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4日电)消保团体质疑修法让邮购及访问买卖产品7天鉴赏期有除外情况,会开大门。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否认,强调会做最后把关。
消保处长刘清芳指出,消保法第19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后,7天内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因为国内外实务上都有对业者显失公平情况发生,消保处已召开10次会议研议修法。
她举例,例如很多邮购年菜纠纷发生时,确实有消费者都快吃完了才退,业者碍于法令规范也退货、退款给消费者,但这类情况多了,业者其实也有因应对策,可能透过调高单价分散遇到这类主张退货情况所受损失,只是消费者不知道而已。
她还举例,内裤也有不适用鉴赏期的疑虑,每个人卫生习惯不同,试穿后退货,其他人也不敢买;还有网路软体与游戏,试用 7天后再退,业者确有权益受损之虞。
她呼吁消费者要理性,法的立场要让消费者及业者双赢、公平,业者确实有显失公平情况,也要处理。
她重申,修消保法第19条的会议,包含公听会在内已开10次,不是用国外条列方式明定除外情况,而采用“授权主管机关决定哪些商品适用或排除”,主因是考量各主管机关最了解商品属性。
她强调,各主管机关决定哪些商品适用或排除时,必须召开公听会,邀请消保团体、业者等机关与会讨论;之后还要报行政院核定,届时行政院消保处也会会同消保团体代表共同把关审核,不会开大门,变成什么商品都不受 7天鉴赏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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