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寿险不能连带履约保证

【新唐人2012年3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15日电)寿险业争取公共建设投资放宽解释共同投资人定义,金管会今天表示,寿险业仍不可以担任连带履约保证人,但保险业可视情况考量是否采取不动产投资方式投资世贸二馆。

寿险公会日前表示,公共建设需要共同投资人,若公共建设无法完成时,共同投资人必须负完成建设的责任。不过保险法规定,保险业不得为保证人或以其财产提供为他人债务之担保(不能担任保证),共同投资人是否为保证,定义还需要厘清,也期望金管会放宽解释。

金管会官员表示,日前开会讨论有关引导寿险业资金投入公共建设,解决目前寿险业投入公共建设窒碍的问题。

针对寿险业争取,公共建设共同投资人可以放宽解释。金管会表示,共同投资人有完成建设责任,形同连带履约保证人。

金管会认为,保险公司向保户收取保费,对保户才有履约的承诺,而不是向其他非保户保证债权,因此目前认为不宜放宽解释。

媒体报导,台北市信义计划区世贸二馆地上权50年投资案招商说明会,将开出新台币250亿元权利金底价的条件,首开国际标;惟保险公司卡在“保险法”条文,被限制不得采共同投标投资人模式投标,影响保险公司的投标意愿。

金管会官员表示,大型保险公司对投资世贸二馆的开发案是有兴趣,但与其修改法规限制,还是期望主办单位可以更改招标办法,考量寿险业的行业特殊性,不用担任共同投资人等方式解套。

官员另外解释,世贸二馆的开发案,是以标售地上权的案件,若可以排除在公共建设定义之外的话,保险业者也可以采取投资不动产的方式投资世贸二馆。

根据保险法规规定,资本适足率200%以上(RBC)的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金额不可超过自有资金的1.5%;未达200%、净值为正的保险公司限额则为1%;净值为负的保险公司就要专案申请。

同时,寿险公会也争取寿险公司投资公共建设可担任董监事,以增加保险公司投资公共建设意愿,保险公司投资公共建设才有保障。

根据法规规定,保险业办理专案运用公共及社会福利总额(公共建设),不可超过该保险业资金的10%,对于同一对象投资总额不可超过保险业资金的5%,且投资单一公共建设持股不可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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