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署指导棋 屏县下步外界检视

【新唐人2013年05月09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9日电)垦丁悠活业者自清“绝无恶意规避环评”,但秉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环保署长沈世宏强硬有理,还热心搬出可援引法条。屏县府怎么处理悠活?各界睁大眼睛看。

环境影响评估法在民国83年公布至92年进行部分条文修正,悠活在95年才申请取得第1、2区旅馆执照,在此之前悠活都有以“集合住宅”经营旅馆营业的事实。

虽业者声称“有做环评”,环保署强调,那只属没有经过环评委员审查通过的一般住宅申请国家公园文件,不具有环评效力。业者主张,悠活建物在88年兴建完毕后就再也没扩建等开发。环保署则说,环评法定义的开发行为,还有包含“完成后之使用”。

环境影响评估法第7条规定,“开发单位申请许可开发行为时,应检具环境影响说明书,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主管机关审查。”

虽内政部在94年允许国家公园内既有已存在违法使用的旅馆设施就地合法,沈世宏强调,当年的就地合法,“并没有排除要做环评这件事,因此悠活是整体开发计划,本来就该全部一起送环评。”

环保署综合计划处长叶俊宏说明,悠活95年向屏东县政府申请旅馆业许可时,就应检具审查通过环说书。但悠活丽致渡假村只将第1区、第2区申请旅馆业许可,以低于1公顷以下为由,忽略第1至第6区总面积为1.5公顷,违法经营旅馆事实,规避环评。

除搬出环评法,环保署也引据发展观光条例第24条第1项,“经营旅馆业者,除依法办妥公司或商业登记外,并应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后,始得营业。”

悠活因属一般旅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是屏东县政府,环保署下指导棋认为屏县府可依环评法第14条第1项:“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环说书未经完成审查或评估书未经认可前,不得为开发行为之许可,其经许可者,无效。”

此外,环评法第22条也规定:“开发单位于未经主管机关依第7条或依第13条规定作成认可前,即径行为第5条第1项规定之开发行为者,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由主管机关转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命其停止实施开发行为。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迳命其停止实施开发行为。不遵行者,处负责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主张“地方政府应该负起他们的责任,做他们该做的事,”的沈世宏受访时强调,“短期内中央不会介入命悠活停止实施开发行为,一切会尊重屏县府的职权。”环保署会给予协助指导。

业者对环评法似懂非懂,如今环保署针对悠活案清楚解释环评法及其他相关适用法条,屏县府得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不负外界期望,落实“取缔非法”。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