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临沂公安局与浙永康公安局相互推诿造冤案

日前,记者从北京前往山东省临沂市采访为刑事案件闹剧的事情是真的吗?据了解,在押人庞思军系民营企业家,是临沂市郯城县归义乡的普通村民,因家境贫困,外出打工。走南闯北好多年,由最开始跟着别人打零工,再后来慢慢的当小工头,再后来慢慢的承包工地,在宁波、徐州、广州等地常年做承包市政顶管工程项目,在这经营的20余年间,庞思军主要靠信誉、使企业渐渐地越做越大,手里也有了一定的积蓄。

但是庞思军心里就想着回归家乡,造福家乡百姓,为自己家乡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不能因为自己有钱了,就忘了根!庞思军常挂嘴边的话就是“富不还乡等于锦衣夜行”。所以,2008年,庞思军举家回归故土,打算在临沂闯出一片天地,也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回归之初,临沂通达路与金六路交汇处出现泥沙下陷、河面坍塌,如治理不当,将对周围生活片区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多家公司也曾参与治理,但均无功而返。由于多年的顶管、施工经验在身,该项目最终找到了庞思军,希望庞思军尽力而为,不论问题解决与否,尽力即可,了解庞思军的人都知道庞思军是一位责任心极强的人,最终庞思军日夜勘察监督,最终不负众望。对此,甲方不仅支付了工程款还给予奖励,不仅完美解决了此次难题,也获得了本行业人员的尊敬,名声在外。
2008年,庞思军的弟弟庞思栋成立了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洋公司),也投身于建筑行业,在临沂承建了临沂核瑞环保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厂基础建设项目,并多次参与该公司的污水处理厂扩建、改造,庞思军引进了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为与国企项目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4年,在庞思军的牵线搭桥下,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临沂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万平方米,1-28#高层住宅,位于罗庄区的总造价6.5亿的凤临新城壹号社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市政BT项目全都如期开工,BT项目1.7亿元包含12个子项目,琅琊王和金七路项目1.02亿元,上述工程均是庞思军为了临沂的美好发展做出的不懈努力的见证。
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受关注
2009-2010年间,罗庄区政府招商引资,打算发展沂河路片区,翁明海、李笑玲夫妇(夫妻二人原籍均是浙江永康市)来罗庄区考察,欲寻找一位当地投资人进行项目合作,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推荐了庞思军,庞思军也有意参与该项目的合作,为家乡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0年2月2日,庞思军与翁明海的妻子李笑玲,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华昶公司,最初公司股东是李笑玲与庞思军两人,期间虽经多次股东变更,但公司实际股东仍然是李笑玲与庞思军,其中庞思军实际持公司60%的股权。由李笑玲出任华昶公司法人,任期三年,翁明海担任公司监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0年2月3日,经临沂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处审查、备案、合法刻制了公司公章(编号为3713300023401)、财务专用章(编号为3713300023402)、法人章(编号为3713300023403);2011年7月9日又刻制了编号为3713300037267的合同专用章;2011年7月13日,因华昶公司行政公章出现起鼓现象影响使用,又刻制了编号为3713300037266的新的公司行政公章。此后,公司再无刻制新的公章,且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一直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管,公司财务章及法人印章一直由公司财务部保管。
2014年,李笑玲的侄女李佩佩从公司的财务处离职,但是并未将其负责保管的公司银行U盾以及印章进行交接,而是偷偷将公司其他财务人员保管的银行U盾、法人印章等带离公司,交给李笑玲和翁明海。银行U盾、公司法人章等一直在翁明海夫妇手中。需要说明的是:在2013年7月23日召开股东会议前,从未上交公司。

据悉,华昶公司成立后,先后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并与2012年依法获取了土地进行开发建设。2012年9月17日,项目奠基,而后进行施工建设。

二、违法骗贷后,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迟迟不予立案处理

翁明海、李笑玲利用刘方涛、刘强、吴士民、田健、谢俊美、段友涛、张广银、熊传文、张乐琪签订虚假销售合同骗取贷款, 骗贷总金额:575万元整,并承诺事成后给每个人5%的佣金。

反映人庞丹丹,依法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山东省银保监局提交了查处申请和复议申请。山东省银监会作出了【鲁银保监行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认定了该事实,并责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予以调查和处理。

2018年5月17日,反映人庞丹丹,依法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进行报案。2018年7月16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立案,作出了《立案告知书》,但是至今并未对翁明海、李笑玲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涉嫌包庇翁明海、李笑玲等人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骗取银行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证据为:1、鲁南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现金缴纳明细;2、《购房合同》;3、【鲁银保监行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立案告知书》。三、涉嫌虚开发票,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和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相互推诿,至今却迟迟不予立案处理。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涉嫌选择性执法。

2014年,李笑玲的侄女李佩佩,从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辞职后,将公司的法人印章、财务章和支付款的银行U盾偷盗走,交给了李笑玲,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进行支付款项,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18日在平邑县人民法院开庭时提供的证据“李笑玲的笔录记载,2013年6月,按照规定,应保管在公司财务室的法人章、U盾系其侄女李佩佩将全部U盾、法人章,未经公司总经理庞思军、财务经理吕桂风同意,秘密窃取,交给李笑玲,李笑玲自此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李笑玲涉嫌职务侵占罪,李佩佩涉嫌盗窃罪,但是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对李笑玲和李佩佩的违法犯罪事实并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选择性执法。
2013年7月23日,为了公司正常的运营,股东们召开股东大会,在大会上让李笑玲和翁明海交出公司的法人印章、财务章和支付款的银行U盾,遭到了翁明海和李笑玲的严词拒绝,公司将上述印章强制收回。并且此次股东会议,也依法决定更换法人,将法人更换为庞思军。
李笑玲报警称遭到了抢劫,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报案。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以职务侵占罪将反映人庞丹丹的父亲庞思军抓捕。
2013年7月24日,李笑玲在开完股东会议的第二天便将公司的账务进行冻结。后来,翁明海和李笑玲私刻印章,私自将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账务的1000万元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
翁明海、李笑玲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涉嫌私刻印章罪、职务侵占罪。李佩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反映人庞丹丹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进行了报案,但是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给反映人出具了【临公罗(刑侦)不立字(2018)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没有犯罪事实,更未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也未对三人采取强制措施,明显包庇翁明海、李笑玲和李佩佩,涉嫌选择性执法。
2018年,翁明海和李笑玲又一次报警,称其遭到了抢劫,追究庞思军的余罪。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把监狱服刑的庞思军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在费县看守所,将王保学、王帅帅和左欢乐进行了刑事拘留,现分别羁押在了费县看守所、平邑县看守所。
四、相同的情况,却不同处理,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涉嫌包庇翁明海和李笑玲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7日,反映人庞丹丹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控告翁明海、李笑玲涉嫌虚开发票罪。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告知反映人将案件移交给了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但是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称未收到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的移交材料。二者涉嫌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包庇翁明海和李笑玲。
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中,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2013年7月23日之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翁明海,李笑玲只是法人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但是,在【(2015)临罗刑一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中,仅仅追究了庞思军等人的虚开发票罪,但是并未追究翁明海、李笑玲涉嫌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虚开发票罪属于单位和组织共同犯罪,但是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并未依法追究翁明海和 李笑玲的刑事责任,仅仅追究了庞思军的刑事责任,一样的罪名不一样的对待,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和罗庄区人民法院涉嫌选择性执法。
五、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指控庞思军“抢劫罪”遭质疑
1、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选择性执法
2019年1月18日,在平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保学、王帅帅、左欢乐三人的“抢劫罪”一案中,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就是2014年庞思军案件中的一份录音,但是该份录音并不是完整的,而是选择对庞思军及王保学、王帅帅、左欢乐不利的一段,并且该份录音是由翁明海和李笑玲于2014年就提供给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因为领导干部插手,所以用了该份录音对庞思军、王保学、王帅帅、左欢乐等人采取诱供的方式来网罗罪名,对庞思军这一位本地民营企业家进行打击报复。
2、录音中涉及翁明海、李笑玲涉嫌私刻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贷款、虚开发票、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刑事罪名,至今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并未依法对二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庞思军判了四年九个月,现在还有网罗罪名追究其余罪,明显属于领导干部插手具体司法案件,导致普通的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拔高为刑事案件,破坏“营商环境”。
并且,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中,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李笑玲与案件的当事人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的印章,不是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的备案的印章,而是李笑玲私自刻制的印章,并且收取的房款定金打入了李笑玲的个人账户,公司并未收到相关房款,属于李笑玲的个人行为。李笑玲涉嫌职务侵占、私刻印章,反映人庞丹丹向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进行投诉和举报事实,但是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并未依法对李笑玲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和对其采取相对应的强制措施,明显包庇,涉嫌选择性执法。
3、2019年12月20日,反映人庞丹丹父亲庞思军和叔叔庞思栋的案件第三次在临沂市费县看守所开庭。在庭审中,公诉人拿着翁明海和李笑玲的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采取了推理的方式,对庞思军和庞思栋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指控,明显属于选择性执法。
综上,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涉嫌选择性执法,将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人和大股东庞思栋和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股东庞思军进行刑事拘留,将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目和材料查封,导致拥有国家二级建设资质、拥有一百多管理人员的公司目前处于停止运营状态,因为账目被查封,无法正常的支付和结算,出现了大量的民事诉讼,给企业信誉造成巨大的影响。庞思军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导致其失去了对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同时其股东的权益也被非法侵占,却得不到合法的保护。
反映人庞丹丹向媒体的求助,请求媒体进行监督。在法制健全的今天,我们相信司法会公平、公正的审理,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从而彰显司法的公平。对此,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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