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三日电)中国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日宣判,认定前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长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其妻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人民网报导,二零零六年,中国“刑法”修正案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官员表示,“这是刑法修改后一个新的罪名,值得关注。这一案件的审判对全国有示范效应,对打击、扼制贪污受贿案件有积极意义。”
法院审理指出,被告晏大彬担任巫山县交通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款项两千两百二十六万多元。
据报导,这笔款项比当地年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还要多。
检方指控,傅尚芳为掩饰、隐瞒钜额金钱来源和性质,将其中九百四十三万元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购买七处房产、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并存入银行账户。
报导指出,晏大彬因受贿金额庞大,被称为“重庆第一贪”;傅尚芳则因协助洗钱,成为因亲属贪污受贿被指控“洗钱罪”的中国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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