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0月12日讯】近年来有一个危险的迹象,就是发生在检察机关的腐败案件逐步增多,腐败行为在一些地方甚至已经达到了明火执仗的程度。2011年10月8日,《华声在线》暴光的“百万豪车”事件就是这一现实的缩影。做为主掌一方检察权的检查长公然收受百万豪车并心安理得,可见这种事关大体的“国家公器”也化公为私了。当然,如果有关部门将其视为鸡毛蒜皮无伤大雅的小事待之,那么“是可忍孰不可忍”就会成为一种现实和导向,反腐败也就会演变为一种彻头彻尾的谎言。
网友“新世纪2012”在题为《潍坊市检察院腐败检察长王卫东的百万豪华专车》的帖子中爆料称,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卫东在2010年第四季度花费100余万元,违规购买德国进口大众途锐豪华旅行车,并“明确规定其他院领导和一切公务活动等均不允许使用”。该网友还在帖子中透露,除途锐座驾外,王卫东一人还独占专车两辆,包括一辆通用别克轿车和一辆金杯豪华旅行车。随后,这一看似谣言的爆料确实还得到了回应,确实难免让人惊吒莫名。被举报单位如此回应:“别的单位送的,不是买的”;“市里面也是知道的”;“我们的车子是合法的,经得起事实的考验。”这种回答逻辑清晰,环环相扣,如果不是对现实体制谙熟是不会做出如此严密回答的。看来,检察长选择这个“发言人”确实是慧眼识才。由此,我们也悟出了基层权力的运行规则,原来国法不过是唬弄老百姓玩的,在现实的体制作用下,权力早已经在党纪国法面前炼成金刚之身了。
抛开这位检查长“官霸”的作风不说,如果诉诸党纪国法的话,潍坊市检察院的这种行为不仅违纪更是犯罪。首先,从党纪的角度上看,在中国成文的官僚特权规约上,检察长王卫东的屁股是如何也不能坐上45万元以上的座驾的,他与省部级还差两个节气。但如果还霸占了另两台车子的话,这就只能说是霸道。其次,从国法的角度看,这无疑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他本人是应该承担罪则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尽管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待于调查,但没有人傻到用肉包子打狗的程度。由此看来,他的“发言人”所谓的“我们的车子是合法的”乃滑天下之大稽,甚至是有点臭不要脸了。
检察机关做为社会秩序、权利、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由于它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并列并对这些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其执掌的“公器”在重要程度可谓无有匹及,使用时也就容不得半点纰露,否则会让邪恶大行于道,并使整个社会加速腐烂和溃败。
看来,没有什么比检察机关的这一关口失守更危险的事情了。从潍坊检察院的“百万豪车”事件上看,做为社会秩序、权利、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当其与监督对象沆瀣一气时,权力异化就是必然的结局。当然,这也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检察机关是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的,从潍坊检察院这位发言人的“市里面也是知道的”就可看出他们的底气。
潍坊的权力异化并非特殊现象,做为履行权力监督并对权力者进行查处的部门,其公权私用的现象已经怵目惊心,其结果无不是让“盗国者”大行其道。今年5月3日《大江网》披露了江西弋阳村民2.1万亩林权遭非法交易的事件:弋阳县曹溪镇邵畈、内洪、外洪3个村支部书记、会同曹溪镇林办的几名工作人员,将三个村委会1000余户村民2.1万余亩山场林权证书骗去非法交易,但3个涉案的村支书至今尚未获处理,一个因涉嫌行贿被取保候审至今的村支书,地方乡政府却任用至今。
监督者的缺位令人悲哀,也就难免会有人“路见不平一声吼”了。退休在家的当地一位老纪检书记邵东林感到不可思议,并站了出来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党纪,查处涉案的3名村支书。当时,他将自己所收到的5万元“封口费”上缴到上饶市纪委。邵东林说:“我到上饶市和江西省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不下30次,结果都石沉大海。”弋阳的这种奇怪现象只能说明违法者已经摆平了相关部门,但却没有摆平这位老纪检书记。而在其背后,有关部门收受了多少“封口费”,是入了“小金库”还是进了私门看来已经无法明查了,因为弋阳的有关部门曾以稳定之名对这位老者打了多次的“敲边鼓”。
我们再回到潍坊的这个事件上,百万豪车只能说是“疑似封口费”。检察机关如果把收取“封口费”做为财富来源,这无疑会让其成为制造罪恶的渊薮,它的存在就成为有百害而无一利了。
事实上,“封口费”做为一种特殊的礼物曾遍及史书,广受人们诟病,它是王朝政治不可避免的东西。刘诚龙在他的《暗权力》中有过这样的描述:袁世凯50大寿,风头正旺,大大地操办了一场大宴席,没想到御史赵春霖给他参了一本。慈禧太后把他喊到金銮殿里臭骂了一顿。最后,老袁不得不给一笔银子才万事大吉。对此,作者如此评价说,有正权力就有反权力。用人权、人事权、财政权、行政权是正权力,但必须设计一种反权力,这就是纪律检查权、作风监察权、民主监督权等等。由此看来,老袁确实是聪明人,他巧妙地摆平了反权力。由此看来,当反权力不起作用时,整个制度也就形同虚设。当然,社会表面上看似干净的了不得,但真实情况则是一切罪恶都被隐匿下来,因为权力已经演变为替权力者藏污纳垢的工具。
考究起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不过是历史上的御史制度和西方的检察制度结合后的产物。自秦以降的宗法专制时代,在官僚体系中就有一个牛皮哄哄的官职,它的名称叫做御史。御史为监察性质的官职,其含金量在于“监察”二字。其实,极权专制政体下必然让蝇营狗苟之徒大行其道,御史这个官职的设立也就很有改革。但御如果也奈不住寂寞,而皇权又拿他没有办法,这就让御史成为众“蝇”之主众“狗”之王。御史无非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贪腐盈野下的黑吃黑是专制讨人喜欢最奢侈的盛宴,那么御史这种舍我其谁的气派就可想而知了。当然,就是在皇权时代也不能一概而论,廉洁奉公的御史还是大有人在。乾隆时代的江南监察御史钱沣就是有名的一个,他几次参奏皇帝宠臣和坤,历数他的劣迹,但并没有成功。此后,他在掌握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弹劾铲除了和坤的死党。当然,他的代价是最后弄丢了官职。但这样的人毕竟少之又少,在彼时的体制下,更多见的是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主。
晋代以后,御史分官设置名目增多,出现专业性强的专司纠察稽核的检校御史,这种角色更接近于现在的检察官。此后的隋唐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新唐书.百官志三》:“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尽管其品级仅正八品下,但因内外官吏均受其监察,许可权甚广,颇为百官忌惮。在清朝,监察御史不仅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之权利,并对府州县道等审判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
我们往往知道监察御史风光八面,却很少有人知道皇权时代对其有近乎严苛的约束。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由此可以看出,皇帝们对监察御史职务的重要性是心知肚明的。
就中国目前的政治和司法体制而言,由于实行党的绝对领导,检察机关的权力在实质上并不是独立的,这也决定其在履行职能上就会受到多方的挈肘。看来,这与美国的“三级双轨、相互独立”有很大的不同,也决定现实的检察制度的作用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要改变这个问题,当然是仰赖于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以改革滞后的原因为检察部门失职渎职做托词是不应该的。显然,中国的反腐败机构尽管叠床架屋,但却作用有限,这概因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法制社会应该具备的制度架构和运行机制。而在体制有病的现实下,检察机关也变成一个腐败的机构,这是一个最危险的事情。
潍坊的“百万豪车事件”为人们提出了这样一个诘问:做为履行反腐败职能的国家检察机关,是不是已经沦为了为腐败行为进行漂洗的机器?倘若如此,那么这百万豪车又洗白了多少罪恶?
文章来源:《新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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