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6日讯】经租房自1958年国家经租以来已经历了54年了,“经租”的含义是甲的房屋藉由乙来经租给丙租住,甲是房主(产权人)、乙是二房东、这是一条最基本的道理,就连小学生都能理解。原本属于经租房主的合法财产、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即使1958年经租房业主与政府只签订经租协议,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仅凭(85)87一纸文件竟属于国家所有!稍有社会常识都清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变更转移必须履行要约合同或文字要约,否则就法理而言是绝对不能成立的、是法律不认可的。
经租房权属变更转移就连这么一个暴力强制的画押捺手印或签名署字的形式都没有,这哪有法理可言!
经租房产权属谁、政府必须拿出一个法律依据来,政府不能违宪、违法而孽生政策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贻害经租房业主。经租房产权是经租房业主及合法继承人是在中国有了基本法律时取得、这是无可置疑的。
当年被改造的经租房是经租房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他们都有清朝、民国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书,由合法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是政府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的承诺。然而国家竟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之订立委托经租房屋关系,乃至最终剥夺了他们的房屋所有权,这种翻之为云覆之为雨,失信于民的做法与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
经租房自1958年开始从未收归国有!这是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一直到2004年最新出台的《宪法》都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纳入宪法保障范畴。经租房权益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法公民享有宪法赋予财产权不受侵犯之权利。
各级政府机关及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它们无权以任何形式颁布与宪法相左掠夺公民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例如建设部(85)87文件就是违宪的非法文件。即便1958年经租房业主与政府也只莶订经租协议!怎么可以任意剥夺经租房业主及产权继承人的房屋产权?
维护宪法尊严还我私有房产还我人权还我尊严
还我58年被非法掠夺半个多世纪的私有房产经租房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等五十多人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