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遭告诈财 女获判无罪

【新唐人2012年10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30日电)台中市何姓男子告钟姓女子向他借钱诈欺新台币1200万元,钟女反驳并非借贷而是追求给钱示爱;台中地院判钟女无罪

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决指出,50岁经济优渥的何男指称,他民国99年在某家舞厅认识45岁的钟女,每月以新台币10万元包养她。

何男指控,钟女前后3次各以缴纳贷款、还保险公司费用及买车等理由,共向他借贷1200万元,但钟女后来拒接电话,他追讨无门,才知受骗。

钟女否认诈欺,指何男曾交付现金新台币560万元,后来就没再找她或拿钱给她,她曾询问何男,男子答复已另结新欢。

钟女委任律师辩护指称,若是借贷关系,何男未要求担保,违反常情。律师认为何男交付金钱为追求示爱,但另结新欢后,想索回赠送财物。

何男说,他为追求钟女才借钱,但否认赠与,只说慢慢还钱没关系,他未要求签本票,是怕钟女不高兴而要求分手

台中地院以全案难以认定钟女施用诈术,且何男并非因误信或陷于错误才给钟女金钱,与诈欺罪要件不符,判处钟女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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