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法 证期保护机构对董监提讼须备查

【新唐人2009年7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日电)配合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修正,金管会今天预告修正子法,明定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机构为公司对董监事提起诉讼,或诉请法院裁判解任董监事,应报金管会备查。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5月间公布修正,增订保护机构得有股东代表诉讼权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权、小额争议事件拟制调处等规定,金管会研拟配合修正相关子法,今天正式预告。

  金管会这次研拟修正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机构管理规则、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基金偿付作业办法、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机构调处委员会组织及调处办法等3项子法。

  根据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机构管理规则修正草案,保护机构依规定办理为公司对董事或监察人提起诉讼,或诉请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应函报金管会备查。

  此外,保护机构办理为公司对董事或监察人提起诉讼,及诉请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应针对执行要件、程序、范围、作业流程等事项,订定案件处理办法并申报金管会核定。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机构调处委员会组织及调处办法修正草案明定,保护机构收受小额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争议事件调处申请书后,应立即订定调处期日。

  金管会指出,保护机构因偿付而承受权利,对违约证券期货商提起诉讼后,针对同一违约案件若有新增偿付情形时,保护机构在诉讼上仍得追加请求,因此这次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基金偿付作业办法修正草案删除保护机构若已就偿付案进行代位求偿时,申请人不得申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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