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判四年遭剥夺上诉权 只因诉状含“真善忍好”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1年03月01日讯】四川省西昌市法轮功学员罗明春女士被中共非法判刑四年,她手写上诉状递交,却被告知因诉状有“真善忍好 法轮大法好”的内容,遭剥夺上诉权

据明慧网报导,二零一九年八月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二万。同时还有六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被非法判刑。这七人上诉至凉山州中级法院,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中院立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罗明春家属为她聘请的外地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罗明春后,到凉山州中级法院阅卷,才了解和核实清楚罗明春遭受看守所、西昌市法院、凉山州中级法院种种不公对待的事实。为此,家属和律师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和控告。

一、看守所、法院剥夺罗明春的上诉权

1、内容含“真善忍好” 罗明春上诉状遭看守所扣押

罗明春反映,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罗明春就将三份上诉状递交到看守所,其中自己手写一份,看守所同监舍两人帮其抄写两份。后来,罗明春在与当地律师会见中得知,凉山州中级法院未收到她的上诉状,罗明春当日就询问看守所警察张玥、宋姓等多个警察,被告知她的上诉状内容写有“真善忍好 法轮大法好”,就不让交。

后张玥答应让其书写依法陈述书给二审法官,张玥收取后看完,当天下午又还给罗明春,告知她写了“法轮功不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不给其转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看守所警察剥夺罗明春的上诉权后,导致罗明春的身份在裁判文书中不是上诉人,而是原审被告人,其诉讼权利被侵犯,无法依法查清本案事实,例如,现二审法官已经去面见了黄彪、赵军等其余四位上诉人,却没有去见罗明春,听取她的上诉意见。二月二十四日,罗明春的外地律师去中院要求查阅一审庭审视屏录像等材料时,庭长杨红武以罗明春不是上诉人为由,拒绝律师查阅观看庭审材料,拒绝接受律师材料。

西昌市看守所因罗明春在监所不报数、不穿号服,三次对其酷刑,包括用两只手铐铐起吊起来,脚着地,到脚尖着地(详见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的报导《屡遭看守所吊铐 四川罗明春被枉判四年》)。

2、西昌市法院法警殴打罗明春 不准亲友辩护

罗明春反映,一审法院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宣判是在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法院两名男性工作人员对罗明春和赵军一起宣判,两人知道判决后,都表示要上诉,罗明春说宣读人员没有记录,就记录说两人不签字。

罗明春反映:一审庭审前,她被非法关押在西昌市法院地下室,因其盘腿坐在凳子上,被一高个子法警严重殴打,被打耳光数次,被掰下腿,踢其脚,导致罗明春第二日在看守所发现左脚第三、四脚趾甲从中间几乎全部断裂。

一审庭审开庭前,西昌市法院法官拒绝罗明春朋友程海依法以亲友身份为其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凉山州中院刁难律师阅卷

罗明春的外地律师,在二零二一年二月过年前,向凉山州中级法院递交了办理罗明春案件的二审委托手续,并和承办法官杨红武多次电话沟通。杨法官及其助理王法官告知辩护人省外人员来西昌要隔离。杨法官还提到律师要来需要提供七天内打疫苗的证明(这是标新立异的标准)。杨法官多次要求提交辩护意见,也没有告知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但辩护人未阅卷未会见当事人,无法完成工作。

二月二十三日,律师找到法官杨红武,杨法官安排律师阅卷,说中级法院没有收到罗明春上诉状,杨法官说法院没有调查权,让律师去找看守所。要求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后,提交罗明春本人签字同意的委托律师辩护的手续。

律师经过会见后,并在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到州中级法院电话联系杨法官,他拒绝接受律师提交的罗明春书写的其关于提交上诉状及被西昌市看守所扣押的事实经过反映书,拒绝之前要求律师提交的罗明春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并告知律师可以去告。

律师在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再次到州中级法院要求提交律师意见,包括开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回避申请及罗明春反映上诉状被扣押的材料,杨法官助理王法官告知说杨法官说了罗明春没有上诉,不收取律师材料。

辩护人及家属通过州中级法院信访反映,信访办高法官联系王法官后答复,说王助理说了当事人没上诉不收取,该王法官说律师如果有法律依据可以和法官好好谈,辩护人当即向王法官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同案赵军,其律师反映法官已经提审了赵军,但至今罗明春未见到任何法官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案件办理人员在无视当事人上诉权是否明显不能被保障情况下,不去调查核实,不提审被告人了解情况,程序上就无法保障本案等到公平审理,辩护人依法提出回避。

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更强调保障诉权和有罪、无罪、罪轻证据的提交,而本案罗明春上诉地位未得到保障,一审开庭未出示任何物证,显然与此不符。

二、家属和律师共同控告维权

罗明春的外地律师和家属向凉山州公安局警务督察(12389平台)反映了看守所私自扣押罗明春上诉状的情况,对方态度比较好,回应说需要了解一下情况。向西昌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和控告申诉科递交了对看守所和西昌市法院的控告书。

1、控告西昌市法院在西昌市看守所对罗明春、赵军一起宣判时,故意不记载两被告人明确表示要上诉,理由是当事人拒绝签字,法院在上诉期满前也没有核实罗明春是否上诉。
2、控告西昌市法院法警在一审开庭前,在西昌市法院地下室殴打罗明春。
3、控告西昌市法院法官拒绝罗明春朋友程海依法以亲友身份为其辩护。
4、控告西昌市看守所扣押罗明春三份刑事上诉状,不转交给凉山州中级法院的陈述书。
5、控告西昌市看守所因罗明春在监所不报数不穿号服,三次对其酷刑,包括用两只手铐铐起吊起来,脚着地到脚尖着地。

罗明春的家属和律师向凉山州检察院和西昌市监察局控告罗明春二审承办法官凉山州中级法院杨红武庭长拒绝收取律师提交材料及律师意见,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调查被告人上诉状被西昌市看守所扣押,不保障被告人上诉权,没有去提审罗明春不听取被告人意见。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接收了控告材料,表示要调查了解情况。

资料来源:明慧网  文字整理:张信燕

原文标题及连接:诉状含“真善忍好” 罗明春上诉权被剥夺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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