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康世人新加坡十二日专电)印尼最高法院透露,已驳回新加坡国家主权基金淡马锡控股有关遭判违反印尼反垄断法的上诉。淡马锡因旗下子公司持有两大印尼电信公司股权,遭印尼商业竞争管理委员会判定违反印尼的商业竞争法。
这代表淡马锡和旗下子公司,必须在十二个月内脱售两家持有股权的印尼电信公司或减持股份,同时必须支付约一百六十万美元的罚款。
印尼最高法院发言人努哈地昨天告诉“海峡时报”,淡马锡上诉失败。但他拒绝透露更多详情,因为详情将在今天的记者会上公布。
淡马锡和旗下新加坡电信、新科媒体等子公司拥有印尼两大电信公司“印尼流动电信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的股权和“印尼卫星公司”近百分之四十二的股权,遭人检举涉及垄断行动电话市场,经印尼商业竞争管理委员会调查后,判定违反印尼商业竞争法。
根据统计,拥有八千万行动电话用户的印尼市场,印尼流动电信公司和印尼卫星公司共占有行动电话市场的百分之七十五,因此认定淡马锡和子公司有能力垄断市场和操纵价格。
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也认定,淡马锡及旗下八家电信子公司,违反外国企业不得拥有超过印尼电信公司百分之五十股权的相关竞争条例。
淡马锡不服裁决,向印尼雅加达中区法院上诉,但遭雅加达中区法院驳回,再上诉,现在又遭印尼最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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