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关于战俘的规定真是一个天堂一个地狱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毫无迹象地出台一个《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来得如此突然,因此也分外引人关注。本湖北良民咬牙切齿地读完了《规定》全部40条,万思不得其解:一个可以将和谐覆盖全中国、全世界的国度,怎么能出台如此毫无人性的政策?

《规定》第四条如下:“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这一条明显与中国政府作出的关于优待战俘的庄严承诺相违背。修订于1929年的日内瓦战俘公约,曾被全世界许多国家接受。该公约于1949年重新修订。新中国政府于1952年批准该公约。一方面,我们批准优待战俘的国际公约,一方面规定自己的战士不得投降,这是什么道理?难道敌人的俘虏就是俘虏,我们的俘虏就是罪人?

人类从原始社会、从部落社会开始,就允许俘虏的存在,产生了不杀俘虏、交换战俘等一系列不成文法。源源不断的战俘,将人类推进到了奴隶社会,开创了人类文明的新篇章。任何政权,有权要求人民战斗,但无权要求人民战死。在枪林弹雨中走上战场的,就是英雄,他们有权力根据战斗情况选择个人的命运。如果军队不幸冲入敌人包围圈或被敌人包围,在获救无望时能不能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美军允许。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美军还明确规定,被俘后只要不主动帮助敌人,其被俘期间的加薪晋级等一切照常进行。选择牺牲固然壮烈,选择活下去同样应该受到尊敬,因为,他们曾经是战士。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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