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又谈镇压信仰 专家:宪法休眠 两高滥权

【新唐人2017年01月26日讯】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1月25日发布《司法解释》,再次定义何谓所谓邪教,并宣称散发传单等行为可判刑。法律界人士质疑,两高违宪作出司法解释,为中共迫害信仰团体披上法律外衣,可谓“宪法休眠,两高滥权”。

中共党魁江泽民1999年7月,发动迫害法轮功。法律界强烈批评,镇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场政治迫害。

1999年10月,中共最高法院和检察院,紧急发布了《司法解释》,定义何谓“邪教”,以及相关量刑标准。2002年,两高又进一步发布《司法解释2》和一份《解答》。

横河:“当初1999年和2001年的解释,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律实施,而是把政治迫害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

过去17年,中共各级司法机关,以《刑法》第300条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定罪;用两高的司法解释为依据量刑审判。

今年1月25号,两高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除了延续过去3份《解释》和《解答》的内容,还增添新的条款,如利用货币为载体传播相关信息,也要判刑。

律师质疑,中国刑法讲究犯罪构成四要素,既要有主观犯罪动机,也要对社会造成客观危害。但两高列出应当判刑的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

彭永峰:法轮功学员所有这些行为,跟违法犯罪的“四要件”都是没有关系的,只不过是把事实真相讲出来。因为在中共的体制之内,他们没有为自己辩护申辩的权力,所以他们才不得已,以这种方式来为自己辩护,让社会上的人都知道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专家还质疑,两高等于创建了新的法律规则。但事实上,两高作为司法机关,没有立法解释权。

横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涵义的,或者法律制定以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彭永峰:“这个时候,显然它是违法的,已经行使了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

专家也指出,中国《宪法》第36条,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两高的《解释》明显违宪。

横河:“如果应用到法轮功身上去,只能得出一个结论来,在中共的统治下,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笑话。”

中国大量律师,曾为法轮功学员作出无罪辩护,指出法院判刑依据本身就是违宪的产物,并从普世价值出发,指出信仰真善忍无罪。去年,律师在为天津法轮功学员周向阳辩护时指出,中共以法律为名打压法轮功,摧毁了法律的正义,破坏了人类道德,如果用司法人员执行非法条文,等于参与共同犯罪。

新唐人记者林澜纽约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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