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院修法 公仆涉贪追缴退休金

【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8日电)考试院今天通过修法草案,涉贪公务员退休后才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罪,所有退休金都取消,已经领的也要追回。

试院今天通过公务人员退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涉贪公务员重罚,近期将函送立法院审议。

考试院通过的条文规定,公务员如果涉贪污或刑法渎职罪,经第一审法院判决确定,就不能申办退休,而且应该先停职;一旦被判刑定谳入监服刑,或者因案被通缉,月退休金就停发。

另外,部分涉贪渎案件的公务员,会赶在判刑确定前,先办退休,领了退休金就跑,规避责任。例如,前消防署长黄季敏虽涉贪,但他已申请退休,现行法令无法追回退休金。

考试院通过的修正条文则规定,公务员在职期间涉贪污或刑法渎职罪,退休、资遣或离职后才判刑确定,将剥夺或减少退离给与。

条文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自始剥夺退休金,已经支领的退休金也应追缴;如果被判处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退休金将减发20%。

如果公务员在退休或资遣后,才受到公惩法“降级”或“减俸”的惩戒处分,他的退休金或资遣费也应重新计算,其中的差额,也要缴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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