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7日讯】【编者的话】1957年“反右运动”中,北大共有589名学生被打成右派,其中有五人先后在“文革”中被处决,他们是:中文系的林昭;外语系的顾文选;历史系的沈元;哲学系的黄中奇,化学系的张锡琨。这五位遇难的“北大才子”中,林昭遇难最早(1968年4月29日于上海),如今的知名度也最大。其次要数1970年3月至4月“一打三反”运动中在北京被处决的顾文选和沈元,目前已有海内外学者撰文著述研讨其人其事。而黄中奇和张锡琨的情况,至今鲜见披露。此文是海外“文革”研究学者王友琴有关顾文选的研究文章。
顾文选
男,浙江杭州人。1956年顾文选考入北京大学西语系英语专业,被称为北大才子。1957年被划成“右派分子”并被判刑五年。1970年在“一打三反运动”中被作为“反革命犯”判处死刑,1970年3月5日被枪毙。顾文选只活了36岁。
顾文选被杀害时,正值所谓“一打三反运动”的高潮。“一打三反”是文革中由政权机构直接逮捕、判刑和枪杀人最多的“运动”。
文革中,对被判处死刑的“反革命犯”都“立即执行”。“立即执行”的最主要的意思还不仅仅是死刑执行的时间问题,而是不准上诉,连走形式的上诉都不准有。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皇帝时代,判处死刑,都允许申诉并要经过上级司法机关的批准。文革的死刑判处方法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即使中国当局允许阅读文革时代的档案记录,我们也不可能看到顾文选的上诉书或者他为自己生命的辩护。
我们也不可能看到顾文选的遗书。在文革时代,监狱当局不会让一个被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写下遗书也不会保留他的笔记书信,也不允许被判死刑的人在公众前讲话。文革后被揭露出来的一个案例是,被判了死刑的辽宁省女干部张志新,在1975年4月4日被押往“公审大会”会场的时候,先被切断了喉管。这样的措施,目的非常明显,就是绝对不准他们发表临死的声音。
笔者也无法查阅关于顾文选的官方记录。北京当局现在仍然不准许人民查阅文革时代的纪录。不但不允许查阅文革时期权力机关的文献档案,也不允许查阅当时的权力机关判处的案件记录,甚至连一般图书馆里有的文革时代留下的资料也不准借阅。
笔者也未能访问任何曾经认识顾文选的人。在笔者书写“文革受难者列传”诸篇的时候,对受难者,可能的时候,都尽量访问受难者的家属、同事、朋友或者认识他们的人。他们之中除了极少数人之外,一般都愿意为历史写作提供资料。然而,顾文选在大学时代就被划成“右派分子”并且被判刑,他没有结婚,也就不可能找到他的妻子儿女以了解他的生平往事。笔者访问过和他同时在北京大学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学生和教员多人,他们却都不认识他。
由于上述障碍,关于顾文选,虽然笔者多年努力,却只是搜寻到了一些有关于他的零星的文字记载。这些文字材料包括:
一份1970年发出的一份有顾文选在内的55名“反革命分子”的“罪行”材料,1998年出版的北京大学历史书上关于他在1957年的活动的一小段,1957年《人民日报》上和顾文选有关的两句话,以及1957年顾文选发表在北京大学学生刊物《广场》上的一篇文章。
通过这些零碎的材料研究一个文革受难者,简直就象考古者通过一些从地下发掘出来的残破竹简和史书里的片言只语研究年代久远的历史人物。
对于收集到的为数甚少的与顾文选有关的文字记载,笔者都作了尽可能的进一步的材料搜寻,并且在本文中加以尽可能清楚的说明和解释。对与顾文选命运有关的其他人物,包括和他一起受难以及迫害了他的人和历史事件,也作了尽可能清楚的调查和介绍。这样通过周边材料作“案例研究”的方法,多多少少也像是在作古代人物或者事件的研究。
笔者发现的关于顾文选的这些文字记载,仅仅体现了他一生的几个片断。但是这些片断正巧是他生命中的一些关键片断。因此,通过这些片断,能拼装出他的经历的一个大轮廓。同时,尽管我们只能了解到顾文选生命轮廓的粗略线条,这些线条却和从1950到1970年代的一系列悲惨的历史事变紧紧纠结在一起。可以明显地看出,是最高权力当局发动的几次所谓“政治运动”决定了顾文选的命运。
下面是顾文选一生的一系列横断面。这些片断在时间上由晚至早反向排列。这是一个逆时间的、关于受迫害的个人和群体的命运的回溯。
横断面 I: 顾文选在文革中被处死
一份偶然得到的资料
笔者第一次知道顾文选这个名字,是因为看到一份关于55名“反革命分子”的“通知”。
这份材料是由一位旧书收集者偶然发现而提供给笔者的。
这份“通知”,首页上半部分印了两段“最高指示”--当时把毛泽东的话称为“最高指示”。这两段“最高指示”都是关于“镇压反革命”和“巩固革命专政”的。凡是公文,甚至个人的通信,都以毛泽东的语录开始,是文革时期的特别的行文体例,在文革中盛行了至少五年。
首页的下半部分,是通知的全文:
为了加强对一小撮反革命势力的专政,狠狠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进一步搞好首都革命秩序,最近再公审宣判一批现行反革命份子。现将顾文选等五十五名罪犯的材料发给各单位,请各级革命委员会,工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组织革命群众认真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速告市公检法军管会。
此材料只供内部讨论,不准张贴。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
一九七零年二月十一日
这份“通知”的其余部分就是55人的名字和“罪行”。
文革以什么判人死刑?
在这份“通知”中,顾文选的名字列于五十五人之首。关于顾文选,“通知”上面是这么写的:
现行反革命叛国犯顾文选,男,三十六岁,浙江省人,系反革命份子,北京市清河农场劳改就业人员,因反革命罪被判过刑。
现行反革命犯周鸿东,男,三十七岁,辽宁省人,资本家出身,系反革命份子,北京市清河劳改就业人员,因反革命罪被判过刑。
顾、周二犯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经常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刑满就业后多次策划叛国投敌,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九日,偷越国境,叛国投敌,并出卖了我国重要情报,后被引渡回国。
就凭这不到100个字的叙述,“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反革命罪行”判处顾文选和周鸿东死刑。
在这份材料上,顾文选被列为55人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人。把他判为“现行反革命犯”,所根据的“罪行”是两条。
一是他的“反动言论”。
材料要群众讨论对顾文选的“处理”,却没有给出他到底说了什么“反动言论”,只是笼统称之为“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罪名当时普遍运用。“专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干脆将此简称为“恶攻罪”。经过文革,特别是经过“一打三反”,“恶攻”变成了一项正式而普遍运用的大罪罪名,就像“谋杀”“强奸”“抢劫”一样,而且比这些更严重,犯了后几项罪的人属于“刑事犯”,犯了“恶攻”的人,在监狱中作为“反革命犯”以区别于“刑事犯”。“反革命犯”受到更加严厉的看管,而且也更可能被加重判决。
另外,必须注意到,所谓“恶毒攻击”,绝不是顾文选曾经在公众场合正式表达过他的不同意见。这份材料显示了文革当局认为不须证明的法律原则是,私人谈话中说的话被“揭发”出来,就能成为死刑的根据。
同时,尽管“恶毒攻击”会被判处死刑的大罪,其内容却从不被宣布。当时还有一个特别的词语,叫做“防扩散”。
“恶毒”是个形容词,根本无法设定怎样的“恶毒”才能算是“恶毒”的标准。实际发生的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胡言乱语,一个玩笑,甚至一个口误或者笔误,只要其内容和毛泽东、共产党、社会主义、文革有悖,都可以用“恶毒攻击”来形容和归类,紧接着就可能变成重罪以至死罪。
虽然无从了解顾文选的“恶毒攻击”的内容,但是笔者调查过和顾文选一同列在55人中间的另一个人闻佳。她被列在第三十九名,是55人中最为年轻的,被判决的时候是二十岁的姑娘。文革开始时,闻佳是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女子中学初三的学生。闻佳被判18年徒刑。判她如此重刑,所根据的“罪行”是什么呢?1966年夏天,闻佳和其母亲因为她早已经死亡的父亲的“问题”,被扫地出门,从北京驱逐到四川农村。后来她到北京想要申诉,因为无处居住,不幸遭到强奸。在1968年底的寒冷的冬天,她来到她的中学校中,从窗户爬进一个封门不用的厕所里,准备在那里绝食而死。她在厕所里被“校卫队”发现。被抓起来受审讯时,她在绝望中,说出了反对文革和毛泽东的“反动言论”。她被学校“革命委员会”的人“扭送”(这是当时对此类情况的专门用语)到了“专政机关”。
在“防扩散”理论下,闻佳的“反动言论”从未被公布,除了审讯她的人,没有人知道她到底说了什么,也无从知道法庭是以什么标准定的这样的重罪。由于她说了从来没有向公众说出的“反动言论”,一个20岁的年轻女性被革命时代的“公检法”判决18年的监禁和苦役。
在1966年夏天,闻佳16岁的时候,她被同班的红卫兵称作“狗崽子”,在教室里遭到“斗争”。在“斗争会”上,她的同学动手打她,她的眼镜被打碎。她和她的母亲被扫地出门驱逐到农村,家里的东西都被砸坏或者没收。一个年轻的女性遭遇了如此多的摧残,她当然会有怨有怒。当她在绝望中表达了这些怨怒,尽管根本没有其他听众,她就被判了重刑。
笔者曾经到闻佳的中学访问了该校的人事干部。毛泽东死了两年半以后,由于邓小平的新政策,1979年春天,释放了大批闻佳这样的“恶攻”“反革命犯”。闻佳出了监狱后,无处可去,曾经到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女子中学找学校当局希望为她“落实政策”(这是当时给文革受害者一些帮助的说法,全称是“落实党的政策”)。中学校当局告诉她,如果被判刑前是大学生,可能由原大学分配工作,但她是中学生,中学当局没有权力安排工作。据当时和闻佳谈话的学校人事干部说,闻佳看起来健康状况很差,精神有些不正常。
闻佳得到这样的答复,就离开了,以后也没有再去那个中学。这个中学不管给她“落实政策”,但是1968年正是这个中学的领导把她送进了拘留所。笔者也未能找到任何人知道闻佳离开后去了什么地方。希望有读者能告知她后来怎么样,在哪里能找到她。
把“反动言论”当成重罪甚至死罪,在“一打三反”之前就有,只是在“一打三反”中,变成了普遍应用的不容质疑的法律。被杀的所谓“反革命”,就这个55人的材料来看,他们的所谓“反革命行为”,主要就是“反动言论”,而且,是一些私人谈话中发出的言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冠冕堂皇地写着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甚至在文革中修改过的新宪法中,虽然去掉了“迁徙自由”,却依然保留有“言论自由”。然而,在实际上,言论被当作判处死刑的根据。回顾历史的时候,需要注意到这样的矛盾,即一个时代的写在纸上的宪法,和实际生活中执行的法律,差别可能有多大,以及这种差别有多可怕。
顾文选的第二条罪状是逃离中国,在材料上被称为“叛国投敌”。在共产党宣传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在1950,1960,1970年代,普通人民根本不被允许得到护照出国。如果他们想要离开中国,只有秘密离开。秘密离开中国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他们可能在中途被打死。如果不被打死,这也竟然可以成为判处死刑的“理由”。
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这样残酷的执法。在德国有过“柏林墙”。在1989年柏林墙被推倒以前,试图偷越“柏林墙”的人,有一百多人被哨兵打死,这是非常凶残的事情,因此在柏林墙被推倒之后,下令开枪射击的东德领导人被法庭起诉。另外,也有一些人,是在越墙的时候被抓住了,他们因此被判刑。笔者认识一名当时的东德大学生,曾经因越墙逃往被抓住而被判刑一年。也就是说,他们被判的徒刑,是离死刑相当遥远的徒刑。由是,当我们回看往事的时候,我们不能说,这样的重刑是别处也发生过的事情。这是文革的特殊的残酷。
站在文革当局的立场上看,把“恶毒攻击”和“叛国投敌”作为死刑罪,对建立他们的权威有很大好处。死刑是最高的惩罚,有极大的威震力。把二者设立成死刑罪,最大可能地禁止了任何人对毛泽东和文革的任何非议,不但不能采取行动反对,连私下的议论也不能做,同时也最大可能地禁止了人们对中国以外正在不同的方向上发展的世界的向往,使得他们绝对无路可逃。文革需要在一个严禁不同思想的对外严密封闭的条件下才能顺利进行。
在这55人中,最普遍也被认为最严重的“反革命罪行”,就是这两项。文选不幸两项都具备,就成为55人中的第一名,最大的罪犯。顾文选被判了死刑。这份材料发放二十天以后,顾文选被处死。因为时间如此靠近,所以他的判决书里,不可能与这份材料有不同的内容,这份材料的内容应该就是判决书的内容。
在这份材料上的55人之中,根据了解,被处死的除了顾文选,至少还有田树云、孙秀珍、朱章涛、王文满、沈元。他们的主要“罪名”,也都是这两项。这样的死刑标准是文革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文革的特征性罪恶之一。
顾文选在1970年3月5日被枪毙。笔者未能找到他的死刑判决书。实际上,据笔者的调查,在文革中判刑,被判刑的人以及家属都没有收到判决书。这里能知道顾文选被处死的日子,是因为和他一起被处决的人中有遇罗克。他们都是在北京工人体育场的“公审大会”后被杀害的。遇罗克有一个非常支持他的家庭。他的家人记得他在1979年3月5日被杀害。这样我们才知道了顾文选被害的日子。
和顾文选一起列为“同案”的周鸿东,笔者未能发现任何关于他的经历和背景的记载,也未能找到知道他的人。希望读者中的知晓者能够提供有关他的资讯。
在文革后很多年,仍然有人认为文革是一个“大民主”。这种看法的“根据”是,普通人可以对各级领导干部“造反”。且不说当时的“斗争会”等形式是多么野蛮和违法的手段,也不说可以“造反”的内容仅仅是攻击那些人“反对毛泽东思想”,这样的看法无视顾文选这样的人被残酷杀害的事实,无视闻佳这样的人被判重刑的事实,创造了一个远离事实的文革神话。这是令人震动的事情。
判处死刑不引用法律作依据
应该注意到,在“公检法”给顾文选定罪的时候,他们没有引用法律条文,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说顾文选是犯了哪一条法律。
判处任何刑罚,都应该说明法律依据。不然,这变成了随意性的惩罚。对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人,一定要告诉他,有哪些法律存在,这样,才可以让这个人知道哪些事情是不可以作的。当这个人作了的时候,也才可以惩罚他。这些是人类文明社会已经实行了几千年的制度。但是文革摧毁了这一原则。
在俄国作家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一书中,描述了在史达林时代,逮捕了数字庞大的俄国人,把他们枪毙,或者把他们送到劳改集中营去。审讯手法是残酷的,判决是极其快速的。判处了很多人重刑和死刑一律是根据1926年颁布的刑法法典的140条中的一条。这一条是第58条。这条刑法可以滥用,以致索尔仁尼琴说,天下的任何思想、行动或者不行动,都可能在“刑法第58条”的重手之下被惩罚。(见该书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二章。)
在苏联不承认有“政治犯”。这“第58条”被列入刑法的“反对国家罪”部分。一方面,这“刑法第58条”的文字被宽泛地解释。另一方面,只要是和“刑法第58条”沾边的人,一律都被重判。就这样,这条“刑法第58条”害了无数俄国人,在被害者的判决书上,千篇一律地写着“根据刑法第58条……”。
在“刑法第58条”下所作的大规模的逮捕和判刑以及判处死刑,当然是大规模的迫害,是草菅人命。但是,应该注意到,史达林至少还有一条“刑法第58条”,他也还认为判刑时需要一条法律来作依据。
可是,当顾文选被判处死刑并且被枪决的时候,文革的当权者根本没有说他们的决定有任何法律依据。他们显然也不认为需要法律依据。
在对法制的破坏方面,文革中的毛泽东比史达林走得更远。他利用年轻的红卫兵来执行大规模的迫害,而不仅仅是用专业执法人员,而且,他根本就不认为应该先制定一条法律,然后根据这条法律来判决刑罚。同样是践踏人权,同样是由最高统治者决定人民的生死,毛泽东不愿而且也不必经过使他的决定先成为法律条文这一步骤。他不费这个麻烦。
也应该注意到,在“反右派运动”时代,法院判决“右派分子”徒刑的时候,判决书的行文是有所不同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林希翎的判决书里是这样写的:
综上所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海果反革命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一九五八年七月廿二日起算至一九七三年七月年一日刑满),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9)中刑反字第四五一号。
(引自香港《七十年代月刊》,1983年9月)
在这个判决书里,判决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三款”。不管这个“条例”本身是否合法,至少在1959年判决一个“反革命犯”还要引用某个条款。在文革时代,“公检法”判决了大量的“反革命犯”,但是他们不引用法律条文。这是一个很大的改动。这是文革的“继续革命”的内容之一。
在是否引用法律作为判罪依据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文革前和文革中、史达林的大清洗和毛泽东的文革的某种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显然相当重要和值得注意。
(待续)
文章来源:《黄花岗杂志》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