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不可调和 正义必须实现

文/盛世难民

安徽淮南孙娟冤案(被人诬告为故意伤害案)现正在重审的二审阶段,原一审判7年赔偿32万,原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孙娟被判5年徒刑并赔偿32万,孙娟不服,2008年3月16日再次上诉至淮南市中级法院。

在重审的二审阶段,听从律师建议,我们申请再次对原告朱丹耳聋的致伤原因做法医学鉴定,淮南市中院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并选定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单位。3月25号左右,淮南市中院立案庭将鉴定材料邮寄到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一直到4月底,时间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其间听说有人在做鉴定中心的工作,想让鉴定中心按他们的意思出具鉴定结论。因为我们见识了本案种种不正常现象,所以宁可信其有﹗

惴惴不安的孙娟家人就上网发帖,呼吁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坚守医德与人性,不要屈服于权势者的威逼利诱,坚持客观和科学的精神做这个鉴定,要对得其自己的良心。

这一段时间,孙娟的家人经常到淮南市中院去询问鉴定的进展,5月30号星期三,在送检材料邮寄到皖南医学院2个多月的时候,孙娟的家人再次去法院立案庭询问鉴定的情况,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正在鉴定中,后来我们得知,鉴定中心早已在5月20日左右将送检材料退回,淮南市中院立案庭为何要对我们说谎?

6月2日,本案承办人──淮南市中院刑庭法官肖丽要孙娟家人去谈话,肖丽首先问是谁上网发的帖子(呼吁鉴定单位公正的帖子),然后又说因为我们上网发帖,皖南医学院本来能做的鉴定现下不敢做了,因此是我们造成时间的耽误。肖丽还说要另外选一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并说希望我们能配合法院的工作。

我不禁要问,网上发帖呼吁公正碍着谁了?触犯了谁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国家最高法律的规定,《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5条规定,“中华民众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民众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从业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从业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此可见,作为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我们享有言论自由,我们有权对公务人员提出批评﹗且这些权利受国家根本大法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企图以各种手段压制公民人权的行为就是对宪法的藐视和挑衅﹗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就要反对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助公权力对私权进行干涉和限制﹗

权力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营运,让程式公开,过程透明,才能减少腐败和不公,才能杜绝人情大于法理,权力高于法律的现象。所以说我们上网发帖呼吁公正,无非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公开透明的处理孙娟案,不要搞暗箱操作;我们只是希望有一个真相,而真相必然只有一个,请公权力部门慎用手中的权力,套用温总的一句话“是民众在养你们”,是民众赋予你们的权力,请你们还一个真相给世间﹗

在这个誓将“开放进行到底”的社会里,谁都不能活在真空中不受监督。惧怕监督,拒绝监督和批评,甚至设“文字狱”对言论自由进行打压的,必然是藏污纳垢之地﹗现中国的首席大法官王先生在珠海中院的一句“判不判死刑要以民众的感觉为依据”的话不也引起了争议吗?连王院长都要受舆论监督,难道其他部门就是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奉劝这些部门,不要使治下之地成为阳光照射不到的地方﹗动辄对正当诉求的表达挥舞专政工具绝不会让人屈服,而只会激化矛盾,加深仇恨。

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也应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只要你做事光明磊落,认真按照事实鉴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结论,谁又能说什么?身正还怕影子斜吗?

回想起这个案子原一审所见到的人,所听到的事,真是令人绝望之极﹗对于为何判孙娟7年,某刘姓法官给出的解释是,“重伤害量刑是3至10年,(3+10)/2=6.5年,四舍五入,所以判7年”,姑且不说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孙娟有罪,单看其计算刑期的方法都让人感到胆寒,如是说来,一个数学考试能及格的国小生完全就可胜任法官之职,司法考试纯属多余﹗而另一个孙姓法官则奸笑说到,“原告耳聋与外伤的因果关系不是由法医来认定的,而是由法院来认定的,鉴定书没有用。”。我就不明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包括能抛开专业人员意见,在自己所一点都不懂的领域做判断? 并说“你们没有赔钱且认罪态度不好”,那无罪的人如何能认罪态度好? 还有那个基层法院的所谓审判委员会,不过是某个人的一言堂,什么事情他定调后谁都不敢提反对意见,他把个人看法强加给审判委员会。即使是错案,也没有任何人会承担一点责任,因为这名义上是集体决策,就要集体负责,而在现行体制下,集体负责其实就是无人负责。所以他们更加肆无忌惮了,更要一心把错案办成铁案了。

我认为公务人员在对人的生命和自由做决断的时候,其有的只应该是责任,而不是权力,必须审慎视之。法官首先是人,是人就应该有人性和良知,作为执法者,还应该秉持对公平和正义的无限追求。如果公权力被一些视生命如草芥,视人的自由为儿戏的,心术不正且不学无术之徒所操控,甚至用公权力去换取个人的私利,那么司法岂有公正,社会岂能和谐?
法兰西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了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患,监护人扼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头顶三尺有神明,人在做,神在看,行善必将荫及子孙,作恶必然祸至后人,而用公权 力害人绝对是万恶之首,必遭今世的天谴和往生的报应。

胡适先生说“争取个人的权利就是争取国家的权利,争取个人的自由就是争取国家的自由,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帮奴才能够建成的﹗” 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由此,我得到了很多热心人士的支持,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也不是为一个人战斗﹗为的是孙娟能够受到公权力的公平对待,更为的是孙娟的悲剧不在别人身上重演。我自认为捍卫自己的权利、帮助有冤的人伸张正义就是一种爱国行为﹗

我们都要牢记的﹗要铭刻到我们心里一个墓字铭“当他们来抓工会的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的人;“当他们来抓犹太人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来抓天主教徒时,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后来,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有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现下谁能站出来为真相说话?

今夜,谁将与正义同行?

安徽淮南孙娟衔冤入狱投诉无门
文/盛世难民

经过漫长的等待后,安徽省凤台县孙娟被冤入狱一案重审第二次开庭于2008年2月19日下午在凤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在庭审前,该法院的一沈姓院领导已经放话说,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监定中心做出的对孙娟有利,足以证明孙娟无罪的监定结论无效。原因是“孙娟的一个表哥在北京打工,他找人做的监定。”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孙娟的表哥不过是千百万来京务工的普通打工者之一,他也只是在2006年的年底才到北京打工的,他有什么能力去活动?况且做监定的地点和监定机构的选择都是县法院自己做出的,北京有几百个监定机构,孙娟的表哥到那里去活动?县法院这样颠倒黑白,制造冤案,那还不如把其“民众法院”改为“民众法冤”更合适﹗意即以 法律的名义让民众蒙冤之地,这样更贴切﹗

庭审中,原告的母亲也说北京的监定是因为孙娟方有熟人,与法院的一沈姓院领导所说的话如出一辙,说明原告和该院领导早有互动,早有默契﹗孙娟的一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的时候,多次被审判人员无理打断,造成其不能完整的表达其辩护意见,无法履行辩护职责,等于说法律赋予孙娟的获得辩护的权利被粗暴剥夺,审判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休庭后,家属间在法庭内发生了一些口角,这时,原告的父亲朱占杰就掏出手机给其战友──县警局刑警队队长刘庆奎打电话,等孙娟家人快走出法院门口时,几辆110警车呼啸而至,泊车后从车里钻出很多警察,为首的一人正是本冤案件的始作俑者──原杨村乡派出所教导员张文标,这些警察张口就对孙娟家人进行威胁、呵斥。我们不禁要问,凤台县警局的一些警务人员是纳税人供养的要为民众服务的公仆?还是原告朱占杰豢养可以呼之即来的家犬?

孙娟故意伤害案在羁押孙娟400多天第一次开庭,在庭上,孙娟在回答审判长的问题时,哭着说凤台县警局办案干警高亮在审讯我时,非要我说往朱丹的左耳上打了不可,我不说,他就威胁我。我根本就没往她耳朵上打过,辩护人几次申请高亮出庭做证,我要跟他当面对质,他都不来”。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的时候,在孙娟被法警带走之前,和家人说想自杀,实在活不下去了,看守所不是人呆的地方,我经常受人欺负,被人殴打,我体质不好,还经常生病,在号子里只有挨打的份。即使是我被人打,监管也说我打架了,给我带上脚镣。”

2005年底孙娟回家看望她生病的舅妈,和原告朱丹及其母亲崔凤灵发生纠纷并 打,对方的父亲朱占杰有个战友是凤台县警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就是刘庆奎。透过他炮制的冤案,诬告孙娟故意伤害,打聋朱丹一只耳朵,因为对方生意不好,想借机讹诈孙家32万元。孙家没有这么多钱,眼看着孙娟在牢里受苦,心焚如急的胡万侠女士到处奔走为女儿申冤。但是凤台县两级公安机关对信访问题的答复玩起了太极,互踢皮球。将访民推来推去,以拖延时间,消磨当事人意志。2007年10月,淮南市警局将访民胡万侠上访到安徽省公安厅的“公安重新监定结论为什么还不出来”的问题责成凤台县警局做出书面答复。2007年12月,凤台县警局给对为什么没有监定结论的答复是“因案件移送起诉而未有监定结论”。胡万侠对此解释不服,又上书到淮南市警局,淮南市警局经过调查后,于08年1月4日给的答复︰“撤销凤台县警局的答复”,责令凤台县警局重新答复。这样又把胡万侠支到凤台县警局,就这样来来回回,永无休止。

孙娟,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因被安徽省凤台县警局所做的违法监定、人情监定迫害于2005年11月7日被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被诬告把朱丹的一耳打聋)至今一直被羁押,2007年3月凤台县法院委托监定机构重新做原告耳聋的伤情监定,新的监定结论是原告的伤和孙娟无关,然而县法院对自己委托监定机构所做的监定结论不予采信,且未说明任何理由,2007年6月4日一审判孙娟入狱7年。后孙娟不服,上诉至淮南市中级民众法院,淮南市中院做了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请大家继续关注这个案子,关注孙娟的命运,关注她的人权,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成为下一个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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