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头士输掉苹果商标权大战

【新唐人】伦敦高等法院法官星期一(5月8日)判决,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对披头士(Beatles)所拥有的苹果音乐集团(Apple Corps)的商标权,不负侵权责任。

苹果音乐集团和苹果电脑公司在1991年的庭外和解协议中,订出各自专属使用苹果形商标的范围,包括苹果电脑付给苹果集团2千6百万美元。

由保罗-麦卡特尼(Paul McCartney)、林戈-斯塔尔(Ringo Starr)、约翰-伦农(John Lennon)的遗孀小野洋子(Yoko Ono)和乔治-哈里森(George Harrison)庄园所拥有的苹果集团声称,苹果电脑违反了1991年商标协议,以主导市场的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进入音乐业。

苹果集团声称,苹果电脑违反协议,利用它的商标做广告和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软件。苹果电脑的网上音乐商店,配合畅销的iPod数据随身听,已销售了超过10亿首歌曲。

今年初,苹果电脑在伦敦法庭上辩论说,iTunes主要是数据传送服务,是协议中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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