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 过“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条文”,将设置国家疫苗基金 ,办理疫苗采购及预防接种工作。
修正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为推动儿童及国民预 防接种,应设置基金,办理疫苗采购及预防接种工作; 基金来源包括:政府编列预算的补助、公益彩券盈余、 烟品健康福利捐、捐赠收入、基金孳息收入等;不管任 何形式的捐赠收入,都不得使用于指定疫苗采购。
疫苗基金运用于新增疫苗采购时,应依据中央主管 机关传染病咨询委员会建议的项目,依成本效益排列优 先次序并于次年编列经费采购;其相关会议应录音,并 公开会议详细纪录。
条文也规定,传染病咨询委员会成员本人或所属团 体若接受非政府补助的研究计划及金额,或者担任与疫 苗相关的事业机构或财团法人董监事、顾问等职务,都 必须揭露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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