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心:浅谈西方民主制度中的传媒自由(三)

在早年北美洲大陆的各英属殖民地,人们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理解与今天不同。1734年纽约报纸出版商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的案子便是一个例子。纽约殖民地政府因曾格印发了一篇抨击该殖民地总督的文章,指控他犯有煽动性诽谤罪。《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诽谤罪的定义是:书面形式的传播“使某人有可能遭受公众仇视、羞辱……鄙视、耻笑… ”曾格那篇文章的内容之一宣称总督未经立法议会同意而设立法院,而且擅自剥夺殖民地成员经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曾格坚称自己有权发表对一个公职官员的批评,而且只要批评属实,即使使该官员受到耻笑也未尝不可。后来陪审团做出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宣告曾格无罪,此案确立起一项原则,即事实(truth)是反驳诽谤(libel)指控的依据。

1798年,美国内部对法国人破坏和侵略美国的恐惧与日俱增。由于担心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潮流可能蔓延到大西洋此岸,美国国会通过了《镇压叛乱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将“书写、印刷、口头表述或发表任何虚假的、诽谤性的和恶意的针对美国政府、国会、总统的、带有要污蔑……让他们难堪……或煽动人民对政府的仇恨的言论定为犯罪行为。”时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把此法案签订成了法律。诸多新闻工作者和报社因此受到起诉。托马斯‧杰斐逊1801年就任总统不久后将其废除。

进入19世纪以后,诽谤逐渐由刑事诉讼转变为民事性质。也就是说,原来只是政府起诉用文字批评当政者的人,而今一些有地位的个人为维护自己的名誉开始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

19世纪至20世纪初,历次最重大的宪法案件所涉及的不是言论自由问题,而是各州与联邦政府彼此的权力划分以及因政府企图对企业施加管制所引起的法律纷争。20世纪以前,涉及在联邦政府面前维护个人权利的司法案例为数极少。

1833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权利法案》仅确立联邦政府不得侵犯个人权利,而州政府不属受限制之列。这使得在进入20世纪很长一段时间后,各州得以继续对报纸和其他印刷媒体实行检查。因此,尽管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承诺了新闻出版自由,在美国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各地方法院给敢于批评政府人士提供的保护并不一致。从1833年的裁决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这段时期内,被提交到最高法院的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寥寥无几。与此同时,一部分记者和作家,以全国发行的杂志为阵地,专职揭露商界和政界的腐败丑闻。这为几十年后在法律上扩大新闻出版自由奠定了条件。

1917年,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之际,国会通过了“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对未经授权擅自取得、接受和传播国防资讯的行为加以惩罚。次年,国会对这一法案添加了一套修正案,通称“1918年反叛乱法”(Sedition Act of 1918),规定对可能有利于美国敌人的资讯言论施加惩罚。依循这一法律提出的一些公诉案导致美国最高法院就《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条款做出数项裁决。在这些公诉案中最为重要的一宗,是1919年对Jacob Abrams的起诉案。Abrams因为撰写并散发两份传单,批评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及美国政府向俄国沙皇提供镇压布尔什维克革命的军事支持而被控触犯“反叛乱法”。分别用英文和意第绪文写成的这两份传单只被散发在纽约市的小部分地区,而且,Abrams提出的批评同美国的对德作战行动关系不大。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还是维持了对Abrams的有罪原判。法院的大多数法官的理由是,阿布拉姆斯的行为对社会稳定形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因此需要受到惩罚。

“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个标准是由最高法院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在一年前的有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言论自由的另一项裁决中首先提出的。但是在Abrams一案中,Holmes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法官误用了他提出的这个评估自由言论合法性的标准,他称,“一个无名人物散发一种荒唐的传单” 对社会没有构成什么危险。近80年来,在法院对批评政府的口头、书面和象征性表达方式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进行审议时,“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一说法被无数次引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言论自由的案件显示,《第一条修正案》中有关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二者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最高法院从未对“言论”与“新闻出版”加以明确区分,因为它们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子中。例如:Abrams声称自己有权以文字传单为媒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因此他称他的言论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条款的双双保护。

将《第一条修正案》作为保护个人言论的宪法原则的做法,在1925年涉及一个名为Benjamin Gitlow的共产党人的案子中有了重大发展。Gitlow出版发行了一份小册子,呼吁通过罢工与集体诉讼的手段来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纽约州指控Gitlow触犯了视鼓吹推翻政府为犯罪的州法。美国最高法院尽管维持了对Gitlow的有罪判决,但仍然裁定,《第一条修正案》对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属于任何州或联邦政府都不能加以限制的几项关键性的个人自由权利。法院还援引了1868年批准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一段话:“任何州不得……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最高法院的推论是,这项修正案起草人的用意是使各州今后必须同联邦政府一样,尊重个人自由及权利,而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正是其中两项重要的自由。

由此,在个人与州政府的权利相对立时,《第十四条修正案》使《权利法案》的保护力倾向于个人,最高法院就Gitlow案做出的裁决推翻了法院在1833年做出的州不受《权利法案》约束的裁决,更大的鼓励了言论自由。

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王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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