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契约效力 法界看法不一  

【新唐人2010年9月19日讯】-网购有保障专题之6(中央社记者谢君蔚、林惠君台北19日电)网购标错价争议不断,法院判决不一。熟悉相关案例的律师表示,经济部的定型化契约已考量买卖双方利益,但最好还是立法规范,把模糊地带减到最小,更能保障买卖权益。

戴尔(Dell)及苹果(Apple)电脑网路标错价事件,引发消费争议,经济部日前公告“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明年1月1日生效。

中华民国网路消费协会常务理事,同时也是执业律师的林世华表示,这项定型化契约不应该只限于零售业,网路上的购物行为都应该一体适用。

去年戴尔电脑标错价的消费争议,有部分消费者告上法院,结果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的判决消费者胜诉,有的判决业者胜诉。

为何戴尔案判决大不同?林世华说,消费者大量下单,法官会判消费者败诉,是因为消费者不诚信、蓄意。不同法院的判决不同,是因为消费者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自己心里有一把尺。

律扬法律事务所律师赖传智表示,厂商是否有义务以标错的价格出货给下单的网友,最大争议在于双方的买卖契约是否成立。

赖传智说,民法规定,买卖契约要成立,必须买卖双方针对标的物(产品内容)及价金(价格)所表示的意思达成一致。

他说,消费者在网路下单点购的行为是“要约”,和厂商决定销售给消费者的“承诺”必须一致,买卖契约才会成立。

林世华也表示,发生标错价时,如果业者不是故意,消费者明知道对方有过失而大量下单,业者本来就可以撤销交易,民法有相关规定。

赖传智说,去年戴尔公司电脑标错价事件,有消费者提出诉讼,已有3个判决判定戴尔胜诉,法律见解将消费者网购解释成“要约”,决定“承诺”权在业者,业者“不买单、没有承诺”,契约就不成立。

他个人解读,购物网站内容是针对多数、不特定消费者发送,性质类似广告,广告在法律上解释成“要约之引诱”;厂商将商品照片、价格等资讯“PO”上网,仅是“要约之引诱”,业者承诺才算数。

赖传智表示,戴尔案的判决,应基于风险分配的思想。若契约解释为不成立,对消费者而言,顶多丧失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机会;相反地,若契约成立,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因网路交易特性,“几分钟内就好几万笔订单下来”,如果1个产品差价新台币2万元,1万台就是2亿元损失,可能让厂商“经营不下去”。

赖传智表示,国外案例多数认为网路交易和实体不一样,在风险分配考量下,倾向对业者作有利判决。

不过,赖传智也指出,在96、97年有类似案例,法官判决却有不同结果,理由是网路和实体商店一样,都对特定产品进行标示和说明,因此判决消费者胜诉。

明年上路的网购定型化契约,是否有助避免,或者化解争议?

赖传智表示,这项规范考量到买卖双方权益,包括消费者若已付款,视为契约成立,以及消费者要依厂商提供的“确认机制”下单,厂商也可就特定商品订定个别消费者每次订购数量上限;也就是说,厂商可设“停损点”避免重大损失。

但他指出,现有规范也存在不确定因素,原则上消费者下单,业者就得买单,除非在业者在下单后 2个工作日附“正当理由”拒绝。正当理由在消费者和业者认知可能不同,届时可能产生诉讼,最终判决则视法官的事实认定与决定,结果可能有所不同。赖传智说,美国、日本等国家均透过法律明文规定,网路下单并不等同契约成立,但在台湾存有不确定性,当业者与消费者对拒绝订单的“正当理由”认知不同时,可能又会发生争议,他建议最好还是透过立法明确规范。

他也呼吁,业者应尽量避免标错价,以免一再发生,影响商誉及长期获利;消费者也应小心价格太低可能是“诈骗”,最好多方确认,以免成为“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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