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请案”折射中共政法委的构成严重违宪

【新唐人2012年4月10日讯】 (新唐人记者唐美华综合报导)在大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这就决定了政法委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致使多年来,政法委在中国行驶权利时,直接可以对大陆民众决定逮捕和限制人身自由等。中国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张赞宁从去年就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应对党的政法委组织进行违宪审查,并责成中共撤销党的中央政法委及党的地方各级政法委组织。

中共政法委设立没有依据 是违宪

《参与网》近日刊登了中国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张赞宁律师的一份提议案,文中写道,由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法委员会(下简称政法委)的职能是“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的领导,这就决定了政法委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有权行使宪法赋予专门机关才有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甚至有权决定逮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判的不审,审的不判等极为恶劣的后果,使法律形同虚设。

提案认为,政法委行使的权力不仅没有宪法上的依据,甚至明显与宪法相抵触;政法委行使的权力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明显与多项法律相抵触,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并且政法委的设立连中共党章上的依据都没有。

“福清纪委爆炸案”

2001年6月24日(周日),在福清市纪委大楼发生了一起爆炸案。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突然接到领导的传呼去单位,在行至信访办门口时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案子,由于是分管刑侦的公安厅副厅长(后任福州市市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督办的,于是便产生了公、检、法、司“一条龙”联合作业的局面。

卷宗移送到福州市检察院后,市检在一开始便认为难以提起诉讼,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问题依旧。牛纪刚等却以政法委的名义指令快交福州市中院审理。面对缺这少那矛盾百出的案卷,福州中院主审法官犯难了。这时有院长秉承市政法委旨意告诫主审法官“一定要敲定此案”。就这样,在福州市检未撤案,也不便再退补的情况下,进行边补充侦查,边审判的公、检、法三家办案“一条龙”作业。

到2002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内外如临大敌,戒备森严,旁听者均为提前安排好的,媒体记者一律不得进入。开完庭,实在无法定案,一直拖至2004年秋季,在开庭前,刑警支队对办理本案的三名律师进行刑事传唤,以“敲山震虎”;拘传了不断对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径进行控告的当事人亲属,对其进行多方恐吓,通宵达旦逼问其是如何与律师勾结反侦查的,出了多少律师费等等。

因牛纪刚对省、市二级法院委托鉴定的炸药量“至少需要在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不满,便对作出该鉴定结论的两位专家陈榕明、郑家志以“伪证罪”刑拘了 37天后才改处取保候审。并派市刑警支队到市中院和省高院查审理该案的法官,摆开架势要查法官和律师的所谓严重问题。在这里,司法的公平、正义和诚信荡然无存。

在离第一次开庭整整相隔了两年之后的2004年11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次日就作出了(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 2004年12月1日宣判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执行,杜捷生、谈敏华各10年徒刑,谢清3年徒刑;又隔10天(2004.12.10),被指控向主犯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无罪释放,并要其马上离开福州。

对提供电雷管的被告的无罪释放,则表明本案的证据链断裂,对其他被告的犯罪指控一个都不能成立。2004年12月上诉至省高院后,合议庭在审阅了漏洞百出的卷宗后,为减轻压力回避矛盾,便邀请了福建省检察院领导一起审议。

2005年11月底,终于达成“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内部共识,但又不便直接作无罪判决,直捱到岁末的最后一天,才签发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牛纪刚获悉后,立马授意市政法委杨副书记出面召集市公、检、法三家开会,布置应对措施,向省高院施压,并指令市中院“要维持原一审判决”。指示司法局长要管住律师,重搞有罪推定。法院在开庭前,发函到市律协,强行取消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辩律师林洪楠的委托资格。牛纪刚还亲自打电话给司法局长:“管住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2006年5月31日重审开庭,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陈、吴维持死缓,杜、谈分别改为7年、6年徒刑,谢清改为2年徒刑。所有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院,重审二审一直拖延4年半后,才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临开庭前又再次剥夺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辩律师林洪楠的辩护权。

一审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有一份标有“秘密”字样的福清市政法委《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2001.11.27),其内容涉及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谢清涉嫌包庇罪、林惠敢涉嫌受贿罪三案是否需要立案、起诉或逮捕?

纪要对谢清以“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对吴建喜“同意公安局撤案进行协调处理”;对林惠敢“建议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这种由市政法委直接决定是否应当对三案的被告人立案、逮捕的决定,明显超越了宪法和法律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故被相关媒体曝光。

这使牛纪刚等人大为光火,指使侦查人员于​ ​2004年11月24日,以“泄密”对林洪楠等三律师进行刑事传唤,因无证据证明是律师“泄密”,只好作罢。但在时隔5年后的2009年10月12日,福州市司法局对林洪楠律师以“泄密”为由,处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张赞宁强调,福清纪委爆炸案,已经审理了十年,超过“八年抗战”二年之久,审结仍遥遥无期。张赞宁认为,这就是政法委这个法外特权组织“领导”司法所造成的严重恶果!如果政法委不予撤销,中国的法治社会将从何谈起?又有何理由和脸面对外宣称“中国是个法治国家”!

张赞宁表示,正是由于中共政法委的直接插手干预,将法治社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正是由于人治的结果,使集体智慧下降到了负值。其实是个道道地地的非法组织。然而,正是这么一个非法组织却领导着宪法设立的二院三部(二院指法院、检察院,三部指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这三部也是宪法设立的国务院下属的部) 等五大权力机关。致使二院不向全国人大负责,只向政法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三部也不向国务院负责,而只向政法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真是匪夷所思。这是典型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是中共党执政能力低下的典型表现;是中国最大的违宪事件。

张赞宁还指出,政法委的存在必然造成中国“以党代政、党政不分”;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架空等极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成为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拦路虎、绊脚石,是对法治一种倒退。

张赞宁最后表示,要做到“依法治国,改变以党代政的现象”,首先应将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法委予以撤销。不如此,“依法治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独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都必然成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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