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6月16日讯】最近爆出的湖南民主人士李旺阳“被自杀”事件,是又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侵犯人权案例。
李旺阳是一个普通工人,但又是一个伟大的民主斗士。为了他的在中国实现民主宪政的理想,李旺阳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联络同道发起组织“邵阳市工人互助会”,试图效仿波兰团结工会,以行动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并因为此事被抓捕。1989年北京八九学运时,李旺阳再次积极行动,参与组建“邵阳市工自联”并担任主席,发动工人游行、示威,声援北京和全国的民主运动,结果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刑13年。2000年虽获减刑释放,但随后不久又被以莫须有罪名判刑10年,直到2011年5月刑满出狱,这样李旺阳前后在监狱里共服刑23年,度过了如此漫长的监狱岁月!
由于在狱中屡屡遭受酷刑,李旺阳的身体被彻底摧毁,双耳失聪,双目失明,无法站立,已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地步。但这位坚强的斗士并没有丧失信念,就在“被自杀”前不足一周,李旺阳在接受香港有线电视记者采访时还表示自己从不后悔:“为民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为了国家早日进入民主社会,为了中国早日实现多党制,我就是砍头,我也不回头!”
李旺阳的信念、精神感天动地。
历史不会忘记中国这片土地上曾经有一位叫李旺阳的公民,是以这样一种执著的方式表达他对这片土地的爱!
现在我们要讨论迫害者一方。的确,李旺阳死得奇怪,死得蹊跷。一个信念如此坚定的民主战士怎么可能自寻短见?一个已无任何行动能力、走路尚且需要别人搀扶的重病者又怎么可能自己爬起来、在高高的窗台上系上绷带“上吊自杀”?施害者未免太低估了旁人的智力,或者,他(或他们)压根儿就没把整死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当回事儿。那么,动机是什么?施害者为什么要把这样一个已经在肉体上遭到重创、刚刚获得有限自由却仍然处处受禁锢的人迅速置于死地?难道就是因为他公然接受“外媒”采访,以桀骜不驯的语言再次表达了他的执拗和对权力的不恭?
这迫使我们必须考虑一个更深入的问题,那就是制度之恶和执行者之恶,这两者有联系,但又不全是一回事。毫无疑问,类似李旺阳这样的民主人士被打压、被逮捕、被判刑,在中国并非个别现象,它体现的是一种制度之恶,一党专权的政治制度不允许别人批评,它粗暴剥夺了公民自由结社和组党的权利,谁敢越过这条“红线”就镇压谁、逮捕谁,此即我所谓的制度之恶。我们之所以强调必须在中国推进宪政改革和政治转型,就是要结束这种野蛮的、落后的、不文明的制度。
制度需要执行者,任何一个执行者都承载了一份制度的恶,固然也是事实;但执行者也是人,也有思考能力,即便在执行恶的指令的过程中,也并非全无空间表现作为人的良知那一面。比如我所了解的一些同为民主斗士、同样坐过多年监牢的朋友,他们就曾告诉我从未受过肉体虐待,更甭说酷刑;有些看守还暗地里给政治犯们某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就其承载了一份制度之恶、成为制度之恶的执行者而言,这些看守(或者法官、检察官)当然都难辞其咎,都有其必须承担的一份罪责;但当他们良知尚存,灵魂中还有一块领地拒绝恶行时,他们的作为制度执行者的行为,往往带有被动作恶的特征,是制度要求他们去作恶。但是,也有主动作恶者,即除了完成制度执行者必须完成的指令外,还对被打压者、被监禁者实施更残酷的虐待,完全不把犯人当人,完全无视犯人的人格尊严,湖南邵阳警方中的一些人,看来就属于此类。他们对李旺阳的迫害,包含了大量被动行恶之外的主动作恶的成分。
甚至,李旺阳妹妹一家的悲惨遭遇,也可以用制度之恶和执行者之恶、被动作恶和主动作恶的区分加以分析。
李旺阳的妹妹李旺玲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女性,据网上发布的了解内情的人士介绍,她本来并不支持哥哥参与政治,但看到亲人遭到如此摧残、甚至再次入狱,悲愤莫名的她只能如实向采访她的美国之音和自由亚洲电台等媒体谈了哥哥的情况。结果,她被邵阳司法当局判了3年劳动教养!到此为止,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制度之恶,因为在中国现存体制下,没有哪一家媒体敢报导李旺玲和她哥哥的冤屈;而接受海外媒体采访就有染指“敌对势力”之嫌,这是一位普通女性担负不起的罪名。但接下来李旺玲一家遭受的苦难,就不仅仅和制度之恶有关了。据网上消息:“邵阳当局对这一家人的迫害并没有就此罢休,而且进一步把李旺阳的妹夫也列入了打击对象。李旺阳的妹夫赵宝珠本是某厂的保卫科长,由于他顶住上级压力为其妻的冤案奔走,所在单位竟然无理将他除名,不让他再去上班……”,害得这一对夫妇丢了工作,没有了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人们要问:这些衙门里的官员为何如此冷血?整一个李旺阳还不够,为什么非要把李旺玲一家也整得倾家荡产?这就不是被动作恶、而是主动作恶了。而“这次出狱时,李旺阳已经完全不能行走,不能说话,连吃饭都要人喂,邵阳当局没有给予任何安置措施,再次推给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李旺玲赵宝珠夫妇。”
这难道还不让人惊诧莫名,且怒从心起?!
主动行恶和被动行恶是一个重要区分。李旺阳的死不仅是制度之恶,还和执行者的主动作恶有关;李旺玲一家的遭遇亦如此。在民主转型成功后的中国,势必有一个在理清真相的基础上追究加害者责任的问题,此即“转型正义”。凡主动作恶者,绝逃不了法律、历史对他们的审判!
回到当下,李旺阳的死给中国最高执政当局再次敲响了警钟:制度之恶的后果已经如此明显,地方酷吏的主动作恶更从根本上动摇着这个体制的根基,因为它违背天理,违背人的基本良知。它是如此悖谬,以至用不着再做任何解释。那么,何去何从?
我愿意在此响应北风、夏业良、吴仁华等人士发出的关于要求严肃调查李旺阳死亡真相的紧急呼吁,追究当地警方在事件过程当中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并作出必要的赔偿。中央政府尤其应该负起责任,保障事件能得到公平、公正及透明的处理。
苍天在上!就在笔者写下这些文字时,香港爆发了万人大游行,要求查明李旺阳死亡真相,给活者以交代,给死者以安慰。
显然,民心不可欺,民心不可辱,民心不可违!
文章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