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儿童优惠以年龄为准

【新唐人2012年12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4日电)立院社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儿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儿童搭大众运输、参观文教设施以年龄订优惠措施,未满一定年龄免费。

内政部儿童局长张秀鸳受访时表示,新法施行后将邀各事业机关讨论,参考不同事业属性,订定不同的免费年龄和方式,也会视经济状况逐步放宽免费年龄。

现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交通及医疗等公、民营事业应提供儿童及孕妇优先照顾措施。

目前各大众交通运输,如台湾铁路公司、台北捷运公司都给身高未满115公分孩童免费;不过,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育敏表示,儿童优惠应以年龄区分为佳。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儿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交通、医疗、文教等公、民营、公设民营事业应提供儿童优惠措施,以年龄为标准,且应提供未满一定年龄儿童免费优惠。如果业者违反规定,主管机关得命其限期改善。

张秀鸳表示,目前已有很多风景区提供110公分以下儿童免费优待,未来可讨论110公分是否转换为3岁,或依各事业不同特性订定不同免费年龄基准,执行应没有问题,也会尽力辅导民营业者遵守规范。

不过,她说,免费范围应不包含六福村等游乐场所,而是以“文教”设施为主,如自然科学博物馆、海洋生物博物馆等。

社环委员会也审查王育敏提出“行动应用程式”(APP)应分级管理,避免孩童接触网路色情与暴力;不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认为已有相关规范,只是没落实。

委员会通过附带决议,要求NCC召集相关事业机关6个月内成立内容防护机构,若仍无法落实管制,则明确将APP入法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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