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档案】中共史家笔下的国民党训政成就

中共【新唐人2011年11月29日讯】 【编者的话】这是一位中共史家在八十年代后半期写作的一篇学术论文。彼时,作者虽然正处在刚刚发韧的中国现代史反思潮流之中,但他还是不得不极其谨慎地“用笔”,不得不极其小心地对他的研究对象抱着“冰冷”的姿态,以标明立场……然而,我们还是从他的研究成果里,看到了历史的某些真实,一些还远不能回归全部“本相”的真实历史……

“关税自主”和“收回邮政主权”

自一八四二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之后,中国就丧失了关税主权。帝国主义国家把持了中国的海关,干涉中国的内政和外交,控制中国的财政,左右中国的政府,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中国人民和一切爱国人士,都坚决主张收回关税主权。

早在一九二四年一月,国民党一大就提出“取消”包括外人管理关税权在内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的主张。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也提出了关税自主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口号。一九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国民政府宣布,“协定税则”与国家主权有碍,决定于九月一日实行关税自主。随后还公布了《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不久,蒋个石下台,孙传芳的军队打到南京周围,形势十分危急;加上日本首先起来反对新税则,其他各国也纷纷效尤,结果使九月一日实行关税自主的诺言成了泡影。

一九二八年七月七日,外交都发表宣言,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重订新约。其废旧约订新约的原则是:“(一)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已届期满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其尚未期满者,国民政府应即以正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当时中国与意大利、丹麦、葡萄牙、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国的不平等条约,以及中法越南商约等都已期满,尚未期满者为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瑞典、挪威等国的不平等条约。在这十几个国家中,美国看到中国修改不平等条约和实行关税自主已是大势所趋,首先表示赞成。七月二十四日,美国国务卿凯洛格照会国民政府外交部,同意中国关于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并承认中国关于关税自主的原则。七月二十五日,《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在北平签字。代表中国签字的是财政部长宋子文,代表美国签字的是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条约主张:“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惟缔约各国对于上述及有关系之事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缔约各国不论以何借口,在本国领土内不得向彼国人民所运输进出口之货物,勒收关税或内地税或何项捐款,超过本国人民、或其他国人民所定纳者,或有所区别。”

作为第一个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同意修订新约的国家,美国博得了国民政府的好感。但是,美国在所订新约中对于中国的关税自主问题仍有保留意见,规定美国在华的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这就是说,在签订新约后,不仅美国商品的进口税不得超过中国自已所产商品交纳的税额,而且美国仍然要享受最惠国待遇,必须所有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都签订了新约,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中美新约才能真正生效。这样的关税自主,实际上仍然不能起到保护本国经济的作用。参与修订中美新约的一个美国人回忆说:“一九二八年七月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想办法不使用中国所反对的‘最惠国’字样而保持美国权利。我们在国务院想到在这个和以后的条约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别’这一字句的办法。”

随后,国民政府在一九二八年内与欧洲一系列国家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八月十七日,签订了《中德关税条约》;十一月十二日,签订了《中挪关税条约》,十一月二十二日,签订了《中比通商条约》,十一月二十七日,签订了《中意友好通商条约》;十二月十二日,签订了《中丹(麦)友好通商条约》,十二月十九日,签订了《中荷友好通商条约》和《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十二月二十日,签订了《中英关税条约》和《中瑞(典)关税条约》;十二月二十二日,签订了《中法友好通商条约》。十二月二十七日,签订了《中西友好通商条约》。以上这些条约皆由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同各国驻华公使或代办签订。除了《中挪关税条约》在上海签字外,其余条约的签字仪式都是在南京举行的。

到一九二八年底,和中国有条约关系的各国中。祇剩下一个日本拒绝签订新约。日本政府的顽固态度遭到了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全国掀起了抵制日货运动的新高潮。在这种情况下,极端孤立的日本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它的对华政策。一九二九年十月,滨口雄幸内阁任命的驻华公使佐分利贞男来华,曾一度被认为是改善中日关系的新契机。然而,当他十一月回国述职时,突然在箱根自杀。之后,日本政府拟调驻土耳其大使小幡酉吉出任驻华公使。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小幡曾在日本驻华公使馆任职,是逼迫北洋军阀政府接受“二十一条”的直接参加者,对于小幡的任命,国民政府不表欢迎,全国舆论更是一致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不得不放弃调任小幡的意图,而于一九三零年一月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重光葵兼代驻中国公使的职务。中、日间的条约本来已经期满,应在“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之列,但日本始终不愿谈判修订整个条约的问题,而坚持与条约未到期的国家一样,祇谈关税问题。直到一九三零年五月六日,才勉强同意签订了《中日关税协定》。即使如此,日本还要求在“协定”的附件中明确规定,中国准许对日本有重要关系的特定物品,如棉货类、鱼介、海产品及麦粉等,于三年内仍维持一九二九年的税率,以示对日本的特殊优待。

新的关税条约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过去在关税问题上的一些弊病。首先,改变了均一税制的状况。过去是进口货物不分种类,一律是值百抽五。关税自主后,改为差别税率,把进口货物分为不同等级,按不同的税率收缴关税。国民政府于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七日通过,并定于第二年二月一日实行的《海关进口税税则》把进口货物分为七类,其税率为百分之七点五至百分之二十七点五不等。一九三一年一月,又把进口货物分为十二类,最高税率提高到百分之五十。一九三三年五月,更把最高税率提高到百分之八十。差别税率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减少了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的商品倾销。如向来占进品商品第一位的棉纺织品,在提高进口税率后,进品量锐减。印花布在一九二九年以后的六七年内,进口量竟减少了百分之九十。与外国纺品进口数量减少的同时,中国的民族纺织工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一九二四年绵纱产量为三十八万多包,一九二八年上升到四十七万多包,一九三零年五十一万包,一九三一年六十一万包,一九二八年棉布产量不到二百四十万匹,一九三零年上升到三百零三万匹,一九三一年三百一十七万八千匹,一九三二年三百九十三万六千匹。其次,改变了海、陆关税不统一的状况。过去是陆路关税比海路关税少纳三分之一。改订的新约明确规定:陆路进口货物的优待税率予以废止。

关税自主以后,中国海关税收有了明显的增加。一九二七年海关税收为一亿一千三百万圆(中国银圆,下同),一九二八年为一亿三千四百万圆,一九二九年为二亿四千五百万圆,一九三零年为二亿九千二百万圆,一九三一年为三亿八千八百万圆。

新的关税条约签订之后,国民政府认为关税已经完全自主,其实远非如此,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各重要海关的负责人和主要职员,仍由外国人担任;在一些新约中仍保留了帝国主义国家的一些特权。这些都说明,新的关税条约在形式上看来中国和缔约国是平等了,而实际上并不平等。

近代以来,外国侵略者在掌握了中国海关主权的同时,也掌握了中国的邮政主权。从英国人赫德(以总税务司兼总邮政司)到法国人帛黎和铁士兰,先后控制中国邮政达六十年之久。在第一次大革命时,上海邮政工人首先要求收回邮政主权。随着北伐战争的发展,南方的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广州、汉口、长沙、福州等,都先后成立了邮务工会。这些邮务工会在各地积极推动收回邮政主权的运动。当时武汉国民政府曾通告北京政府:“凡在南方政府所管辖各省区内之邮务局长应由南方政府另行任命”。武汉国民政府不顾当时的邮政总局总办铁士兰的阻挠,免去了法国人饶略的长沙邮务管理局局长的职务,另外派员代理。随后,武汉国民政府定期召开全国邮务工会大会,讨论收回邮政主权问题。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竟然让北京政府的邮政总局总办铁士兰兼任南京的邮政总局总办。直到一九二八年八月,原北京政府的交通部南迁,并入国民政府的交通部,北京的邮政总局才同时南迁,南北两总局合并。同民政府委任刘书蕃为第一任华人邮政总办。同时,在总局内设有邮政会办的职务,指定由外国人担任。除了总办一职外,实际上在总局中当权的仍然是外国人,一九二九年邮局改组完成以后,中国人当权的逐渐多起来,外国人在邮政单位的威风才开始有所收敛。

裁撤釐金和实行统税政策

釐金制度,始于清季。一八五三年以后,清朝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扑灭太平天国运动,陆续在全国水陆交通要冲设置了约七百处关卡,征收釐金,照字面解释,每一两抽收千分之一,即一厘,所以叫釐金。民国初年,沿袭清朝釐金旧制,祇重收入,不问产销,“是以无物不税,无地不税,一物征之于甲省者:复征之于乙省;而省内釐卡林立,重叠课征,商民既受痛苦,税吏更多中饱私囊害民者,为世之诟病”。釐金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七十多年,极大地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简化税收”为名,决定实行裁釐。

一九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九月一日为实行裁釐日期,通过《裁釐国内通过税办法》及《出厂税条例》,将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六省境内的一切通过税全部裁撤,进品货物税改照国定税率征收,工厂制造货物税照《出厂税条例》征收。后因政局动荡,南京国民政府在八月三十日宣布暂缓裁釐加税。直到第二次北伐完成,全国“统一”之后,国民政府才又重新议定裁釐问题。

一九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九日,财政部召集的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五省裁釐会议在南京举行,这次会议是国民政府财政部为准备裁釐、实行新税制而召开的一次会议。其议决裁釐要点如下:(一)裁釐后改办之新税称为“特种消费税”,系按指定特种之货品征税,并非物物课税。(二)裁釐时间以会议结束后六个月为期:“一、限十八年二月内各省先将釐卡裁撤一部分,并将特种消费税举办一部分;二、限十八年四月内各省第二次裁釐并增办特税一部分;三、十八年六月内将各省釐金完全裁竣,并将特种消费税一律办齐”。并规定“凡已办特税之品目一律免收釐金”。(三)特种消费税品目为:油类、茶类、纸、锡箔、海味、木植、磁陶、牲畜、药材、漆、皮毛、茧、丝、黄豆、棉花等十六类(后增为十九类)。(四)特种消费税的税率为:奢侈品自值百抽十二点五至值百抽十七点五;半奢侈品自值百抽七点五至值百抽十;日用品自值百抽二点五至值百抽五。“在此项定率以外不得带缴任何附税”。

一九三零年年底,财政部以釐金裁撤,国库每年骤减收入八千万圆,虽一再增加海关进口税,仍不敷抵补。于是,为增加国库收入,又决定就国内主要机制日用工业品按照卷烟统税成规,开征统税。所谓统税,即“本一物一税之原则”对货品征收,为“中央国税”,其收入全部解交国库。“凡统税货品一经缴纳统税之后,即准行销全国,不再重征其他对货征收之任何捐税”。统税与关税、盐税,是南京是国民政府主要的三项收入来源。统税,开始试办于一九二八年一月,“明定卷烟统税为中央税”,由财政部专设卷烟统税处、各省设卷烟统税局办理。一九三一年一月,全国各省奉令实行裁釐,开征棉纱、火柴、水泥统税。财政部即就卷烟统税处扩大组织,改组为统税署,并将和省卷烟统税局分别合并,设置各省区统税局等机关办理征收查验事宜。同时,还将一九二八年六月实行的麦粉特税亦归办理,于是乃有卷烟、棉纱、火柴、水泥、麦粉五项统税之称。一九三二年七月,印花烟酒税处与统税署合并改组为税务署后,又将薰烟、啤酒等列入了统税的范围。

“裁厘改统”后,南京国民政府的统税区域从东南的苏、浙、皖、赣、闽五省扩展到湘、鄂、鲁、豫、冀、晋、察、绥及粤、桂等省区,因之税收激增。一九三三年度的统税收入,计卷烟六千三百七十五万余圆,麦粉五百四十七万余圆,棉纱一千八百六十七万余圆,火柴六百七十六万余圆,水泥二百五十万余圆,薰烟三百二十万余圆,啤酒六十六万余圆,总共已达一亿圆以上,大有与关、盐两税并驾齐驱之势。

裁撤釐金,改征统税在某种程序上是有利于国内商品流通,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并且裁撤了一大批釐卡,可以节省一笔行政开支。如云南省政府主席龙云和财政厅长陆崇仁于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发布的省政府布告称,在裁釐前全省共有征收税捐的机关七十七处(其中釐局四十五处,附捐局十二处,盐捐局二处,商税局十七处,锡税局一处),裁釐后设置各种特税局十一处,有些局下设有分局,共设分局二十处。这样,征收捐税的机关比原来减少了一半以上。

“保护国货”政策和设立中央银行

各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倾销商品,严重地阻碍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全国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曾多次开展抵制外货、提倡国货的运动。在广大人民的强烈呼吁下,南京国民政府也作出提倡发展民族工商业的姿态,制定出了一些“保护国货”的政策。

一九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发布通令指出,“海通以来,外货充斥,经济压迫,源涸流枯,国人怵目惊心,咸思补救。权衡利害,应以提倡国货为先。”为此,通令规定了提倡国货的五条具体办法:(一)在大学院编审中小学课本时,注重编入提倡国货的内容;(二)由工商部速筹振兴工业的计划,并严禁商人以外货冒充国货;(三)由财政部实行保护国货政策;(四)由内政部、大学院分别行文至内外各官署、各学校,嗣后购用物品,除图书机器及其他为中国所无而必须购用者外,应一律购用国货;(五)由各省政府及特别市政府布告民众,一律提倡购用国货。通令发出以后,国民政府还从各方面采取措施,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例如创办国货陈列馆,设立国货展览会等,用检阅国货成绩的办法,以扩大国货的影响和销路。

南京国民政府在提倡国货的令文时,还特别强调政府机关要带头购用国货,给群众作出榜样,并为此规定了一些行政措施。六月九日,国民政府明确通令各机关尽量使作国货,“如有适用之国货而仍购用洋货者,应以不经济支出论事。”根据《审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院在审查各项决算及计算时,对于不经济之支出,可以驳复。通令指出,由于洋货的侵入,外国每年要从中国掠夺五万万圆,若不迅速挽救,必然要受经济上的压迫,甚至招至亡国灭种。现在“国货可代洋货者正多,各机关所用物品应即尽量采用,以资提倡,振兴实业“。一九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和五月四日又再次发出训令,要求国民党员和全国各机关工作人员“以身作则”,一律采用国货。虽然文件上三令五申,但行动上仍然各行其是,提倡国货祇是一纸具文。

一九三零年前后,由于经济形势急剧恶化,国民政府认为,通过推行国货运动,或可以阻止银价的继续下跌。于是,提倡国货的声浪又一度高涨起来。当时世界上金贵银贱,对使用银两的中国很不利。据统计,中国一银圆在一九二八年合四十五美分以上,最高时达到五十美分;一九二九年合四十美分左右,最低时祇合三十六点八三美分;一九三零年最高时合三十六点九二美分,最低时祇合二十四点五四美分;一九三一年上半年,最高合二十四点四零美分;而最低时祇能合十九点八八美分了。为了改变银价继续下跌的颓势,国民政府采取了两条重要措施:一、关税改征金币;二、振兴国内工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政府通令,国内工厂要加紧制造日用必须品,除在国内广为推销外,还要大量运销用金的国家,赚取外汇。为了达到此项目的,工商部于一九三零年春行文各省,提出五条“救济金融紧要办法”:(一)大力开展提倡国货运动,“通饬”所有工作人员一律使用国货,并“劝导”民众尽量购买国货;(二)整顿所有的官营、民营工厂,改良产品,增加产量,不准抬高货价;已经关闭的工厂必须设法恢复;(三)查明本省特产,凡是一向出口的的,主管机关要设法发展生产,遇有输出困难的,要给予帮助或补助;(四)各征税机关对国货应“从优待遇”;“可酌令停止征收”“各种附加货捐”;(五)凡是能供出口的农林渔牧及矿产等原料,一定要增加产量;对于金矿尤其要加紧开采提炼。工商部认为,“当兹金贵银贱潮流方兴未艾,改进生产,增加出口,庶足稍遏危机。”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这些提倡国货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的意愿,也多少起到了一些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作用。在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一年间,中国新设立的厂矿企业达六百六十二家,资本总额二亿五千二百四十五万圆,其发展速度超过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民族资本主义的“黄金时代”。

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初期的另一重要经济措施是,设立中央银行,整顿金融。

在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中国拥有各种新式银行一百一十多家。其中属于国家的祇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家;民族资本的商业银行约五十家;三分之二集中于北京、上海和天津;外商银行约二十家;外侨银行约四十家。这后两种银行垄断了中国外汇业务。当时市场上流通的货币比较混乱,北洋军阀政府曾试图废两改圆。它一方面发行纸币,另一方面大量铸造银圆。但有些中外金融机构对政府所铸银圆并不信赖,因而在市场流通中银两和银圆并用。银两和银圆的比率常有变化,给商品流通带来很大不便。由于中央对各省的控制很弱,各省大量铸造银圆,发行纸币。另外,中央和各省还大量铸造辅币,这些辅币成分不一。更增加了货币的混乱。

为了整顿金融,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一日,国民政府首先批准成立了中央银行,然后着手改革币制。

国民政府于一九二八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修正中央银行条例》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由国家政府设置经营之。”中央银行的资本总额定为二千万圆,“由国库一次拨足,开始营业。”中央银行由国民政府授予下列各项特权:(一)发行兑换券;(二)铸造及发行国币;(三)经理国库;(四)募集或经理国内外公债事务。

“条例”还规定了中央银行的具体业务范围;(一)国库证券及商业确实票据的买卖、贴现或重贴现;(二)办理汇兑及发行期票;(三)买卖生金银及各国货币;(四)收受各项存款,并代人保管证券、票据、契约及其他贵重物品;(五)以金银货及生金银作担保品的借款;(六)代理收解各种款项;(七)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行或保证的证券作担保品,为活期或定期借款。

中央银行正式成立于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一日,由国民政府特任财政部长宋子文兼总裁,简任陈行为副总裁。该行初设理事九人(其中实业界、商界、银行界代表各一人),由宋、陈及叶琢堂、姚泳白、王宝仑和钱永铭、陈光甫、荣宗敬、周宗良组成理事会并由国民政府就理事中指定五人(宋、陈、叶、姚、王)为常务理事。同时,还设有监事会,由国民政府特派监事七人(其中代表实业界、商界、银行界的各二人,代表审计机关的一人),以李铭为主席、王敬礼、贝祖诒等为监事。中央银行设总行于上海黄浦滩路十五号,另在南京、汉口、杭州、济南、南昌、福州等地设立分行;在九江、芜湖、蚌埠等地设立支行;在徐州、青岛、绍兴等地设立办事外。一九三零年,中央银行又先后在纽约、伦敦及海外其他金融中心设立了分行。此外,中央银行还仿照英格兰银行的传统,设立业务局(总经理顾立仁)和发行局(总发行李觉)。《中央银行兑换券章程》规定,发行局“所发兑换券须按照发行额数十足准备,以百分之六十为现金准备,百分之四十为保证准备。”“现币及生金银得为现金准备,财政部发行或保证之有价证券与短期确实商业票据得为保证准备。”

随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还着手进行了币制改革的准备,以便实现废两改圆、统一银币的目的。美国货币专家甘梅尔于一九二九年十一月把他关于改革中国币制的方案提交给财政部长宋子文,他建议在中国实行金本位制,采用一种取名为“孙”(为了纪念孙中山)、以金计算的货币单位,而不需要实际铸造和发行金币。每一“孙”的币值与百分之四十美圆等值。这种虚值银“孙”币的纯银含量约等于通用银圆的三分之二。这个方案由于国内外的种种原因而没有实现。

后来,同民政府还是决定先采用银本位制,然后再转到金本位。一九三二年底,宋子文宣布中央造币厂自第二年三月份起,开始铸造新银圆,每一百枚新银圆等于规圆银(上海银两)七十一点五两。新银圆一面是孙中山的头像,另一面是一艘帆船。一九三三年三月八日,国民政府颁布实施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实行废两改圆。四月六日,它又正式公布法令,禁止银两交易,现存的一切契约均应按照每一圆合规圆银百分之七十一点五两折算改定。

文章来源:《黄花岗杂志》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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