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洋案 黎雄兵指法庭3项违法

[新唐人11月25日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图文设计师王海洋,是位出色的设计师,曾多次完成双鸭山市大型工程建设专案的主要规划设计工作。去年12月20日,王海洋应邀到同是法轮功学员董明芬的家中做客,被当局抓走,以“非法聚集”为名起诉,今年11月11日北京律师黎雄兵为他进行无罪辩护,王海洋并当庭揭露了警察刑讯逼供的情况,本台记者近日针对本案电话专访黎律师,黎律师表示,整个案件中,当局有3项明显违法行为,下面请看记者的报导。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黎雄兵律师表示,这是一份很可笑的阴阳起诉书,因为律师手中的起诉书和法庭手中的起诉书不一样的,法庭的甚至加入原来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的罪名。

黎雄兵:“到开庭的前一天,08年11月10日我到法院最后一次阅卷,要求法院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时候,发现法院里有一份,和我的这一份起诉书不一样的,而我的这份起诉书只有两页半不到的篇幅,他们那个3页,是满页的,这是非常可笑的一个事情,因为文号都一样,检察机关也一样,出具的日期也一样,检查员也是同一名检查员,叫李东杰,在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法院是以另外一份,对被告人不利的那份起诉书为准的,就是增加了7年前,01年8月份,所谓的王海洋有制作和宣传法轮功作品的这样一个‘犯罪’事实。”

黎雄兵指出,法院的另一个违法行为是,把已经死去的人作为证人来起诉王海洋。其中一个叫潘清复的证人在03年已经死亡,却依然作为07年立案的证据。

黎雄兵:“这个案件在07年12月立案侦查,但是我们发现,案件中出现的一些证人在立案侦查是已经不存在、死亡了,公安机关把他作为证人出现在案子里面,这是个非常可笑的事情,立案之前,证人已经死亡了,怎么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在侦查过程之中呢,或者案件的证据之中呢。”

黎雄兵还说,第三个法庭明显违法的行为是,控方所谓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所有被指控的所谓“犯罪证据”都没有被拿到庭上来接受辨识或指证。

黎雄兵:“所有指控的物证,比如说宣传品也好,光碟也好,没有一个证据拿到法庭上来接受律师的指证和被告的辨认、指证,包括数量上的清点,这是非常违法的。”

庭审当天,法轮功学员王海洋、董明芬都在庭上声明自己无罪,黎雄兵强调,他希望让更多人能够理性、法制的对待法轮功所遭受的无辜指控,他发现,在他办案的过程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也开始清醒的认识这些问题﹔事实上,当天在庭审结束后,有的警察对他表示敬意,有的则认为他讲得很客观。

对于本案的可能判决结果,黎雄兵表示,不好预期,但他希望法官能够公正执法,无条件释放法轮功学员。黎雄兵认为,不管结果如何,整个辩护过程是很有意义的,法轮功学员的表述和律师的辩护,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本身就是一个澄清真相、改变人心、启迪善念、传递正气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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