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酋午:现代文明型国家 人权高于主权

【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讯】古代文明型国家或人治文明型国家通常主张主权高于人权,与此相反,现代文明型国家或法治文明型通常主张人权高于主权。主权高于人权理论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前普遍受到国际社会认可,联合国成立之后,在联合国的推动下,通过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性质的宣言(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等)和一系列人权保护性质的条约(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保护越来越国际化,形成了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主要是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形成的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国际法,它是指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在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下现代文明型国家普遍认可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在现实中没有通过相应的立法,所以还无法按照公约的要求保护人权。张维为教授说,“我国是文明型国家”,我看这个文明型应属于人治文明型或古代文明型。

人权就是指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生命、平等和自由权利。著名宪法学家路易士•亨金在其着的《权利的时代》一书的前言中断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现时代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人权发展的总方向为:文本人权概念――人权社会思潮――国内制度人权――国际制度人权。二战前,人权问题主要是个国内问题。只是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生效后,我们才有可能论及国际体制下人权的系统保护。一般而言,现时代主张人权价值与制度上的普遍性的国家都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当今现代文明型国家都是信奉人权价值与规范普遍性的。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表达了这种信念,其宣称:“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有效性是毫无疑问的。”自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至今,世界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人权惨遭践踏。二战后缔结的《联合国宪章》序言庄严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和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决议和公约,从而使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已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已具有国际性,国家应当承担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现在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违反了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或者一个国家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结果,从而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则应由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一般说来,违反人类罪、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奴隶制及类似的制度与习俗等,就属于国际人权法所禁止的内容,无论它是否符合一国国内法规定,都是对国际法的破坏,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国际法的制裁。人权的国际标准要求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守业已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若以国内法为借口拒不履行,则构成对国际法的破坏,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有权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不属于干涉内政的范畴,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古代文明型国家或人治文明型国家,由于其蔑视人权经常有大规模违法人权的事情发生,比如,上世纪七十年代,柬埔寨“红色高棉”领导人波尔布特亲自导演的那场灭绝人性、惨绝人寰、持续三年多的大屠杀,人们至今还记忆犹新。1975年4月17日红色高棉占领金边。此后,在波尔布特红色高棉执政的三年零八个月中,成批量的有计划的大屠杀一天都没停过,成千上万的“不易改造且对新社会有害”的人不需要任何审判和罪名,就被成批地押赴刑场处死。为了屠杀便利,一座位于金边市中心的高级中学被改建成监狱,又在距离这里12公里的市郊建成了杀戮中心,这就是臭名昭著于世的S21和钟屋杀人场。波尔布特时代,这个钟屋杀人场究竟屠杀了多少受难者至今没有统计出来。1980年,人们从这个原来美丽的龙眼种植园中挖出了8589具遗骸,而钟屋现已探清的129个集体葬坑至今还有43个尚未挖掘。至于柬埔寨全国被屠杀的受难者则数以两百万计,在波尔布特统治的三年多时间内,柬埔寨全国人口骤减三分之一。从波尔布特的履历来看,他无疑和古巴的卡斯楚一样,是一个终身从事革命职业的“马克思主义者”。上世纪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波尔布特数次来中国,中共的领袖曾向他讲述了“中国革命理论与实践”、“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坚持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共产国际”等理论。毛泽东主席曾向他亲授“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王晓林:《波尔布特:并不遥远的教训》见《炎黄春秋》2008年第四期)。

在列宁和列宁以后的近一个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中,“波尔布特思维方式”几乎比比皆是,“屠夫式的外科手术”也屡见不鲜,不过程度有别,方法不同而已。实际上,我国1957年的“反右”运动和十年“文革”(1966-1976年),实际上也是毛式“波尔布特思维方式”造成的结果。“反右”运动是中国1957年开展的反对资产阶级右派的政治运动。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公布《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发动群众向中共提出批评建议,广大民众积极回应号召,提出了许多批评和建议。针对这种情况,1957年5月15日毛泽东撰写了《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要求认清阶级斗争形势,注意右派的进攻。6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从此,开始了大规模的反击右派的斗争,把一大批有才能的人划为右派分子,在中央挂号的就有五十五万多。他们被进行劳动改造,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大多数右派分子遭受长达20多年的歧视和迫害,尤其是在文革期间再次遭到猛烈冲击。二十一年后活到1978年的右派仅有十万余人。毛泽东时代中共中央发动的“文革”对中国来说确实一场灾难,破坏法制和秩序、践踏人权、奴役有不同思想的人、造成国民之间组织武装相互打斗和残杀,说是一场浩劫一点没有错。

如上三项大事件,用国际的通行罪名定其罪的话,就叫“反人类罪”。“反人类罪”的新名是“危害人类罪”,新名的确定是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Statuteof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危害人类罪的构成特征主要体现在客观行为上,首先需要的行为条件是“有计划或大规模地实施”,其次的条件需要是“由某个政府或任何组织或团体煽动或指挥”的行为。就危害人类罪的实施行为而言,目前《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仅涉及11项内容,具体包括:

1.谋杀行为(第7条第1款第1项);2.灭绝行为(第7条第1款第2项);3.奴役行为(第7条第1款第3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的行为(第7条第1款第4项);5.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7条第1款第5项);6.酷刑(第7条第1款第6项);7.性攻击行为(第7条第1款第7项);8.迫害行为(第7条第1款第8项);9.强迫人员失踪的行为(第7条第1款第9项);10.种族隔离罪(第7条第1款第10项);11.其他不人道行为(第7条第1款第11项)。

在人权已是现时代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的时候,显而易见,各国专制主义者都犯有反人类罪,因为他们为了一己私利结党营私,建立专制制度、制造社会不公,剥夺国民政治权力,将本国人民置于他们的压迫奴役下,使国民失去了应有的公平、自由与尊严而沦为专制主义者的工具和牺牲品。专制主义者践踏人权的借口在全世界基本上是一样的,那就是主权高于人权。

在国际法上的国家四要素中有一个重要要素是主权。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二战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也都确认国家主权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国家拥有主权,在现时代来讲仍然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这个主权由谁来掌握?是君王还是某一个党或是国民?人类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人类经历了无数时代,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特点,但后一时代总比前一时代文明进步。古代一般是君王主权,后来有一些国家是一党主权,比如,原苏联和现在的我国,同时也有许多国家是国民主权。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党主权是不会永久的。它终将被历史的后一阶段所超越。苏联、东欧的一党主权时代结束了,中国大陆的一党主权最终也是要结束的。从现在的历史朝流看,国民主权已成为一种趋势。

主权在民原则为权力的正当性规定了逻辑前提。它表明具有原构性质的原始权力唯有国民享有才是正当的,它的逻辑运动使具体宪法权力得以产生并从这一逻辑运动中获得正当性支持。任何权力,要么是授予的,要么是篡夺的,任何篡夺的权力都是非法的。只有当宪法权力由公民普遍选举产生才具有正当性。从这一“主权在民”论的立场出发,可以看出,现代文明型国家领土内国民的主权权利,才是构成国家主权的最真实的主要的部分,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行使主权,其实是代表国民行使主权权利。但是古代文明型国家或人治文明型国家,或者是君王或者是一党主权。由“主权在民”论在看来,历史上的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制度是古代型文明制度或者说是野蛮的政治制度或,而现代型文明标志着人类摆脱这种野蛮的进步状态和程度。君王主权和一党主权专制其政治是与代表少数人利益的政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统治者是以对于多数人自由的严加限制和对少数人自由的特殊保护作为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的,其政治制度建设的方向就是有效地维护等级专制特权,努力使社会成员之间的等级秩序常态化。现代型文明国家以“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形式,否定和取代人治方式,重视公民选举权、参与权及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权。现代文明型国家把发扬民主、保障人权、实行法治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将公平正义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

由于国家是主权的,古代文明型国家的野蛮政权总是在高举主权高于人权的旗帜来不断地践踏人权,虽然国际上认为国家有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有根据其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所承担的所有有效的义务,虽然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保障人权的原则性义务。现代文明型国家主张对大规模践踏人权的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即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就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联合国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现在,现代文明型国家普遍认为,人权问题是不受国界限制的,一国对另一国内部存在的人权问题表示关注甚至采取单独或集体的干预行动是合法的,不属于干涉别国内政,现代文明型国家推行的人权外交就是这种表现。

人权和主权是有冲突的,第一个层面的冲突是政治性的冲突。为了组成国家、集合成为国家权力,每个人都自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把它交给契约社会的政府去行使,所以只有征得自由人的同意,创立的政府才合法,从这个角度看人权高于主权;另一方面,从人权的保障与实现的条件来看,人权的现实保护仍是以主权的实现为基础的,从现实来看主权凌驾于人权之上。人权和主权是有冲突的第二个层面是价值的冲突,凝结在法律(尤其是宪法)中的人权其内容、力量和依据来自于道德理念。这个道德理念的核心是人性平等和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道德上的“正当”或“正义”即为法律人权的价值取向。但宪法是国家权力唯一合法来源。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主权的价值取向归结为合宪性与合理性。显然,考察国家主权的合宪与合理只能从实然的角度入手,由此产生了人权与主权首要的价值层次的冲突。其次是人权与主权在价值内容上的冲突。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看,人权富于人道价值,从治国方法来看,人权富于法治价值。这样,人权就解决了社会政治秩序的道德合法性问题。从整个人类进步来看,人权富于大同价值。人权主张人类一律平等,实际上已经为处理人类关系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这便是人权富有实现世界大同理想的基础价值。从国家主权的实现方式来看,国家权力富于强力价值和效率价值,从国家主权的效力和主体来看,国家权力富于公共价值。国家主权由一国宪法所规定,并由宪法赋予国家及其公职人员权力,因此国家权力效力范围一般只及于一国之内,且以国家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本位;所以人权与主权是有冲突的。

现代文明型国家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以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根基,并通过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的分权制衡,通过军队国家化、文官中立和地方自治等具体制度,通过选举体现国民主权,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这就是现代民主构造的样板。民主制度的正义价值集中地体现在对于个人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的保障上。这样,在现代文明型国家人权和主权的冲突就会减少。但古代文明型国家由于实行的专制制度,往往是一部分人或一个党垄断国家的主要权力,少数享有特权,这些人经常利用公权谋取私利,践踏人权,往往禁止反对派活动,压制不同意见,在这样的国家人权和主权的冲突只会加剧。现代民主政治强调的是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实现对于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的合法维护与保障,现代人类组建政权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人权,能保障人权的政权只有是现代文明型国家政权,所以在人权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的时代,我国应该向现代文明型国家转型,高举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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