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实名举报北京天正中广投资集团王金生

尊敬的习近平总书记:

您好!

我知道,给您总书记写信有些唐突。但是,认真思考了几个月,无奈还是写了此信。与其说是告状,不如说是倾诉,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底层老百姓的普遍心声。

我是青岛市实名举报人:隋双胜(以下简称‘举报人’),
身份证:370202195812125416 联系电话:18660211077,
第一被举报人:青岛市市委(以下简称‘第一被举报人’)
责任人:李群(职务,市委书记)等青岛市人民政府责任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

第二被举报人: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多名高官(以下简称‘第二被举报人’)

责任人:夏 耕(职务,原青岛市市长)
责任人:王建祥(职务,青岛市副市长)
责任人:王卫平(职务,青岛市城市规划秘书长)
责任人:王林科(职务,青岛市规划局选址处处长 己判刑10年)
责任人:张敬吉(职务,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责任人:陈培新(职务,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第三被举报人:王作鹏,原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举报人’)

第四被举报人:北京天正中广投资控股集团法人:王金生
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举报人’);固安县天正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1705、青岛市丰县路2号博思公寓2号楼24层。

举报事项:

1、第一被举报人涉嫌收受贿赂、包庇第二被举报人涉嫌受贿犯罪及第三被举报人行贿犯罪;

2、第二被举报人涉嫌收受贿赂、严重违纪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第三被举报人、第四被举报人在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征地审批过程中提供违纪批件、签订无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致使国有财产损失15多亿元;

3、第四被举报人跨省行贿,在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行贿第二被举报人获得违法无效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非法利益财产15多亿元,对其通过行贿获得的违法无效土地出让合同应予依法撤销,非法取得利益财产应予以全部没收入国库。

事实与证据

跨省行贿案件证据线索:

1、第三被举报人,在2003年——2009年涉嫌向第二被举报人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夏耕行贿,获得青岛市人民政府违反相关法律、中央强制性法规,未经招拍挂程序为第三被举报人划拨经营性土地出让批件及签订无效土地出让合同事实证据线索:根据第四举报人2011年3月28日,在河北省固安县东红寺乡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涉嫌行贿利害主管官员证据(见附件:第一组证据)线索,可以判断第三被举报人2003年,在青岛市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嫌行贿非法获得第二被举报人原青岛市人民政府违反“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发〔2002〕265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见附件:第二组证据)”中央法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青政地字【2003】114号《征地(使用、划拨)批件》(见附件:第三组证据)。随后第二被举报人原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张敬吉,依据违纪的青政地字【2003】114号《征地(使用、划拨)批件》与第三被举报人签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规定的青土资房合【2004】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第二被举报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陈培新与第三被举报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关联变更协议(见附件:第四组证据),因第二被举报人等人严重违纪涉嫌渎职犯罪,让第三被举报人在违反中央法规、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经过招拍挂获得无效的土地出让合同,又转让给第四被举报人开发建设,对违法无效的土地出让合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收回。

2、第四被举报人2011年行贿证据及行贿取得15多亿非法利益证据线索:根据本案第三被举报人把违法、违纪无效的土地出让合同转让第四被举报人。根据第四被举报人公司主管业务人员2011年工作日记记录(见附件:第五组证据),证明第四被举报人从2011年初——2012年10月分别通过多次行贿第二被举报人集体,第二被举报人集体又为办理了第四被举报人更多的违法、违纪土地出让审批手续。根据根据2012年8月新业公司《青岛中广宜景湾项目成本及销售表》(见附件:第六组证据)证明小计: 1,940,090,180.00亿元,减去土地出让金3.6千万元,行贿3个多亿,期间费2.6千万元,证明被举报人通过行贿犯罪手段获得无效合同从中取得15亿多元非法财产。

3、根据2013年3月25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孙义功处长等,从实名举报人手中调取有行贿记录的笔记本证据,据行贿笔记本记录了第四被举报人从2011年初至10月行贿单位、人员包括青岛人民政府市副市长、秘书长等几十位高官,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为何将案件移送到区级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在2013年12月19日仅用举报人提供的行贿日记中百分之一的证据,判决了一个青岛市规划局的王林科(见附件:第七组证据)。其他高官大员全部逍遥法外,仍然为第四被举报人当保护伞。实名举报人多次找反贪局孙义功处长说明情况,其称:“第四被举报人王金生是用钱买来的…”还拒绝接听实名举报人电话,作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案件主管责任人,看着不法分子买卖损国利己无效的土地出让合同行贿案,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为何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举报和移交义务?而且孙义功处长在办案过程中,两次取保候审不符合取保条件而涉嫌串供的第四被举报人公司主要行贿人?并对实名举报人进行打出报复。

综上,事实证据证明本案土地出让,从2003年青政地字【2003】114号《征地(使用、划拨)批件》到2004年青土资房合【2004】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到2009年的青土资房合【2004】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都是没有经过招拍挂违法、违纪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在青岛市市委、政府有涉嫌官商勾结损国利己的腐败“大老虎”在后台操控。可是,实名举报人分别依法向青岛市市委书记李群、山东省纪委书记李法泉、青岛市纪委书记、青岛市监察局等提出实名举报(见附件:第八组证据),为何也视而不见?第四被举报人反而更加疯狂的对实名举报人权益、财产进行破坏,青岛市管辖案件部门拒绝立案和立案也不破案。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对损国利己的腐败“大老虎”人民就有权利举报,笔者和实名举报人希望中纪委中央巡视组,应紧急的对本案青岛市腐败“大老虎”查处,因为逍遥法外的高官,正在快速的为第四被举报人通过行贿取得属于国家的15多亿元的土地不动产办理售楼许可证,再把售楼许可转移给售楼经销商,把非法所得不动产变现逃逸(其第四被举报人家属儿女都在美国)。只有依法立案侦查、冻结、没收第四被举报人全部财产,行贿人就会因失去利益把更多的贿赂证据提供出来,有利于惩治反腐官员,挽回国家损失。

第四被举报人王金生,依据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举报人:隋双胜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第一组证据“跨省行贿记录”,共2页(网页截屏件);
第二组证据“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发〔2002〕265号”,共4页(网页截屏件);
第三组证据“青政地字【2003】114号《征地批件》,共2页(复印件)
第四组证据“《青土资房合【2004】42号》合同及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共10页(复印件)
第五组证据“部分行贿记录笔记本”,共5页(复印件)
第六组证据“《青岛中广宜景湾项目成本及销售表》”,共1页(复印件)。
第七组证据“举报后立案判决书”,共15页(复印件)
第八组证据“给市委书记、省纪委书记等人发信跟踪资料” 共9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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