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房产售后租回 利益分年认

【新唐人2013年05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4日电)金管会函释,银行卖掉行舍并采取售后租回方式,出售后的利益应以租赁期间分期认列,如果租赁期间不明确,应至少分10年认列。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国际会计准则(IFRS)实施,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动产售后租回,出售利益可以立即认列。

金管会表示,以银行的特性来说,投资不动产是以自用为主,处分不动产应审慎,处分利益应稳健;而银行将不动产出售,然后再租回,显示银行仍有再利用该不动产,且金管会认为,出售不动产后有无法租回的风险,处分不动产要非常小心。

金管会今天函释并立即实施,银行出售不动产若是采取售后租回的方式,处分利益应该分年认列。如果是租赁时间明确者,就在租赁期间内分年认列;若是不明确,至少分10年认列。

金管会说,在租期届满之前,计算资本适足率(BIS)时,售后租回已经认列的利益就不能计入资本。

金管会表示,之前有3件银行不动产售后租回的案件,不过银行的收益都是提列做备抵呆账之用,并无列入净值或利益。

至于银行售出不动产,由关系企业租回,应如何认列。金管会说,依据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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