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4月11日讯】台湾立法委员吴育升控告专栏作家冯光远“毁谤”案在台北第二次开庭。因其涉及言论自由及婚外性等大众关心问题,而广被外界注意。
此案的原由是:不久前死刑问题在台湾再次引发争论,因要执行四十多个长期积压的死刑判决。国民党籍的立法委员吴育升对此强力支持,主张应尽快执行。而在台湾《壹周刊》撰写幽默讽刺文(并配图)的专栏作家冯光远则对吴育升“在废死议题上搏版面”(指新闻作秀)作法不满,撰文讽刺时,提到吴育升不久前带女人到汽车旅馆开房间的婚外性事件(插图是吴育升腿前有一把机关枪在开射)。
吴育升告冯光远和插图作家“加重毁谤”,索赔二百万台币(六万美元),理由是插图和该文中这两段话损害了他的名誉:“自从他阴茎在外面乱插一通的丑闻曝光之后,等于已经被判了政治死刑”;处决人犯时,如请吴育升“用他那善于抠婚外情对像私处的手指头去扣扳机,一定很轰动。”
该案在第二次开庭时,检察官和吴育升的律师强调,冯光远的这两段话“逾越合理评论的必要”,所以要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模糊,刑事追究落伍
此案所以在台湾内外引起相当关注,因为它再次显露出台湾在诽谤案等审理和标准上,至少在四个方面落后于美国等西方国家。
第一,刑事追究完全落伍。台湾的诽谤案,至今仍然有刑事追究,即如定罪,要收监服刑(虽可易科罚款,即以刑期折成罚金,但在理论上仍可判坐监)。而美国等西方国家早都废除刑事追究,诽谤罪只是民事官司,定罪后仅罚款而已。而且因是民事纠纷,开庭时当事人不用必须出庭。
第二,审理标准笼统模糊。检察官提出的“逾越合理评论的必要”,就典型地反映了这种“标准”的抽像、笼统、模糊性。什么叫“合理”?什么叫“必要”,什么叫“逾越”?都是抽像名词,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这样就给了要定罪者最大的权力空间,因他可自行解释。
而在美国,最高法院早就诽谤案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原告必须提出三种证据:第一,与事实不符;第二,当事人名誉、利益实质损害;第三,被告有“事实恶意”,即事先知道不是事实,或不加核实而有意陷害当事人。
而按这样的原则,吴育升告冯光远案,在美国一定败诉。因为第一条(与事实不符)就无法通过。吴育升带女人到汽车旅馆当时被广泛报导,他本人也供认不讳。这次该案开庭,吴的律师也承认,他的当事人当时是“通奸”。那冯光远的评论则是针对事实,并非凭空捏造。而第二条,在美国法官裁决的“名誉、利益受损”是指因此妻子离婚、丢掉工作等“实质性”的,而非泛泛的自我感觉名誉受损。前两条都达不到,那就更不要说第三条,吴育升更无法证明,这个讽刺文作者是“有意陷害”。
对名流和普通人“双重标准”
第三,没有区分名流和普通人。台湾在审理诽谤案时,没有把官员、名人等跟普通人区别对待;用统一标准,结果经常是保护了权力者。
而在美国,要求必须提出三种证据的原告,明确是指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而普通人则不受这个限制。目的就是不要让官员和名人轻易打赢诽谤官司,从而确保言论和新闻自由。而普通人则不可随便被诽谤、名誉被损害。官员和名人作为公众人物,他们有机会在媒体上为自己澄清;虽然澄清后他们的形象可能还是因此蒙阴影,但宁可让他们付出这个“代价”,也不要使公共议题的讨论等言论自由受损。等于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吴育升索赔两百万台币,主要理由是这篇插图和那两段文字造成了他的“精神痛苦”。但对名人遭讽刺、嘲骂而导致的“精神痛苦”是否赔偿,美国最高法院也早就做过裁决。
在著名基督教布道师福尔韦尔(Jerry Falwell)控告《皮条客》(Hustler)杂志诽谤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精神是保护模仿、嘲弄公众人物的权利,即使这种嘲弄举动是“极端无礼的”,甚至给遭到嘲弄的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福尔韦尔牧师的控告,是有相当“理由”的:第一,那家杂志刊出的采访整个是编造的,他根本没有接受过采访。第二,他在“采访”中说自己性生活的“第一次”是喝醉后跟自己的母亲。采访是假的,这个乱伦之说,当然也完全是编造的。福尔韦尔牧师认为,这是对他“蓄意造成精神痛苦”,索赔四千五百万美元。
但美国最高法院最后判决福尔韦尔牧师“败诉”。理由是,这篇“采访记”是刊登在这本杂志的喝甜酒的系列广告中,是一种模仿嘲弄。
不能划“极端无礼”的界限
福尔韦尔牧师提出这家杂志应对这种“极端无礼”的讽刺负责,但最高法院认为“是否极端无礼”,在法律上难以定出可区别的原则标准,怎么定,都会损害言论和新闻自由。大法官强调,纵观整个美国历史,“图文描述和讽刺性漫画,在社会和政治辩论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即使发言人的意见冒犯了他人”,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核心价值是“政府在理念市场中必须保持中立。”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出面惩罚“言论”,而应保持“思想市场”的开放和自由流通。
这个案子在美国影响巨大,后被拍成电影《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获得相当好评。那本杂志“编造”了牧师跟自己母亲乱伦,没有被定罪。而冯光远讽刺吴育升,则是嘲弄这位立法委员已发生的、他自己也承认的婚外性:既是事实,他本人又是官员、名人。
在美国的刊物上,还曾有过这样的漫画,裸体的尼克松总统跟自己的女儿在“做爱”(尼克松父女头像被移植到赤裸的男女身上)。这不仅是“极端无礼”,而且是“有意侮辱”。但尼克松没有去打官司,他知道根本打不赢。虽然这种画面粗鄙、不雅,但那是应由媒体评论来检讨和批评的,而不能用刑法来处罚。
涉“公共议题”言论要保护
第四,没有重视保护“公共议题”的讨论。冯光远的讽刺文章,主要内容是讨论“死刑问题”。吴育升主张死刑,而冯光远不满,所以用漫画嘲讽。死刑是重大的公众议题。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诽谤案”时,非常重视案件本身是否涉及“公共事务”(public matters)。如涉公共议题,如堕胎、同性恋、枪支、死刑等等,一般都裁决倾向言论和新闻自由。例如今年三月二日,美国最高法院就一家基督教会的人员在伊拉克阵亡美军的葬礼旁举牌抗议辱骂,是否构成诽谤,作出裁决说,那些举牌的教会人员无罪。主要理由是:他们牌子上写的涉及公共事务。虽然他们在人家葬礼之际举牌,牌上写着同性恋该死等“极端无礼”的言论,但大法官认为,军中同性恋问题,是公众话题。不能因为他们在葬礼旁的抗议行动令人不快,而用刑法惩罚,窒息公共议题的辩论空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数派)的裁决书中特别强调:“作为一个国家,我们选择了这样一条道路∶保护那些在公众议题上甚至有伤害性的言论,来确保对议题的公开辩论不被窒息。”
而在以往的最高法院裁决时,大法官就强调,“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对政府和政府官员可以进行激烈、而又尖刻的批评,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
固守陋习还是学习西方
冯光远的讽刺文章,题目是“一些跟王清峰辞职有关的联想”,主要是评论台湾法务部长王清峰因“废除死刑”争议而辞职事件。该文开篇说,“是否要废除死刑这个议题,本来应该是个需要严肃讨论、充分沟通的大题目,可是在某些政客的操弄下,却成了一场闹剧。”所以,该文的主要关注点是“死刑”存废。在美国,涉及这样的公共议题,其言论自由绝对会被保护,不会因其文字是否刻薄、粗俗、令当事人“痛苦”等,而用法律惩罚。因为这样“惩罚”的结果,就等于杀一儆百,造成寒蝉效应,最后大家都小心翼翼,甚至自我新闻检查,不敢就重大公共议题自由发言,这样对整个社会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令那个当事人不快甚至痛苦的代价。
这个立法委员告专栏作家诽谤案,最后会如何判决,将标志着台湾的司法是继续国民党时代的以权代法,固守陋习,还是学习美国价值,保护言论自由。此案也展示台湾的民主程度,因为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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