干扰啊。本身我们不是说有打残疾了,或者怎样了,我们要求它赔偿,本身我们就是无罪的。”
曾在大陆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维权律师陈建刚,见证法轮功在中国遭受迫害之程度,已经超越每个独立的个人,而是涉及庞大的人群及家庭,中共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原大陆维权律师陈建刚:“所谓承担责任是对于损害进行赔偿,造成损害、造成悲剧的凶手应该被追究责任、应该被惩罚,这是按照自然法回归正义。所以我是支持无论是法轮功学习者,或是受迫害的基督徒,还是那些因为言论自由受到中共迫害,这些人他们向中共索赔,要求追究凶手的责任等等。”
原中国律师宋美英认为,一但中共解体,那么涉及法轮功学员致死、致残,以及上亿人群和家庭的流离失所,中共将要面临的不只是国家赔偿,还有对它反人类、群体灭绝罪行的清算。
采访/陈汉 编辑/林岑心 后制/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