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4日电)73岁张姓妇人与陈姓女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去年在台北市某停车场连续以台语骂陈女“不要脸”,陈女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判张女赔偿精神慰抚金新台币2万元确定。
判决书指出,张女去年10月间在台北市信义区某停车场,因债务纠纷与陈女发生争执后,当场以台语骂陈“不要脸”,陈提告求偿200万元。刑事部分,张女被判罚金1万元确定。
张女则主张是陈女带录音设备靠近并激怒她,她不堪其扰才口出恶言,是陈女自导自演,设局陷害她。
法院认为陈女觉得张女欠钱未还,心有不甘,屡屡向她讨钱后,却未见张女有还钱或解决的意思,还出言侮辱,才会携带录音设备搜证,以便日后对张女提出告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院审酌高龄73岁的张姓妇人每月以老人年金为生活费,又因陈女多次索讨金钱,口出恶言致生多起民、刑事诉讼,两造积怨已久,依陈女所受损害,撤销原审判张妇赔偿5万元的判决,改判张妇赔偿精神慰抚金2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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