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锦旗哥”送“倒党”给无锡政府

【新唐人2013年1月2日讯】周力给无锡政府法院赠送倒“党”锦旗是基于以下事实:

1. 周力从2009年以来投诉举报美国独资企业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从2004年至今违反中国和江苏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考勤制度的规定,从 2006年至今违反中国和江苏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 会不仅对周力的投诉举报全部违法撤销立案,拒绝对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反而以对该违法企业作出违法行政许可的方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违法 利益, 时间长达五年之久。周力在2010年2月,8月将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分别起诉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和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但两案至今未被依法受理。2010年上述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违法事实又经《现代快报》,《法制日报》,《人民日报》等媒体对 不为人民服务锦旗事件的报道作了部分披露, 由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宣传部极力掩盖真相并且向《现代快报》,《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社等媒体诽谤周力“提供虚假学历”,抹黑投诉举报人,导 致媒体披露信息不全面,舆论监督不到位,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企业和政府仍在违法。

2.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力2009年11月诉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对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不定时工作 制行政许可违法无效案连续三年出了三个枉法裁判的裁定书,以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周力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错误理由裁定周力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驳回周力的起 诉。 2012年12月周力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第二次再审,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这一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行政案件。

3.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再审周力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周力2008年8月就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一个劳动争议案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3月裁决驳回周力的申请。 周力诉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后被法院2009年3月一审驳回。 周力上诉并提供了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的证据后又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枉法驳回。2011年5月,6月周力两次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对周力作了该案的法律释明,周力表示该案是错案必须再审。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也没有通知周力再审该案。

4.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至今违法不受理周力诉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周力2009年5月和7月分别向无锡 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对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两个劳动争议案。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两案均逾期未作出裁决。 周力2009年10月将两案起诉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其中一案于201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通用电 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周力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和竟业限制补偿金共五万余元。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未上诉并在判决书生效后履行了判 决。 另一案由于涉及到加班工资,而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企业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规定,不支付加班费。所以该劳动争 议案依赖于周力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诉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对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违法无效案 的结果。 出于慎重,周力决定将该劳动争议案反复撤回然后重新起诉,目的是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的同时确保不在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上遭受损失。 2011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力诉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 对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违法无效案作出二审生效的错案裁定后,周力一边开始申请再审,一边为了避免出现将行政诉讼错案作 为劳动争议案件定案依据,导致错案积累的情况,继续采取将劳动争议案件撤回后重新起诉的做法,一边等待行政诉讼再审纠正错案,一边维持劳动争议案件的时 效。 周力的上述诉讼策略完全是在正当行使周力的诉讼权利。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却从2011年6月开始违法不受理周力诉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 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5.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违法不受理周力诉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誉损害赔偿案。人民日报社2010年11月30日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锦 旗哥”告完公司告政府 学历被指造假,因而辞去工作》的报道。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11月30日在人民网发表题为《人民调查:"锦旗哥"上书"不为人民服务"九成网友 支持》的报道。报道中称周力为“造假哥”。周力学历为华中理工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本科毕业,工学学士学位,并曾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攻读分子生物学专业硕 士研究生和在美国罗切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Rochester)攻读分子生物物理和结构生物化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对软体工程师职位的要求是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 电子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周力在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前如实向通用公司说明了周力的学历情况,并 应通用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周力的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所谓“提供虚假学历”纯属无事生非的诽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 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中将名誉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也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于周力起诉人民日 报社,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誉损害赔偿案具有管辖权。周力2012年6月,11月 三次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名誉损害赔偿诉讼。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不仅不依法受理反而指使法警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 予以约束,临时收缴原告手机两部和存储卡一张,并实施殴打,扣押手机后方才释放。手机被扣押期间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两只手机恢复了出厂设置,并格式化 了手机机身存储和存储卡。周力手机和存储卡上的数据属于受《民法通则》第75条保护的原告的合法财产,同时又属于受..

《民法通则》第75条保护的原告的合法财产,同时又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6条规定保护的通信秘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法发〔2007〕7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周力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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