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大学西门,男子马拉松比赛,在比赛行将完结的时候,忽然听到小孩的急遽哭声,凑过去看,原来是两个警察同一个中年男人争执,原因是中年男人的小孩跨过了警戒线一点(可能只4岁左右),警察叔叔可能对他使用了不太温柔的态度让他退后(此段情况笔者没有看到,估计只是呵斥之类的,笔者也认为这无可厚非),于是小孩的家长跟他们吵起来,其中一个警察不住的威胁暗示,大意是说:你小心着点,我们今天可是在执行任务,不跟你开玩笑的。
小孩家长不甘示弱,说“你要牛B你就拿手铐过来把我铐上”,此时另一个警察(警号:037498)回过头来丢下一句话:“告诉你,你也就沾了奥运会的光,这要是平时,早把你带走了。”笔者认为警察执行任务当然属职责所在,即便对小孩子态度不好也情有可原,因为毕竟是男警,没有母性。
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如果这位家长确实犯了法(虽然我不知是哪条法,竟至于“带走”),为什么因为奥运就不把他“带走”?这样是不是就意味着,奥运期间,公民就尽可以犯法而不被“带走”?反过来说,如果他没犯什么法,为什么在平时又可以将他“带走”?这是不是就是说,公民在平时即便不犯法,也可以被你们“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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