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十四日电)陈姓男子将房子登记在未婚妻林女名下,但事后双方感情生变,陈某要求林女将房子过户遭拒,两人对簿公堂。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依陈某提出的存折与转账、汇款证明,认定购屋的贷款及房屋税等都是陈某支付,陈某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因此判决林女败诉,应将房子登记在陈某名下。
法院判决指出,陈、林两人于2000年底订婚后即同居,2001年底,陈某另向友人购买市价近七百万元的房子,登记在未婚妻林女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生变,林女拒绝与陈某结婚,并于2005年八月间搬回父母家中居住,还要求解除婚约。陈某要求复合不成,请林女将房子过户回他名下,但林女不同意,双方只好上法院。
台北地院审理时,陈某提出银行存折、转账及汇款证明等文件,证明买房子的价款、贷款的本息,甚至房屋税、地价税,都是由陈某支付,此外,陈某安排将房子出租,并以租金支付房贷,显示房子是由陈某管理支配。
台北地院因而认定陈某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当初只是借用未婚妻的名义登记,因此,判决林女败诉,应将房子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到陈某名下,不过全案仍可上诉。
法界人士表示,台湾社会日趋开放,男女及夫妻因感情生变导致的财产诉讼越来越多,这件个案中因男女间无婚姻效力,相对单纯,如果换成是丈夫出资购屋登记妻子名下,则将涉及夫妻财产间的约定为何、是否有“赠与”等其他民事问题须考量,最终结果就不一定是出资者能要回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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