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1罚 女毒枭判470年

【新唐人2011年8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16日电)台东县1对贩鸳鸯被查获在台东贩卖毒品29次,法院1罪1罚,判处女毒枭有期徒刑470年,担任车夫的男友167年;女毒枭已入监服刑,定应执行期17年,男车夫上诉中。

有多项前科的尤姓男子,于民国97年12月31日服刑出狱,出狱后在台东认识林姓女枭,进而同居,并且担任林女的车夫,林女贩售海洛因,有生意上门时,尤姓男子以机车载着林女前往交货。

民国98年底遭警方查获,警方根据电话通联纪录,查出林女卖1级毒品海洛因29次、转让海洛因4次;当中有11次是尤姓男友担任车夫。

台东地方法院和花莲高分院审理时,林女贩卖1级毒品,1罪1罚,每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总计判处464年,转让部分6年,合计470年。今年初,林女上诉到最高法院遭驳回,已入监服刑,定应执行期17年。

男车夫部分,法院认为尤姓男子骑机车载林女贩毒,涉嫌帮助贩毒,总共11次,每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总共165年;日前花莲高分院定应执行期16年10月,尤男不服提起上诉。

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吴怡明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制造、运输、贩卖第1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海洛因属于1级毒品,因1罪1罚,贩毒者被判刑,合并徒刑几乎都超过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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