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耿松:交税时是农民 分房时是居民

【新唐人2013年5月8日讯】一个交农业税交了五十一年的“农村居民”,在拆迁安置时居然成了城镇居民。若是在二十年前,一个农民要变成城镇居民,那是要花钱买的,特别是杭州这样一个大城市,农民花二十万元也买不来城镇户口。1991年我在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实习时,经历过卖户口事。当时,海宁市峡石镇这样一个县城户口,要卖三万至五万元。事隔十六年,杭州市拱墅区政府为了将农民的房子占为己有,硬将农户说成是居民户,然后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安置,致使90岁的老农倪金宝和他相依为命的62岁的女儿倪桂花因得不到合理安置而流浪六年,至今仍无家可归。这种对农民的巧取豪夺,是中共暴政的见证。

拆迁许可证偷梁换柱

2005年6月20日,杭州市国土局颁发了“杭土资拆许(2005)第029号”《拆迁许可证》,对位于东至上塘路、南至大关路、西至丽水路、北至登云路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拆迁。但是据查“杭土资拆许(2005)第0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为(2002)年浙规用证0100338号,是运河商务区B-17至B-33地块工业用地。作为“杭土资拆许(2005)第029号”《拆迁许可证》主要依据的(2002)年010038号《浙规用证》规划的工业用地属于国有土地,也就是说,拆迁方采取了偷梁换柱的手段,将本来应该拆迁的国有土地换成了集体土地。而且,根据(2005)年310号土地批文,这次拆迁的范围是东临上塘路、南临大关路、西临丽水路、北临规划紫荆路,倪金宝家所在地倪家门六号不在其范围之内。因拆迁时和倪家仅一墙之隔的大关加油站不仅未拆迁,而且还在加高围墙,倪金宝和他的女儿倪桂花、倪桂兰因政府的做法太不公平,后又得知这次拆迁违法,所以倪家没有予以配合,于是拱墅区政府和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杭州市国土局就以种种卑劣手段对倪家进行非法强拆并进行刁难和迫害。

农民变“居民”,1930年前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

1952年5月10日,杭州市拱墅区政府分给倪家五亩三分地(田),并发了两张土地证,户主是倪金宝的父亲倪照发。一张是《土地房产所有证》(证号003961号),该证载明属倪家所有的土地有1.93亩;一张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002962号),该证载明倪家有权使用的国有土地有3.41亩。1956年成立农业合作社,倪家稻篇入社,底分两分。当时倪家人多劳力少,生产大队为甩包袱,又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们划出了合作社,划出2.5亩土地仍归倪家耕种,成为国家认可的个体农户(单干户),所耕种的土地单独交纳农业税,一直交到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为止。

倪家祖传的老房子是1930年以前建的。倪金宝有三个子女,子女长大后,他于1985年对住房进行了修建,共有面积315.16平方米。因他们不配合政府的违法拆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7年1月26日给对倪家下发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说倪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限令2007年 2月4 日前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筑”,此后又于4月23日、5月8日下达了强拆令。倪金宝的二女儿倪桂兰分家后住在1930年前造的老房子里,但2007年5月 11日,拱墅区拆迁办以其是“违法建筑”为名,将老房子推倒。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是1989年颁布的,而倪家的房子是 1930年前造的,后来增加的部分也是1985年修建的,他们怎么可能提前违反后来制订的法律?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农民在自己的自留地上造房子一般都是不审批的,即使审批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国家没有关于农民建房要经过审批的法律规定,村里的所谓审批也只是和村党支部书记、村长(大队长)打个招呼,这是习惯和惯例,怎么能说倪家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呢?这使人想起伊索寓言中狼和小羊的故事。上游的狼为了吃小羊,说小羊把下游的水弄脏了,妨碍了它喝水。这和拱墅区拆迁办说倪金宝1930年前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真有异曲同工之妙。

按照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的户籍登记,倪家1998年后成为“非农业户”,但倪家属于习惯上称为“农村居民”的农户。所谓的“农村居民”,是指原来的农民在国营或集体企业中安排了工作后脱离了农业生产,成为城郊农村中的“居民”。但倪家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因为他们实际上一直耕种着农田,而且一直向政府交农业税,直到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为止。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是不一样的,城镇居民参加工作后一般都由单位分给住房,后来又参加了房改。农村居民参加后工作单位并不分给住房,享受不到福利分房和参加房改的好处,而只能住自己的祖房或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建造新的住房,这种情况使得国家在征地拆迁过中把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视为农民,在补偿和安置上按农户处理。自倪家成为“非农业户”后,杭州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扩建运动,大部分“非农业户”在征地拆迁补偿中,都按农民进行补偿,即每人补偿50至 55平方米房屋,但倪家因为不配合违法拆迁,没有享受到同样的待遇。根据《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原农户中的每个居民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标准计算”。2006年拱墅区政府政策、法规宣传窗的“运河商务区集体土地拆迁农户双签”栏上,写着倪家的户数是倪金宝、倪桂兰和倪树发三户,但在补偿安置时,倪桂兰的名字消失了。倪家门6号明明住着两户人家,即倪金宝和大女儿倪桂花一户,二女儿倪桂兰三口之家一户。按照集体土地上拆迁农户的计算标准,两家起码应分到安置房250平方米。政府把他们算成一户,按拆一还一的标准计算,仅仅分给他们158.4平方米。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在2007年5月8日的《要求对倪家门6号倪金宝户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中说:“该户为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户,在册户口五人,即户主:倪金宝,长女:倪桂花,二女儿:倪桂兰,二女婿:朱胜国,外孙女:朱丽娜。”事实上,倪桂兰早已成家立户,在拱墅区小河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有据可查。倪金宝户口簿号码是020879,户主倪金宝;倪桂兰户口簿号码是0001332,户主是倪桂兰。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着,公安机关鲜红的大印赫然盖着,怎么能够信口雌黄说他们只是一户人家呢?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竟然不作任何调查就完全按照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要求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决。交农业税时,倪家是农民(有倪金宝 1962后到2003年缴纳农业税的发票为证);分房子时,他们又成了居民,“人民政府”怎能如此对老百姓巧取豪夺呢?

胁迫智障人和老人签字

政府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把倪家人当奴隶而不是当公民看待。 2007年2月7日晚上9点多,拱墅区拆迁办派人推倒了倪金宝儿子倪树发的房子和倪家耕种的菜地围墙,地上的庄稼全部压烂。2007年4月18日早上,拆迁办派人要在此筑围墙,倪家姐妺与之发生争执,小河派出所民警晋沛亮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倪桂花拘留五天。

2007年4月11日,王泽军(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官员)、姚广毅(大关村董事长)、冯水水、裴毓刚、吴超等到倪家来逼倪桂花签字。王泽军说:“你们现在要在拆迁合同上签字,现在不签,以后就不要说了,房子就要强拆了”。他又说:“你们对房子已经没有权利说话了,因拆迁协议在2006年6月31日就已代签掉了,所以不必要再认真谈了,就要你在代签的合同上签名,你不签就强拆”。2006年6月31日晚上,冯坚青、冯月根等四人到倪家来“动员拆迁”,说倪家门六号分为三户(倪金宝、倪树发、倪桂兰),每户是72×3=216平方米,一共是648平方米。因冯月根出口伤人,当时没有谈成,但不知谁给“代签”了。而王泽军居然逼倪桂花在“代签”的合同上签字追认其效力,这真是比强盗还强盗。2007年5月11日早上7点多,倪桂花陪父亲去医院看病,关门上锁。等到中午11点多看病回家时,她家建于1930年前的老房屋已被拆迁办当作“违法建筑”夷为平地,一切财物都被捣毁,连二十多年的三棵大树也被推倒。当天下午2点许,王泽军、姚永强(大关村管土地的干部)等人来到倪家,王泽军当着姚永强的面指责倪桂花说:“你举报姚永强,现在告诉你,5月3 0日前你搬走,如果不搬,我们就准备人马再行强拆你1985年所建房屋!”

2007年8月3日,拱墅区拆迁办将倪家剩余的房子全部强拆。强拆前,既没有开过听证会,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告过,而是通过威逼倪金宝那智力低于常人的儿子倪树发(持有智障残疾证书)代签了字。倪树发早己分家,跟倪金宝家拆迁没有任何关系,但拆迁办得到了倪树发的签字后如获至宝,以此为据对倪金宝进行强拆。强拆那天,拆迁办的人把倪金宝拖到拆迁办,四五个人不停地威逼 84岁的老人在他们早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名拿钥匙。老眼昏花、小学还没读完的倪金宝在四五条壮汉的逼迫下歪歪斜斜地在收条签上自己的名字,但第二天,他又写了“房子我不要,钥匙还给你们。签名的纸还给我。倪金宝 2007、8、4,早上7点20分”的条子,用快件把连同钥匙退还给拆迁办,收件人是王泽军。拆迁办没有任何回音,却在《杭州日报》上发布了公告,称 2007年8月3日倪金宝已签名拿了钥匙,倪家已经得到安置(158.4平方米)。但直至今天倪家父女也没有拿到房屋的钥匙。

快六年了,90岁的倪金宝和他的两个女儿及女婿、外孙女一直流浪在外,没有任何人来找他们谈安置的事情。倪桂花姐妺多次向上级反映,并且给当时的省长、现在的省委书记夏宝龙写过信,要求合理安置。她们的要求并不过分,只是要求按集体土地上的农户来安置。然而,自称是“人民政府”的各级机关和政府官员却没有一个来解决她们的生活困难。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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