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闻】律师:一字之差包藏惊天祸心

【新唐人2018年08月06日讯】法律文件用词严谨,一字之差很可能会引发歧异,造成执法的不确定。近期一名律师指出,去年年初中共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中,就存在一字之差的陷阱,隐晦的允许610等组织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

法轮大法明慧网7月25号发表“法律问答:一字之差包藏的惊天祸心”,引述匿名中国律师的意见说,去年初中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针对迫害法轮功出的司法解释,从表面上看,似乎比以前处罚尺度略微放宽。但自己最近看各地迫害案卷中的“认定意见”,越看越感觉不对劲,经过深入了解才发现端倪。

中共两高在去年1月25号发布了一份“司法解释”,替代1999年和2001年的两份“解释”,再次定义了所谓的“邪教”。最新“司法解释”综合了此前的内容,还有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原来发放300份传单就判刑,现在升高到1,000份传单。原来没有具体刑期,现在说判3到7年。还有新增了对在货币上写宣传的处罚等等。

北京律师黄汉中:“以前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效力了,就是唯一的这一个2017年2月生效,其实它的指向就是用来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那么即使这样的一个文件,它也没有明确地说法轮功是邪教。”

不过,这位匿名中国律师对明慧网指出,仅从第十五条就可以看出,最新的“司法解释”虽然从条文上给人感觉好像规范些、趋缓些,但其中暗存陷阱。

第十五条的内容是“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匿名中国律师表示,在正常国家,一个宗教、信仰的好与坏,从来就不是立法、行政、司法机构说了算的。而这份“司法解释”却授权公安机关去认定,并且在没有公安部联署的情况下,又将认定“邪教”的权力新授予给“地级市以上的公安机关”。

原福建宁德中级法院经济庭审判长李建峰分析,对于一个证据的鉴定,必须要有合法的主体,合法的鉴定程序,而第十五条这种规定属于违宪。

原福建宁德中级法院经济庭审判长李建峰:“最高检也好,最高法也好,它本身没有立法权,所以它无权授予各地公安机关对是否是邪教用品有这么一个认定资格。叫它们出具认定意见,就是变相的给予这些公安机关认定的资格,所以说这个问题是违法、违宪的。”

匿名中国律师还指出“认定意见”这个词相当重要。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列出七大证据,其中,只有“鉴定意见”,而没有“认定意见”。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阴谋就藏在这一字之差里。因为“认定意见”不属于《刑法》、《刑事诉讼法》里面的法律术语,所以对出具“认定意见”的主体就没有资质要求。说白了,无论机构或个人有没有专门知识、专业资格,只要盖个章就行,也不需要任何人承担责任。

李建峰:“(两高)它这个又是杜撰了一个新的名词,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为自己的立场圆谎。我们知道‘鉴定’,专家鉴定出来的东西,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作为佐证。但是我们在《刑事诉讼法》里面,看不到什么机关的‘认定’,什么个人的‘认定’,就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不伦不类的一种做法,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过去十几年来,中共各级司法机关大多以《刑法》第300条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定罪,依赖的就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匿名中国律师认为,可以肯定,是610机构操控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利用它破坏《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采访/陈汉 编辑/尚燕 后制/葛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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