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陈妍君台北二十日电)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赖幸媛才刚上任,明天就要前往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报告陆委会对攸关人民币汇兑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正草案的说明,并接受立法委员质询。
据了解,赖幸媛将在报告中指出,为因应中国大陆人民来台观光,修正两岸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其急迫性,相关机关也已就人民币在台汇兑的相关技术问题和规范方式预拟腹案,希望内政委员会明天就能整合出单一版本,尽速完成修法,以利配合大陆旅客来台观光政策,顺利实施人民币在台汇兑。
陆委会拟定的这份报告表示,现行两岸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两岸必须先签订双边货币清算协定,才能开放人民币在台兑换。
陆委会指出,这项规定主要考量台湾非国际货币基金会(IMF)会员,若要实现人民币在台常态化、全面性兑换,必须与中国大陆签署双边货币清算协定,才能避免人民币供需不平衡、人民币在台流通影响新台币的国币地位等风险。
不过,陆委会表示,为因应中国大陆旅客来台观光,有必要给予大陆旅客在台兑换人民币的便利。经评估,在两岸签定双边货币协定前,较可行、风险低的做法是先试办开放小规模、有限度的人民币现金兑换,让大陆旅客可以将携带的人民币(大陆规定限额为人民币两万元)兑换成新台币在台使用。
陆委会指出,这种做法无须签署两岸双边货币清算协定,但须修正两岸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赋予法源。
陆委会说,关于修正两岸条例第三十八条,目前立法院有四种版本,目的都是可以先试办人民币兑换。
从立法技术面来看,陆委会建议,可保留两岸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但增列试办法源,即规定在两岸签署货币清算协定前,可采取局部试办方式,以利于办理小规模、有限度的人民币兑换业务;或参照两岸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等立法体制,采法规授权方式,授权相关机关可衡酌客观因素及两岸协商进程,就办理人民币汇兑业务订定相关子法。
陆委会指出,由于人民币汇兑涉及两岸互动,须依据两岸协商进程,作出不同的安排。因此,若采取法规授权的立法例,由立法院授权行政部门依其专业及职权,衡酌相关因素及两岸互动情势变化,订定相关办法,较具有弹性,无须逐次修法,也与两岸条例其他条文较一致。
陆委会表示,也有专家认为,在两岸签署双边货币清算协定前,试办人民币兑换应订定明确的法源依据,以利遵循。若立法院对此有共识,行政部门也能接受。
陆委会强调,为加强防杜人民币非法交易,有效管理人民币在台汇兑业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修正两岸条例,都需要配合修正两岸条例第九十二条,增列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以利于后续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