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香港街头便溺风波真相

四月十五日,一对大陆夫妇在香港旺角街头闹市,放任两岁男童随地大便,被壹周刊记者摄录全程,这对夫妇发现后,抢夺记者相机与记忆卡;路过有位吴先生相助记者,后被该妇人以婴儿车撞击受伤;警察到场拘捕该对夫妇;男子涉嫌盗窃,其后被无条件释放,女子涉嫌普通袭击被捕,获准保释候查。事件传出多个版本,后因壹周刊记者终于取回记忆卡,上载全纪录,得以令真相大白。

一场街头风波,在党媒有心操弄之下,竟成为了中共党媒反香港人的武器。首先,党媒率先扭曲事件,把大便淡化成为小便,再把小便淡化为该陆妇“以尿布接着”,而没有“溅湿弄污香港的街道”;事实上所谓“尿片”实为纸巾,而其动作是用纸巾清理男童的臀部,而非接载尿液。党媒把公共卫生的问题,扭曲为香港有人故意“挑惹是非”;再把两岁男童,改为“几岁女童”,然后更子虚乌有地,把事件播述为“有香港人用相机对着女童的的私处拍摄”;然后把该夫妇动手抢记忆卡,以至以婴儿车推撞路人的行为,淡化扭曲“为保护女童私处的私隐”,而变成“有理行为”。

一些党媒的所谓“香港法律专家”更火上加油,不断胡乱篡改香港的法律,如说拍摄女童私处已触犯香港的儿童色情条例。事实上,裸体不一定代表色情,而真相更和色情无关,何况男童又怎会有女童私处?一些又乱写“偷拍罪”,什么“根据2012年香港修法之后的条款,路人拍摄幼童私处已涉嫌构成性侵害罪”,而事实上, 2012 年香港根本没有修法,所引述的条文更只是英国针对在私人地方,偷拍性行为的法律,和公众地方的拍摄没有半点关系。至于未满十岁不犯刑责,但其父母却要为放纵子女要负上刑责;至于什么“私隐”以及“肖像权”,前者在公众地方不属私隐,后者则在香港不适用;更离谱是新华社转载渤海早报、广州日报的报导,说什么在英国有法律容许孕妇随地大小便,或男子在火车车尾小便等。

事实上,这些全部都只是错误乱报,相关的条文只属被当局检控时的求情理由。至于香港这个案例,则一定不适用──两岁的小童,全香港或者世界文明国家的父母,都只会在包着尿片或尿布上街,在旺角随街都有药房,为何不买、不穿尿片?

更荒诞的是连凤凰台的闾丘露薇,也因为帮香港人说了几句话,而受到围攻。事实上,早在 4 年之前,闾丘露薇曾发表文章《内地小孩在香港商场大便引发风波》,文中一点也不偏帮香港人,甚至是偏帮大陆人:“面对这些行为,其实是不是还有比在网络上曝光抱怨更好的方法?比如上前阻止,告诉她们,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告诉他们厕所在哪里,或者是提醒她们自己把现场的粪便清理干净?如果对方不听,可以报警。”

事实上,香港法律针对随地大小便的法例有两条,一条为香港法例第 228 章第 4 条(3) 《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等》,另一条为香港附属法例第 132 BK章第 8 条《大小便》。前者可判罚款五百元或监禁三个月,后者初犯可判罚五千元,而再犯可判罚一万元。在四月份有香港市民翻查法庭纪录,即发现有印巴汉子被控以后一条较重的罪行。这条《大小便》罪写得特别清楚明白,如写明“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的地方大小便。用这位印巴籍的香港人为例,为何大陆游客却只“涉嫌普通袭击”呢?大便男童的父亲,为何不被控此罪行呢?

事实上,香港正如闾丘文章最后一段所写:“…慢慢的….接受了这些不好的行为,从而慢慢的把整体的标准降低?”──香港就是不能接受这点,才一再把问题揭发公开。这几年来,党媒以至党收买的西方记者,甚至可以在纽约时报写出什么“香港人经常虚构有大陆人随地大便”,不影相拍低,则党媒说成是“都市传说”或“子虚乌有”;影相作为呈堂证据以自保,则可以扭曲成为“不文明”甚至“儿童色情”。这种埋没真相,不断带头抹黑香港,来挑动中港矛盾的中共党媒行为,才是大家最值得警惕的行为。

文章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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