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2月19日讯】遏制政府官员贪污腐败行为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美国在1978年开始全面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制定了《政府伦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建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进展。后来在1989年将该法案加以修订,即《政府伦理改革法》(Ethics Reform Act),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得行为不端的政府官员通过腐败获利的难度提高了很多,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大大提高了腐败的机会成本。
美国的联邦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当于行政15级以上的官员,都需要申报本人、配偶与其抚养的子女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劳务所得和投资收益、买卖所获、礼金礼品、赔付和债务等。
美国并不是平白无故建立这个制度的。在美国历史上以权谋私的情况曾经相当严重,有的地方官员腐败甚至成为公开的秘密,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30年代操控纽约选举和权力的坦幕尼协会(Tammany Hall)就是一个例子。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加以约束,制定反腐法规,几乎都是因为这种行径激起公愤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
本博一年前在“政府公信力危机催生美国公务员财务申报制度”一文里曾经介绍,1978年的政府伦理法就是因为公众对政府运作缺乏透明度极为不满而出台的。在那之前不久,一个总统为了竞选连任,居然可以利用职权打压政治对手和反对派人士,在水门事件中包庇纵容部下的严重违法行径,甚至强迫司法部解聘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导致该部正副部长先后辞职。
不仅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公信力面临危机,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也同样面临公众的质疑。国会手握决定联邦公务员工资的大权,在经济衰退的1970年代多次给自己涨工资。以至于人们认为,要不是国会通过法案时是记名投票,政府伦理法恐怕很难在参众两院过关。
在1978年以前,美国联邦政府也曾多次通过议会立法、由总统颁布行政命令等方式,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加以限制。早期的反腐焦点在于防止选举舞弊,包括以各种不正当方式筹集竞选经费。 1867年国会通过的海军经费拨款法案里,加入了禁止海军军官和政府员工向造船厂工人为选举募捐的条款,是为美国反腐的第一次立法。 1883年将此禁令扩展到不得向任何政府文职雇员募捐。
到1910年代,国会先后立法,规定众议员和参议员候选人必须公开他们的竞选经费来源,并且规定了上限。但是由于核查与惩戒机制的缺失,使得这些法律形同虚设。到1925年,国会制定了反腐败法(Corrupt Practices Act),全面修订对竞选经费设限和要求公布来源的法律,直到1971年都以此为反腐的最主要手段。但是因为没有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违反该法律的举报与审理大权完全掌握在国会手里,难以避免官官相护的弊病,所以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乃是家常便饭。
其间在1967年,曾经做过众议员的詹宁斯(W. Pat Jennings)担任了众议院的书记官,他是第一个根据1925年反腐败法赋予的权责,搜集竞选经费报表并举报违规的书记官,但是司法部却对他的努力置之不理。对以竞选经费为重点的反腐败努力,到1971年制定联邦竞选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才算有了一个比较有效的工具。
1978年的政府伦理法之前,还有一次重要反腐败的行动,即1965年约翰逊总统颁布的11222号总统行政命令,它规定了行政部门的联邦雇员需要遵守的廉政守则。所以说,以美国的经验,打击腐败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整套具有执行力的法律制度。
图文来自美国参考雾谷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