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01月07日讯】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政府自己制定的中国现行宪法总纲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己经在中国施行了33年。1997年中国刑法239条“绑架罪”在中国也己经施行18年。我无辜遭到中国共产党政府军队“酷刑、绑架、拘禁、勒索、追杀、抢劫、追杀”的恐怖袭击事件己经17年。
中国共产党政府蓄意的持续践踏〔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蓄意的持续践踏〔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蓄意的持续践踏中国现行宪法,蓄意的持续践踏中国1997年刑法,中国共产党政府17年不愿意追诉自己军队“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自中国共产党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开始:中国共产党政府签署国际契约就是为了欺骗全世界…中国共产党政府没有遵守国际契约…更没有遵守自己制定的中国宪法和法律。
1988年中国共产党政府签署〔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中国生效。邓小平1989年6月4日就命令中国共产党政府4个装甲集团军…在北京开枪屠杀手无寸铁的集会学生和人民。
1993年中国共产党政府签署〔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在中国生效。1998年1月10日中国共产党政府军队公司就撕毁合同,当着数名警察的面酷刑我,把我绑架走。我公司律师和我的父母亲,向中国共产党政府郑州市公安局报案。也向中国共产党政府新华通讯社河南分社报案求助。
2012年11月17日我再一次向中国共产党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寄EMS报案:1997年8月19日中国政府济南军区河南实业总公司和我签订合同,购买我一栋商品楼,合同标的39.536.000元人民币,仅支付给我1.430.000元人民币。1998年1月10日济南军区上校军官李殿轩,54796部队政治部主任中校军官高中先,54796部队少校军官丁先义带领数十名军人撕毁合同,当着警察的面酷刑我,绑架我。用54796部队军营拘禁我,在54796部队军营勒索我,在54796部队军营企图杀我灭口。1998年2月28日济南军区中校军官高中先和少校军官丁先义,又带领2卡车军人抢劫我的商品楼…追杀我的恐怖犯罪事件,请他根据1997年中国刑法239条“绑架罪”依法立案追诉。中国共产党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签收EMS和证据。
2013年3月11日中国共产党政府北京市公安局违法剥夺我的基本人权,禁止我在北京市住宿,晚上把我从住宿的宾馆赶出…逼迫我在北京市王府井麦当劳坐着过夜。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为防范中国共产党政府杀人灭口,2013年4月14日我逃亡到韩国…2013年4月18日我拿着寄给习近平EMS的报案单据,中国共产党政府版本合同,中国共产党政府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据,到中国共产党政府驻韩国大使馆抗议和报案:我要求中国共产党政府兑现“依法治国”承诺,依法追究济南军区数名涉案军官的刑事责任。我要求中国共产党政府对我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我要求中国共产党政府履行合同义务:归还我的财产3810万元人民币,赔偿我十五年财产利息损失106.984.800元人民币。〔3810万元财产利息损失,根据我在中国合法贷款合同的利率,月息1.56%计算。不包括2014年,2015年财产利息损失。〕
2013年9月23日我在中国共产党政府驻韩国大使馆前绝食抗议…中国大使馆派出领事部俩位官员和我谈判,并且收下报案证据…韩国首尔警察厅外事课警官金熙昌也在谈判现场…领事部官员葛宏杰和我说:大使馆根据习近平主席指示接受你的报案…济南军区军官绑架你,拘押你,勒索你,追杀你,抢劫你商品楼的事件…我们会妥善处理这个事件…大使馆官员葛宏杰写给我联络方式…并且告诫我:军队绑架你的事件不要被反华势力利用了…你不要到美国大使馆签证…你不要把这个事件搞到联合国去…不要给党和政府造成不好的国际影响…否则你就是站在了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你的家人都在国内…我答应了中国大使馆的要求,我结束了绝食抗议…我也给中国大使馆官员葛宏杰留下我的联络电话和住址。我遵守了谈判约定…我在韩国没有接受韩国媒体采访…没有到美国大使馆申请签证。中国大使馆不遵守承诺…没有归还我一分钱财产。
2013年12月19日我又到中国大使馆绝食抗议,中国大使馆派6人驱赶我三次,我当天在抗议现场接受了韩国中文报纸的现场采访。
我非常气愤中国大使馆在韩国继续欺诈我…把我置于生活绝境…造成我2014年春节期间生病,不够钱住院急诊…险些死亡…2014年3月3日我就把黑色油漆投掷到中国共产党政府驻韩国大使馆青铜牌匾上,抗议中国共产党政府蓄意的,持续包庇政府军队撕毁合同,酷刑人质,绑架人质,拘禁人质,勒索人质,抢劫人质财产,追杀人质恐怖犯罪十五年…难道中国共产党政府是土匪、流氓、地痞、无赖、黑帮政府?中国共产党政府不愿意追诉自己军队:违反国际公约,违反中国宪法,违反中国1997年刑法“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我是中国工人家庭后代,今年61岁,在中国是遵守法律,勤奋工作的地产商人。我在中国广东省躲避中国政府军队追杀…背井离乡十多年的身心痛苦是刻骨铭心的。我强烈要求: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履行职责,立案调查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中国共产党政府蓄意的持续践踏〔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蓄意的持续践踏〔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蓄意的持续践踏中国现行宪法,蓄意的持续践踏中国1997年刑法,蓄意的持续包庇政府军队劫持人质恐怖犯罪十七年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和平时期政府军队针对无辜平民故意袭击适用于恐怖主义》
2000年7月7日中国共产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放纵,包庇政府军队用虚假购销合同,诈骗银行贷款的刑事犯罪,以《1999经终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帮助政府军队完成了整个恐怖袭击过程…帮助政府军队恐怖袭击所要达到的目的:得到41.000.000元人民币。
根据1998年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时效管辖原则,中国共产党政府在和平时期,蓄意的持续包庇政府军队当着警察的面酷刑人质,劫持人质,用军营拘押人质,勒索人质,在军营企图杀害人质,人质逃出军营后政府军官调动数十名军人追杀人质,抢劫人质财产恐怖犯罪十七年,是彻头彻尾的,令人发指的,针对无辜平民的恐怖袭击事件,中国共产党政府不愿意追诉自己军队:“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己经十七年,完全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时效管辖。
我强烈要求: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履行职责,立案审理中国共产党政府在和平时期,蓄意的持续违反国际公约,蓄意的持续违反中国宪法和法律,蓄意的持续包庇政府军队劫持人质恐怖犯罪十七年的恐怖袭击事件。
我强烈要求: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履行职责,维护国际法的尊严,追究中国共产党政府军官劫持人质的刑事责任。判处中国共产党政府对我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履行合同义务,归还我38.100.000元人民币财产,赔偿我十七年财产利息损失121.249.440元人民币。
联合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国际正义,保护全世界人民的基本人权…联合国有责任和义务为全世界人民主持正义…为全世界人民伸张正义!
中国共产党政府1997年刑法“绑架罪”刑罚是终身监禁,并处没收财产。追诉时效也是终身的追诉时效。中国共产党政府军队是施暴者,中国共产党政府就应当承担军队绑架无辜平民,抢劫无辜平民财产的一切后果。国际刑事法院应当比照追诉纳粹德国政府军队绑架无辜平民,抢劫无辜平民财产罪行的国际法惯例…追诉中国共产党政府军队和平时期劫持人质的刑事责任。
1950年以来德国政府一直承担着:纳粹德国政府军队绑架无辜平民,抢劫无辜平民财产罪行的赔偿责任。中国共产党政府没有签署〔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国共产党政府却蓄意的,持续十七年包庇,不追诉政府军队在和平时期故意袭击无辜平民,抢劫无辜平民财产的恐怖袭击罪行…中国共产党政府这种蓄意包庇恐怖袭击罪犯的“国家司法主权”,不能够成为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的正当理由。
我永远不会放弃我的基本人权!
中国无辜被绑架商人:陈文翰2016年1月1日韩国电话:010-6298-5119电话:02-871-5382电邮[email protected] G+中国共产党政府蓄意的持续包庇政府军队劫持人质恐怖犯罪证据如下:
网址plus.google.com/104641501000379551056
①1993年7月17日我在中国合法贷款合同的贷款利率证据。
②1997年8月19日我和中国共产党政府济南军区公司签署的官方版本《商品房购销合同》。
③1998年1月10日中国共产党政府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区公安分局秦岭路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出现场。1998年9月10日给我出具的绑架证明。
④1998年1月10日在54796军营外购买药品发票。
⑤1998年1月18日少校军官丁先义在54796军营勒索我,写给我的放人条。
⑥199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政府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区公安分局绿东村警官陈国岭接到110报警出现场拍摄的照片。
⑦1998年3月2日中国共产党政府新华通讯社河南分社给中国济南军区检察院的信函。
⑧2000年7月7日中国共产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
⑨2012年11月17日我向中国共产党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寄EMS报案证据。
⑩2013年9月23日中国共产党政府驻韩国大使馆官员葛宏杰写给我的字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摘录内容
(1999)经终字第90号
2000年7月7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初字等91号经济判决查明:1997年5月21日,大业公司和中岳公司签订了两份互为购销双方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中岳公司为需方的合同金额为1680万元,大业公司为需方的合同金额为1499.4万元。同年7月4日,中岳公司持其为需方的购销合同,向郑州交通银行百花路支行(以下简称百花路支行)出具四份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申请的金额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张1000万元定期大额特种存单作保证金质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岳公司和大业公司于1997年5月21日互为购销方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是根本不准备履行的虚假合同。武汉投行硚办起诉所依据的四份银行承兑汇票,确属郑州交行营业部签发,但签发该四份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是中岳公司和大业公司签订的虚假合同。
中岳公司依据虚假合同向郑州交行百花路支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其目的在于利用银行票据套取银行资金。大业公司持郑州交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武汉投行硚办贴现后,当即将贴现款中的1366.5万元转汇给出票人中岳公司,并参与订立虚假合同,参与票据丢失报案,足以证明其与中岳公司的串通。
1997年7月17日,中岳公司己经得到了武汉投行硚办的两张汇票款项,且已将4份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交换给武汉投行硚办,然其又假以武汉投行硚办工作人员所持银行票据遭抢劫为由报警,并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向郑州交行营业部索走其用作保证金的1000万元存单,其行为明显属于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