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5日讯】(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5日电)台东地方法院原住民法庭援引联合国2人权公约及宪法等,判决一件排湾族原住民私自持有枪械的案件无罪,全案可上诉。
司法院审酌原住民族事务的特殊性,并基于对原住民族传统习俗、文化及价值观的尊重,今年1月起指定桃园、新竹、苗栗、南投、嘉义、高雄、屏东、台东、花莲等9所地方法院设立原住民族专业法庭。
原住民族专业法庭由专业法官审理涉及原住民族的案件。司法院去年起已安排相关地院的法官受训,并深入各原民现地了解原民习俗。台东地院这件判决也是原民法庭成立后第一件判决。
全案源起于林务局台东林管处去年3月8日在台东大武林班地,查获排湾族原住民张姓男子持有未登记的2把长枪,检察官依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起诉。
法院开庭时,检察官认为张男所持猎枪是“后膛枪”,与常见原住民自制猎枪的“前膛枪”有别,因此属于非法持有枪炮弹药管制条例定义的“枪炮”。但被告主张他的枪确实是自制猎枪,就是用来打山猪供生活之用。
法官依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中华民国宪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厘清“自制猎枪”及是否“供生活工具”等争点。
法官认为,张男所持猎枪虽是“后膛枪”,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应用之惠”。原住民传统自制猎枪从枪口装火药(前膛枪)比较危险,改为后膛枪比较安全,符合国际公约规定。
此外,法官认为,枪炮条例多次修改,立法院公报第90卷第53期第360页内容,已有对原住民使用自制猎枪的传统逐步开放且除罪化等修法意旨说明,况且原住民进入山林狩猎及驱赶野生动物,是原住民族群体生活及对自我认同的重要行为,判决张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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