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论逼良为娼的中共律师体制(上)

【新唐人2009年11月13日讯】今天我的主题是论证“逼良为娼”的中共律师体制。在上一讲中我已经比较充分的论证了中共暴政下的体制性司法腐败,披露了从最高法院到各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的大量院长、副院长、庭长等众多法官受贿的司法腐败案例。

而法官受贿案件绝大多数通过律师中介进行,不少律师乐于充当皮条客,也即当行贿和受贿的中介人。律师和法官拉关系主要是为了胜诉,这当然是用当事人的钱,有些精于行贿的律师还会用自己的钱去和法官拉关系,主要是为长期经营,在潜移默化中跟本地区的法官打好关系,以备不时之需。

因为若法官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的话,当事人都会接受,所以在全国各地,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大城市,更不用各中小城市,都有那么几个律师是法官固定的黑线人物。比如说,如果要在天津打某类官司或者在上海打某类官司,必须通过哪个律师才最有把握。

最高法院同样如此。据称至少有三四条专门的黑线,最高法院的法官放心的律师,他们都是跟最高法院已经建立了某种非常秘密的保险的渠道,通过这几个律师作皮条客就能打赢官司,或就能够立案再审。基层法院应该送多少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该送多少钱?给什么法官,给哪个法官送多少钱,什么案子多少钱都有心照不宣的价码。据称2003年时最高法院再审案立案所需行贿的钱。听说到了2005年已涨到了五十万元,现在只会多不会少。

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上会流行这样的说法:“法院黑,最高法院最黑”!为什么说最高法院最黑呢?因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也许吃喝玩乐就满足了,而最高法院的法官连立一个案的立案费,就是私下打点行贿的费用就超过三十至五十万元才可能立起来,而且并不保证胜诉。

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吃喝玩乐那才令人瞠目结舌。一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我律师及几个当事人共六个人,一顿饭吃下来是八千块钱。法官看律师、当事人的钱就好像不是钱一样。这仅仅是冰山一角。据比较熟悉的法官私下告诉我,最高法院吃喝玩乐早就不在话下,他们吃喝玩乐全是最高档的。六个人吃八千块钱并不怎么样,一顿饭吃几万块钱的大有人在。可想而知,最高法院有多么黑暗。我在上一讲中直接点了肖扬大法官的名,我的一个案件就是在肖扬任上从一九九六年一直打到今天,最高法院故意以拖延战术拒绝下判。虽然该案不是肖扬亲自干预,据说是唐德华副院长,最高法院都如此黑暗,又如何指望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廉洁高效呢?

最高检察院有一个王新环法学博士,他对律师行贿的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他指出“ 当事人是否请律师,请谁不请谁?其判定标准往往不是律师的业务能力,而是律师能不能接近法官,亦即与法官是否能交易?这才是很多当事人请律师的标准。因此包胜诉、包放人(捞人)、包无罪的‘三包律师’就出来了;陪吟酒、陪赌博、陪娱乐的‘三陪律师’也增加了。而这些三包律师、三陪律师未必对法律有多么精通,还有许多实际上是充当司法中介的黑律师,他们只是能够向当事人承诺保证赢官司或者保证他有关系,因此客户往往就找这样的律师来打官司”。

有关这个问题我有个经典案例。我的一个福州当事人,我在上海帮他打了三场官司全部胜诉。他有个在最高法院二审的案件,却要我介绍北京的律师,而不请我,唯一的条件是跟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密切关系。因此,我向他推荐了北京的三个律师,

第一个是我的同学,他是非常善于公关交际的律师。

第二个律师也是我的北京同学,他本人倒不见得有多善于公关,但他的妻子就是最高法院经济庭的法官,他还向我保证有位刚从最高法院退下来到他们所当顾问副院长,因此他们与最高法院的法官关系非常密切;

第三个律师是傅洋,也就是彭真的儿子太子党级的律师。

结果我的当事人到北京找了这三位律师,一个个谈条件。最后他没有请我推荐的第一个律师(开价六十万),也没有请彭真的儿子傅洋(开价两百万)。他最后请的是我的第二个同学,律师费为一百二十万。

换句话说,我的当事人,既不要开价六十万的律师,也不要开价两百万的律师,而是要了一个开价一百二十万的律师,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我的第二位同学他的太太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一个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刚刚退到他们事务所,向他亲自保证没有问题,所以这个官司就给了他们。此案印证了王新环博士归纳的规律。

事实上他这个案子让任何一个律师来打,都是包赢的官司。因为他的案子法律证据非常充分,我在上海连续给他打了三场胜诉官司,而且我做案子非常认真细致负责,我的专业能力在律师界和法律界是有口皆碑的,可是当事人居然不要我,而宁要高价数十倍的北京律师。这很能说明司法现状。

尽管中共法律也禁止律师行贿,比如《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二零零四年中共司法部还颁布了一个《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法官行贿的,一经发现将不得再从事律师职业,换句话说,律师将彻底将打烂饭碗。

事实上到今天为止,确实有不少律师因行贿法官已经被砸烂饭碗。法官受贿绝大多数都是律师中介干出来的。但是从报纸及网路上披露的律师因行贿而被砸烂饭碗的律师似乎少的可怜,这是一个悖论。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官方承认的律师行贿的现状。

零三年九月份,司法部调查组发现,在查处湖北武汉中院、宜昌中院、苏州中级法院、广州高级法院、东莞中级法院、珠海等六个城市的法官受贿案件中,涉及八十八位行贿的律师;司法部在一份报告中称,一九九七年到二零零二年底这五年中,全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律师在职业活动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共一百零九起,涉及一百二十四位律师,最后四十九名律师被判刑。最近几年像武汉中院、深圳中院、天津高院、吉林高级法院被曝光的法官受贿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律师行贿,而且不是一个律师行贿,是多名律师行贿。

北京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受贿七百万元,全部是通过四名律师进行的。正因为如此,中国律师的社会评价不断的下降,可以说目前律师已经遭到了中国人普遍的质疑,讥讽和谴责。律师被骂作“才子加流氓”、“不带枪的强盗”、“精神乞丐、文痞、讼棍”、“中共司法妓院的娼妓”“为钱说话、功夫在庭外”等等。

这种对律师的评价,在全世界各国的律师当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西方国家民众对律师的评价也不高,也有讽刺形容律师的说法:“鲨鱼”、“钱袋子”,因为鲨鱼胃口特别大、特别贪婪,所以西方人形容律师有时也认为律师唯金钱至上,但是绝对没有中国人形容律师是司法娼妓、强盗、乞丐、文痞。

在欧洲和北美国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许多世纪以来,有三种专业是公认的赋予学识和有荣誉崇高的:神学,医生和法律。这些专业区别于其他职业主因在于他们均涉及自由教育,特殊培训和高水准的自律。更重要的是,每个专业均要求由声誉良好的人士按照专业伦理规则出具证明某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业其执业的前提条件。由于法律职业在整个历史进程中一直致力于追求正义,平等和个人自由,甚至反对政权本身,因此律师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成为暴政和专制者的首要打击目标。正如盈利是商业的主要目的,公共利益则是律师专业的主要目标。中国大陆由于共匪故意采取逼良为娼的司法体制,众多律师专业精神远远不足,职业道德伦理几无所知,既缺专业素质,又乏职业道德伦理,许多人沦为主要靠行贿法官或其他权贵谋生的职业司法娼妓。以至“法官受贿化,律师行贿化”早已成为大陆司法界公开的秘密。

中共官方对律师行贿,它也有一些轻描淡写的说法:“由于出现了一些道德失范,不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现象;有的律师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敷衍失责,应付当事人;甚至出现收钱不办案;或者说收钱不服务,乱收费、私自收费、收费不入账;还有好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心有余悸,以及少数律师拉拢办案人员、办关系案,个别律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官方的说法。

我们再来看一看民间对中国律师的评价。除了刚才所提及的几个难听的字眼以外,有一位网民写道:“中共国的司法部就是政治妓院,上法院去打官司就是去嫖娼,原告、被告、法官都是大大小小的政治嫖客,这种政治性的嫖客行为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而法官是主动嫖客;被告、原告时而是被动、时而是主动嫖客。

无论谁主动、谁被动,律师都是政治娼妓,律师在中共司法妓院的职业角色就是出卖法律,以满足原被告法官等嫖客的需求从而获得钞票。在中共国律师都是这个假共和国的政治娼妓,检察官是公娼,一般的律师是私娼”。当然这位网民对中国律师的评价我认为是过头了,实际上人权律师肯定是例外。凡是不与中共同流合污的律师,哪怕是商业刑的律师,也应除外。

另一位网名叫“魏仁后”的网民愤怒的指责说:“国家失去了它的法制的功能,法庭变成了法与权、法与钱的交易的纽带,律师成了有冤无处申者的第二次宰杀者,而且这是全国普遍的现象。甚至很多律师成了绞杀当事人的专业恶棍,中国律师简直就是比骗子还骗子的骗子。

中国律师就是对受害者再捅一刀者,中国律师是比专制主义还要恶毒千百万倍的现代专制的摆设。中国律师除了压迫和假象欺骗,还有其他意义吗?原被告律师与法官私下会商以宰杀当事人,早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律师是靠法官混饭吃的下三滥,是法官贪赃枉法的帮凶和小丑,律师是专制法侵害当事人的罪犯”。

这位“魏仁后”对律师的指责,我认为同样明显过头。可以断言前面那个网民和这个“魏仁后”都是亲身受到过他聘请的律师伤害的人。但是我可以肯定,他的这种对中共暴政下律师的评价是片面的,把片面、局部当成了整体,至少人权律师和不与中共流氓同流合污的律师绝对除外,不是这么回事儿。

第三我再举个例子来说明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有个网民说目前中国律师的问题可归纳为四症:“政治思想上的侏儒症;物欲财富上的贪欲症;组织纪律上的涣散症;主观心理上的麻木症,四症归于一根,那就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迷失与失落”。我认为除了“组织纪律上的涣散症”不敢苟同他的说法之外,其它三症应该说比较符合事实。

因为律师本质上是高度自治的自由职业者,他们仅受律师职业道德伦理的约束,而不应受中共强加的所谓组织纪律的捆绑。虽然他还说“律师是圣洁殿堂上的法律之师,是真理正义的使者,绝不能贪利而忘本,图财而丧德,嫉贤而苟安,慕虚荣而屈尊。

我认为张思之律师对什么是真正的律师的定义,比较恰当:“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困、或者济危、仗义执言、疾恶如仇,决不屈服于压力、权贵或者勾结贪官、徇私舞弊;决不奔走于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绝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他自始至终与人民站在一起”。

当然张思之大律师对真正的律师的要求,我认为中国律师真正的做到这一点的律师,只有人权律师群体。人权律师大多是理想主义者,绝大多数特别是真正的人权律师都有赤子之心,而且纯正善良、仗义执言、疾恶如仇,不媚权贵、贪官,而且敢于与所有的权贵做毫不妥协的斗争。

我上述谈到的这几个方面对中国律师的指责或肯定,绝大多数人对中共暴政下的律师是持否定态度的。尽管如此,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对人权律师和哪怕是商业型的律师,只要不与中共同流合污,不应当将他们与那些唯钱是追唯权是媚的软骨贪婪律师混为一谈。

中共律师制度为什么是一个逼良为娼的制度?一般的人认为,律师被逼良为娼很可能是法官逼良为娼。不对,我认为在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如果说是法官逼良为娼,那么绝对不可能出现如此大面积的中国律师的堕落,或麻木不仁自私自利。之所以说它是个逼良为娼的律师体制,我想从下述八个方面来论证:

第一,中共强行绑控律师,这是首要的根源。比如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第七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叫嚣:“律师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的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它强调要律师真正做到党在心中”。

此外,司法部长吴爱英,还有像邓小平、江泽民之流对中国律师有类似说法,但周永康的所谓三个至上说代表了所有党控律师的典型说法。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并列,把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与宪法法律捆绑在一起,它的目的在于把共产党的所谓事业,也即共产党的利益作为高于一切的目标,强加给全体中国律师,所以这是制度性逼良为娼的第一点。

第二,零八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律师法》特别明确限制律师辩护权,将律师在法庭上言论不受追究这一国际通例改掉了,改为实际上将于追究的流氓恶法。这是中共蓄谋迫害人权律师,用心恶毒下流的最新例证。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换句话说,律师将不再享有法庭言论豁免权,也即国际通行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在中共国不复存在。而且四十九条还规定,“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意思呢?因为自二零零三年以来中国人权律师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中共专制暴政的司法腐败与司法黑暗彻底揭穿,大量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共党文字狱的案件,律师的辩护大多已经公开进行。这就使得中共当局虚伪至极的所谓法制被彻底揭露,也把中共当局的野蛮残暴给彻底披露。

因此自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八年五年期间,中国人权律师从无到有,从原来仅有张思之、莫少平两人发展到现在五十几人。但是中共当局对人权律师怕得要死,恨得要命,恨不能将全体人权律师全部封口封杀而后快,所以它就授意其操控的人大常委会临时炮制了这个《律师法》修订。其目的专门针对中国人权律师。这是中国律师制度被逼良为娼的第二个例证。

2009年11月1日第191个反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民权运动日。

──转自《希望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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