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因黄平善故意毁坏我的财物、打伤我七旬老母,无奈我还击一拳。黄平善为掩盖其违法行为,通过一些关系途径,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用不存在的病历和鼻骨粉碎性骨折,出具了虚假的“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我多次提出异议。在历经四次补充侦查,桥东检察院在2010年5月6日和8月4日两次对我提出公诉,桥东法院一审判员两次拒审,桥东法院更换审判人员后,桥东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存在诸多违法问题。下面就两个主要问题反映如下:
1、桥东法院办案人员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明知鉴定存在问题,鉴定材料不充分、不真实、不完整,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没有病历、违背医学常识、违反《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鉴定人员未予签字的虚假鉴定,且在北京相关部门对北京明正鉴定中心调查时,甚至为掩盖明正鉴定中心的违法鉴定行为,存在为明正鉴定中心后补“司法鉴定补充意见函”的行为。
2、2011年4月11日,桥东区法院为了让我自证其罪、控制我反映申诉、遏制我调查取证、并为黄平善出气的目的,在明知我不具有逮捕的法定情形,以及我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应逮捕,且公诉案件批准、执行逮捕并非法院职责许可权的情况下,仍强行对我实施逮捕,羁押看守所,引发我心脏病发作,继发脑梗死,给我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虽然该案于2012年3月撤案,但由于桥东法院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给我的人身、精神、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已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纪律条例,请求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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