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多位法轮功学员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新唐人2015年06月10日讯】(明慧网通讯员重庆报导)重庆市蒋锡仁、王国群、皮开容、江萍、黎宗余、朱德富等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近日向最高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状,控告江泽民滥用手中权力与国家资源对法轮功修炼者实施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全国范围的迫害,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等罪。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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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告人江泽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控告人深受其害,因此,控告人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蒋锡仁、王国群诉述的控告事实与理由

我们夫妻二人于九六年三月十八日开始修炼法轮功,通过学法炼功,我们的身体健康、家庭和睦、道德提升,思想境界得到了升华,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凡事先他后我为人着想,对于利益得失看的很淡。大法给我及我家带来的美好无法用语言表达。然而在江泽民破坏法律违背天意发动这场政治迫害当中,给控告人及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被控告人江泽民在当任期间,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为了使自己见不得人的命令(“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畅通无阻的执行,他也像希特勒一样,在国家行政单位之上、在国家法律之上建立了一个类似盖世太保的邪恶组织──“610办公室”,专门负责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拘留、关押、劳教、判刑、洗脑、酷刑等等迫害,公检法司成了它的傀儡和打手。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一日,蒋锡仁被重庆市石马河派出所非法绑架,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非法拘留二十二天。从二零零零年五月至二零零二年六月扣发工资一半,给家里带来了经济负担。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一日晚,王国群被重庆市石马河派出所绑架到江北华新街看守所拘留两个月,之后被关押在芧家山女子劳教所四个月,遭受精神和身体上的迫害。

二零零零年五月王国群被单位扣发工资直到二零零零年七月,造成控告人王国群的经济损失。

二零零八年王国群再次被抓,关押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拘留所二十天,再次遭受了精神和身体上的迫害。

二零一三年重庆市石马河派出所企图绑架王国群,被家属二十多人阻挡,派出所绑架王国群失败。

皮开容诉述的控告事实与理由

我修炼法轮功后,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凡事先他后我为人着想,对于利益得失看得很淡。通过学法炼功,我身体健康、家庭和睦、道德提升,思想境界得到了升华,大法给我及我家带来的美好无法用语言表达。然而江泽民破坏法律违背民心发动了这场政治迫害,给控告人及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被控告人江泽民在当任期间,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在国家行政单位之上、在国家法律之上建立了一个类似盖世太保的邪恶组织──“610办公室”,专门负责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拘留、关押、劳教、判刑、洗脑、酷刑等等迫害,公检法司成了它的傀儡和打手。这场迫害是江泽民一手发动的,给控告人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到北京依法上访被重庆市巴南区分局非法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一个月,被罚款一千元。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被重庆巴南区莲石派出所非法抄家、绑架、劳教一年,在重庆市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关押了七个月。

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被重庆市巴南区渔洞派出所非法关押在巴南区看守所一个月,同年七月又被非法关押一个月,之后又被非法劳教两年,关押在重庆市茅家山女子劳教所。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被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派出所绑架,被非法关押在重庆市渝中区六店子拘留所二十二天,之后又被非法劳教两年。在劳教期间,劳教所对她进行残酷迫害,身体出现病危,家属被迫花了三十万元保外就医。

江萍诉述的控告事实和理由:

我修炼法轮功后,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凡事先他后我为人着想,对于利益得失看得很淡。通过学法炼功,我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待人真诚、善良,邻居们常常说我是打着灯笼都难找的贤妻良母。大法给我及我家带来的美好无法用语言表达。然而江泽民破坏法律违背民心发动了这场政治迫害,给控告人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二零零一年三月,被重庆市渝中区国保支队王××和周×伙同七星岗派出所人员在工作单位抓走,在重庆市七星岗派出所关押一晚,从单位办公室和家中抄走法轮大法书籍多本。之后又被强制洗脑一个月,劳教两年(所外执行)。原工作单位(重庆市渝中区物资公司)从本人被抓之日起,只给一百多元的生活费,直到二零零七年九月重庆市渝中区物资公司解体。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再次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无理抓捕,抄走大量法轮大法书籍,关在渝中区李子坝看守所。七月送往重庆市女子劳教所劳教两年。在劳教所里,受到强制暴力洗脑迫害。

出劳教所后,这十多年来,我所住宅地的: 重庆市渝中区国保、南纪门派出所、南纪门街道综治办、居委会、石桥铺派出所、高庙村居委会等机构人员经常以各种名义上门骚扰,并不定期的监视、跟踪、电话窃听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干扰我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江泽民滥用手中权力,对法轮大法修炼者进行惨无人道的镇压,不仅个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挥、组织、胁迫犯罪,造成了全国公安、新闻系统为主要犯罪系统、司法、邮政、电话、电信、劳动人事、民政部共同参与的无数罪案,已经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触犯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三百零五条、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规定》、《人民检察院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管理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察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直接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朱德富诉述的事实与理由:

我以前患有严重的失眠神经官能症、胃窦炎、颈椎第七椎萎缩性骨质增生、陈旧性膝关节扭伤;修炼法轮功后出现了神奇,三天就能睡着觉,二十多年的失眠症一下子就好了,然后半个月后胃窦炎也好了。原来只能吃点稀饭,修炼后干饭都能吃了,颈椎也好了,头也可以左右摆动了,膝关节也好了,上楼都不用扶楼梯扶手了,总之一切都健康了,为国家每年节约了上万元的医药费。我感谢李洪志师父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我感到了从来没有过的轻松愉快。要不修炼法轮功,我早就不在人世上了。我发自内心的喊出:“法轮大法好!”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出于妒嫉心,怕好人太多,就对法轮功的修炼者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灭绝人性的残酷迫害,在全国大肆抓捕法轮功人员,送进监狱、劳教所、洗脑班进行残酷迫害。我和我的家人精神上受到了摧残。

因我坚持信仰,二零零三年五月和二零零八年三月两次被非法抓到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进行非法关押。第一次非法劳教一年,第二次非法劳教一年零三个月。在这期间七大队二中队指导员雷科金、分队长王成他们刑讯逼供,不让我睡觉。四十三天每顿只给一个馒头的四分之一的一小块给我吃,每天还要强行让我跑步四十五分钟。他们指使组长吸毒犯刘车红用厚厚的楠竹板专门敲打我的膝盖骨和踝骨(叫“敲核桃”),使我的脚踝肿大,不能下地走路。强制坐小板凳到深夜十二点才准睡觉,挨打受骂是经常的事。

我好好的一个身体被他们折磨得奄奄一息,周身都长满了疥疮。劳教所的说他们是执行上面的命令(江泽民的命令)逼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法轮功教我们当好人,事事处处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处处都为别人着想,无私无我,先他后我。

我要求国家赔偿,金额为一百万元(工资损失费、一家人的精神损失费)。

黎宗余所述的控告事实和理由:

二零零零年七月中旬,黎宗余参加了重庆九龙坡区马王乡某家庭聚会,讨论以何种方法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为法轮功正名。二零零零年七-九月,控告人印制了一些法轮功书籍,从明慧网下载、印制了揭露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资料。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控告人上传了一篇题为《震动人心的一天》的文章在明慧网发表,并于二零零零年十月六日从明慧网下载了此文进行印制、宣传。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黎宗余被刑事拘留,后被非法判刑九年。

在被控告人江泽民以个人意志以权代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操纵国家机器,亲自下达指令、指挥迫害法轮功的情况下,面对这种不公正的对待,黎宗余的行为仅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印制法轮功书籍以及法轮功被迫害真相资料属于“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的范畴”。

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重渡检刑诉(2001)251号,对控告人(黎宗余)起诉的行为属于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公诉,属于错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诽谤罪。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签发刑事判决书,(2001)渡刑初字第266号,枉判黎宗余有期徒刑九年。黎宗余曾经申诉。但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签发刑事裁定书,(2002)渝一中刑终字第243号,维持原判,终审裁定。

控告人(黎宗余)认为重庆市公检法司在被控告人江泽民的指令下,错用法律条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理由如下:

“两高司法解释一”和“两高司法解释二”在全文内容中根本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两高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所以两高解释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所谓的事实证据,不论有多少本法轮功书籍、多少法轮功资料,都与起诉控告人的罪名无关。

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宣布了十四种邪教,也没有法轮功。江泽民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时污蔑法轮功的言论、《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等等,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因此重庆市公安机关以《刑法》三百条为罪名,对控告人的抓捕构成绑架罪,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重庆市检察机关人员以《刑法》三百条为罪名,对控告人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诬陷罪,重庆市法院法官以《刑法》三百条为罪名,对控告人的量刑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构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滥用职权罪。这才是破坏法律正确的实施。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公安人员在租房住地抢走二千一百六十本法轮功书籍、二万张法轮功宣传品及电脑、速印机等物。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四日被刑事拘留,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没收控告人的手机、传呼机、手表及现金七千多元。关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逮捕。当时控告人在罚没清单上已签字确认。以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五万元。

控告人(黎宗余)被关押在重庆市大渡口看守所及监狱期间,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造成双眼视神经萎缩、身体麻木半瘫,至今没有痊愈。重庆市监狱监禁期间,曾经于二零零二年下半年在重庆市新桥医院体检,其报告记载了当时病情。当时估算视神经手术费三十万元。

控告人原属中铁十局五公司财务科会计,一九九九年十月被迫离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六年三个月,经济损失很大。按年收入二十万元计算,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一百二十万元。

被控告人江泽民应承担给控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上经济赔偿合计约一百五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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