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31日电)司法院研拟对停止羁押被告实施“电子监控”以防止逃跑;法务部估计,以去年声请停押人数计算,每年将花费新台币1亿多元。
司法院与法务部研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法院许可被告停止羁押期间,被告除定期向法院或检察官报到外,也可实施如“电子脚镣”等科技设备监控,防止未达羁押理由的被告逃亡。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谢国梁今天举行公听会,会中各界对于电子监控机制运用于性侵害假释犯、停止羁押被告的执行面、人权面有诸多讨论。
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林锦村在会中发言说,电子监控性侵害犯,由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负责观护业务,较无疑义;但对于侦审中案件,法官裁定命停押被告电子监控,该由哪个单位监控、执行?则有待讨论。
对停押被告实施电子监控的费用,林锦村推估,电子监控费用平均每案每年需花费5万4908元,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获准人数去年达8882人,其中被告声请停止羁押有2791人,估计每年将花费约1亿5300万元,这笔费用该由政府或被告本人负担?值得思考。
观护人代表、海岸巡防署等单位认为,被告戴电子监控设备后,可能会想办法脱逃;例如持工具破坏设备、利用反监控仪器干扰、跑到海边将设备丢到大海等,让检警单位仍然无法监控被告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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