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小车祸要求女子“肉偿” 二审改判免除职务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5年01月16日讯】北检检察官陈立儒与女子发生行车纠纷,他屡向对方表示得以做爱抵付赔偿金。惩戒法院一审判决罚款3个月俸,二审今天改判陈男免除检察官职务转任新北检检察事务官,全案确定。

监察院移送指出,台北地检署检察官陈立儒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1日与女子在台北市万华区发生行车事故纠纷,陈立儒身为司法人员,在遭申诉人机车碰撞,且双方针对赔偿方式讨论未果情形下,未循报警等正当管道处理这起纠纷。

监察院表示,陈立儒向女子指称“所以我没有要跟你要钱,你跟我做爱就好…要不要?”及“对对对…所以我的意思是说,你如果愿意跟我做爱,你就不用给我钱,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没有18…”与“这条路有很多旅馆啊”等语。

监察院通过弹劾陈立儒,并移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也认定陈立儒行为失当,报请法务部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惩戒法院一审审酌陈男行为成立性骚扰,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等,判决依现职月俸罚款3个月,约新台币40多万元。法务部、陈男不服,提起上诉。

惩戒法院二审指出,原判决于择定惩戒种类的裁量时,断然划定此案惩戒处分的上限为罚款,而未充分评价被付惩戒人违失行为所征显的个人人格图像,已严重损害检察官职位荣誉及尊严,失却人民对其“检察官适任性”的信任。

惩戒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决划定此案惩戒种类上限为罚款,显然是因评价不足致违反比例原则而失之过轻,尚非妥适,因而废弃原判决,自为判决陈立儒免除检察官职务。

惩戒法院考量陈立儒的违失行为属一次性、偶发性,于行为之际未曾表明身份,且于违失行为被发现前,尚知主动自行中止,仍有自我觉醒、自制的一面。

再者,陈男在女子申诉后主动申请调解,取得女子原谅、赔偿而达成和解等因素,判决将陈男转任新北地检署检察事务官,全案确定。

(转自中央社/责任编辑:卢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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