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9日电)艺人杨贵媚控诉光泉公司于代言合约到期后继续使用照片,请求赔偿。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仅判光泉赔偿不当得利新台币2万多元。
根据判决书,杨贵媚于民国91年10月间与光泉牧场公司签约,约定由杨贵媚担任“光泉薏仁糙米浆”代言人工作,期限自广告上档日91年12月起计2年。
杨贵媚控诉,合约期满后,光泉仍继续将她的肖像用在大卖场的广告目录册中,侵害她的肖像权逾3年半,请求光泉赔偿每年代言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587万多元。
光泉主张,他们于契约终止后不负通知通路商不得继续使用旧图档的义务,且发现大卖场目录仍使用旧图档时,也随即通知通路商勿继续使用,若卖场误用非他们所能控制。
法院一审认为光泉延迟履行通知通路商的义务,判赔杨贵媚精神损害赔偿150万元。
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依业务流程,大卖场在促销活动前不会先将广告目录交付光泉审核,因此光泉不可能及时发现图档误用、要求更正,且光泉也无阻止大卖场使用旧图档的义务,仅判光泉赔偿大卖场误用图档期间获得的不当得利新台币2万多元。
全案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后,高院更一审今天维持光泉赔偿不当得利新台币2万多元,驳回杨贵媚其他之诉。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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