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9日电)潘姓男子于民国94年间在小吃店用餐后被食物噎住,满脸通红冒冷汗,随后昏迷,送医后死亡。最高法院日前维持二审认定,判5家保险公司共需理赔新台币2100万元确定。
法院判决指出,潘姓男子于94年10月间和同事在花莲县秀林乡某小吃店用餐,因食物噎住,呼吸道阻塞而走出店外呕吐,走回店内喝了1杯红茶,随后满脸通红冒冷汗,直喊不舒服,同事结账后发现潘男已昏迷在餐桌上。
潘男送医后因脑干中枢出血死亡,潘男姊姊先后向5家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主张,潘男被食物噎住、呕吐后,还可以喝茶说话,可见死因并非意外,而是血压升高、脑中风等,拒绝理赔。
法院依医院诊断,认为潘男最后死因是因被食物噎住而呕吐后,接连发生意识不清等情况,最后因脑干中枢出血合并心律不整而急救无效,符合保险公司对意外的认定,也就是“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来突发事故”,判保险公司须理赔2100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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