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妻女生活费 夫判付九百万

【新唐人2011年9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1日电)林姓男子婚后赴大陆经商,10多年来没支付妻女家中开销,遭妻子提告,林男还反指妻子收入比他优渥。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判决林男应给付妻子新台币约900万元。全案可上诉。

根据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林姓男子与范姓女子于民国82年结婚,86年生下1女,但范女提告指出,林男从85年赴大陆经商后,鲜少返台,也没支付家中开销,10多年来由她独力负担。

范女主张,林男名下至少有内湖与汀洲路上的两笔不动产,市价合计超过3000万元,且林男91年度的银行利息所得超过55万元,推估当时林男应有数千万存款。

范女指出,先前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曾在判决中评估林男应负担家中生活费比例的3/4,因而提起本件诉讼,要求林男根据行政院主计处统计,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付从85年到98年的家庭生活费897万余元。

林男则向法院主张,范女92年退休前原在航空公司任职,经济状况优渥,自己收入不如范女,范女也从没支付他在大陆的费用。林男指出,97年发生金融海啸后,至今没有收入,名下房产都是父母出资购买,且扶养子女是母亲应尽义务,主张自己不须赔偿。

双方的离婚诉讼,法院已判准离婚,并将女儿扶养权判给范女定谳。

范女提告要求生活费部分,台北地院审理,法官审酌林男曾在离婚官司中,曾坦承没有每月固定给范女费用,且林男无法提出支付家中杂支的证据,采信范女说词,判决林男应根据行政院主计处统计,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付从85年到98年的家庭生活费8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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